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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应认真落实会计委派制

2006-8-14 9:16 胡秀红 【 】【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逐步走向依法合规经营,其会计核算和监督的作用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过去那种简单的记账会计、甚至是做假账的会计,在会计核算管理日益走向规范化和合法化的形势下,越来越受到摒弃。必须在农村信用社建立新的会计管理体系,确保农村信用社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促进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全面发展。

  1.对委派会计制的重视程度不够。农村信用社实行工资挂钩改革后,从主任到一般工作人员大都认为只有狠抓收入才能带来收益,过分强调了收贷收息工作的重要性,会计委派制只是名称的改变,同以前一样,仍是简单地记账核算,忽视了会计委派制的重要性。而许多委派会计人员认为只要做到账表相符、要素齐全,做好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把好基层社会计核算关,就行了,至于真正参与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和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是信用社主任的事,与自己无关。

  2.委派会计难以真正起到超脱办事。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制的实施,使委派会计人员的地位相对超脱,其核算监督的职能也相对加强。虽然会计人员的福利待遇、工资发放由联社统一核算,但由于仍然是在基层社主任的领导之下,委派会计在参与该社的管理方面权限的大小取决于信用社领导的决定。一些委派会计不愿得罪所在社主任和同事,或者为了某种共同利益被所在社 “同化”,委派会计在对信用社的财务管理方面很难真正做到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在会计核算管理上也多是侧重于核算,管理方面的职能比较弱化。

  3.基层社会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尤其是缺乏专业培训过的人员。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体系不健全,行业管理职能严重缺位,人员补充主要采取顶替、内招、调动等方式,进入渠道单一,懂会计业务的人员有限,许多未经专门会计知识培训的人员走上了会计岗位,许多会计人员只能简单地记账,至于怎样参与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提高财务核算的管理质量,更好地在信用社经营决策中真正起到参谋作用,则有些力不从心。大大削弱了委派会计制的监督质量和实际效果。

  4.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考核手段单一。农联社虽对委派会计实行统一管理,但监督管理仅仅局限于日常检查,如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合理,凭证要素是否齐全,账表记载是否清晰等常规性的检查。至于会计委派人员如何监督所在社的财务收支活动,上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何监督所在社执行财经纪律和金融法规的情况,则检查监督少。同时,很多基层信用社没有建立事后监督制度,也没有配备专职的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加之农联社会计部门人员较少,基层社数量多,致使对委派会计的工作检查在许多方面都很难到位,基本上流于形式,缺乏有力的管理监督机制。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管理监督。县级联社主任以及各基层社主任是会计委派制的具体执行者,要充分认识实行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对农村基层信用社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营水平的一个强有力的手段,抓落实、抓到位。要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对其实行再监督,使会计委派制真正成为维护财经法规,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的治本之策。

  2.健全考核机制,对委派会计实行再监督。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应由信用联社的会计、人事、审计部门联合组成考核组,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进行考核。“事前”即对被选聘为委派会计的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并建立档案,考核合格者才可以被委派到信用社担任会计工作:“事中”即委派会计人员到信用社工作后,每半年对他们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其任用、晋升和奖励的依据:“事后”即委派会计人员任职期满,必须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们的工作情况。

  3.明确规定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为使委派会计能够正常发挥职能,应明确规定委派会计的权力,赋予其监督权、经营管理决策会议参与权、财务信贷审批事项建议权、违法乱纪行为的制止权、基层会计人员否决权、向委派单位单独报告权等权力。同时,应明确委派会计对受派单位会计工作的合法合规性、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性负全面责任,做到职责明确,权责统一。

  4.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委派会计的综合素质。信用联社的会计、人事教育部门应定期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使他们真正成为德才兼备的会计管理人才,为基层农村信用社的高效规范运行,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防范风险,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发挥作用。同时要采取 “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吸收一批高素质的人才充实会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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