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失真是我国财务会计工作的致命伤,为彻底杜绝企业的“厂长成本”、“两本帐”和“小金库”现象,国家提出了会计委派制,以期真正实现以信息真实为核心的会计现代化目标。近两年来,在一些地区进行试点推行,从各方面的反映情况来看,成绩和问题同在,赞扬和批评均有,究竟怎样才能把会计委派制落到实处,必须找到这一问题理论和实践的最佳结合点。本文就会计委派制的理论依据及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做初步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会计委派制的理论依据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特征,由于两权分离产生了委派代理关系。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国家做为所有者委派厂长或经理管理全民财产。财产所有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实现利润最大化,必然要监督经营管理者,合理有效地使用自己的出资。监督的依据主要来自经营管理者提供的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的财务信息。通过对财务信息的分析,投资人(财产所有者)可以做出相应的决策。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是上级委派的,它们本应代表所有者的利益,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也不应排斥为了个人的私利和小集体的利益而弄虚作假,致使会计数据失真。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财产所有者就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监督和约束经营管理者,监督的方式可以是自己直接进行,也可以是委派他人或中间机构来进行,例如:投资人定期对企业的帐目进行核对,或委托监事会进行监督;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当会计数据严重失真而且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时,投资人就不得不采取监督的形式,直接委派自己信任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工作,以便获得可靠的信息,根据这一原理,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实行会计委派制,在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实行财务总监制,是有充分理论依据的。
二、会计委派制在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会计委派制试行两年多以来,取得的成绩是明显的,较好地解决厂会计数据失真的问题;有效地克服和防止了单位的损失和浪费;加强了单位的财务管理尤其是资金的管理;增强了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的法纪观念,维护了财经纪律,促进了单位的廉政建设,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地位,使它们从以前的既代表国家又代表企业的双重身份的夹缝中解放出来等等,但是,正如其他新生事物一样,会计委派制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1、法律依据不足。虽然《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46条又规定: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但是《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5条规定:厂长有权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很显然,根据后两项规定,会计人员是在单位领导人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它们是企业的内部人员,现在又由财政部门领导和委派,这些法律规定是相互矛盾的。这个问题必须解决,解决的方法是修改《会计法》的有关条款,使其符合投资人监督理论,并与《公司法》的规定一致。
2、委派会计人员的地位和待遇不尽合理。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按惯例是单位的中层干部,委派去的会计主管和财务总监也不例外。在试点单位,有的赋予财务总监或会计主管以单位副职领导人的地位,虽然地位提高了,但与地位相适应的待遇问题却出现了矛盾,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由谁发放更加合理?目前的做法是,一些地方是由派出的财政部门发放,而多数是由被派往的单位发放,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以及“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以及住房等福利,理应由派出的财政部门负担。因此,由被委派的单位负责工资福利的做法,是不太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这有新形式的摊派和侵犯企业自主权的嫌疑。如果全部由财政部门发放,那么势必会加大财政部门的财政负担。
3、委派会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一是业务技能有待提高。现在会计人员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的问题,即半路改行多,科班毕业少,简单记帐多,精通企业核算少,手工记帐多,懂会计电算化少。虽然,委派会计是优中选优,但业务技能参差不齐,或多或少存在缺陷,全面发展的不多。二是职业道德有待提高。虽然对委派会计明确了职责、权利和义务,但一些委派会计人员受人情因素的影响,对违法及乱开支等问题,睁一眼闭一眼,不愿履行监督职责。
三、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针对会计委派制的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深入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应坚持明确委派主体、激励和监督委派人员、控制委派成本、明确委派人员的职责等原则,国家应尽快做出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来深入开展这一新的会计管理制度。
1、尽快制定全国性的《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条例》,依法规范委派人员的职责范围,规范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目前,各地推行的委派会计的管理办法,主要是以当地财政收入的收缴为基本出发点,以委派人员对单位收支监督为手段而自行制定并实施的临时性制度。反映财政的意愿和利益较多,而对被委派单位的利益考虑较少,致使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很难融洽,所以,应尽快制定《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条例》,把委派会计应尽的职责、权限、义务以及同被服务单位的关系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被委派单位尊重委派人员,接受监督,充分调动委派人员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前提下尽力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增收节支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保证委派会计公务的公正性、有效性。
2、加大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实行交叉委派。选拔被委派人员要高标准,严要求。这就要对被委派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进行考核,并经过严格的业务考试,把那些德、能、勤、绩都达到标准的真才实学的人选拔为被委派人员,坚持客观公正、宁缺勿滥。同时加强对被委派人员的动态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委派人员自觉履行自身职责,对不称职的被委派人员随时清除。会计实行委派制其目的是加强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打破现有会计人员的定格,冲破行业割据体制。将会计人员实行交叉委派,对一些行业特色浓、专业性很强的单位,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过硬,经验丰富,适应性强的会计科长一名,再在受派单位选聘一名业务能力强的会计人员任主办会计,这样,更利于会计作用的发挥,确保会计工作不致脱节。
3、成立主管会计工作的专门机构。建议设立会计局,作为同级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会计局主要管理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财会科长和主办会计,将这批会计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与原单位和受派单位彻底脱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会计局会同人事部门负责会汁人员的人事、工资、晋升及业务考核工作。
4、严格评议委派人员的业绩考评。没有一个公正有效的会计业绩考评机制,委派会计也不一定能公正执法,也不一定能尽职尽责。因而,必须健全一套综合的、公正的、有效的考评机制,固定具体的考评范围,标准和方法。可由同级人大、政协、纪检委、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经贸委、计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设立一个会计业绩考评委,每年一次全面考评,彻底根治一家说了算,一人说了算的会计人员管理弊端。同时,也可有效遏制因考评不公正而挫伤那些秉公执法会计人员积极性的现象。
5、规定委派会计在初始服务单位的在岗时间。初任一个单位的委派会计人员,必须经过最低一个会计年度的具体操作,以保障委派会计达到业务熟练的基本时间要求,具体操作时间还要根据被服务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繁简以及委派人员的适应情况随机掌握。
6、建立健全委派会计的再监督机制。委派人员的工作做得如何?要经过有效的考核,被服务单位是否接受委派会计的监督与管理?是否在委派会计人员的视野之外隐匿,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和存在“两本账”等情况?也应严格审定。这些问题,必须借助一定的再监督,所以,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1)加强会计监督体系建设。完善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通过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三种监督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2)完善法规制度。要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对违纪单位负责人的查处制度,加强对单位领导人的约束,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加强利益保障。建立会计人员的激励机制,建立“监督奖励基金”,把会计人员的工作成果与经济利益挂钩,形成对会计人员可靠利益保障机制,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监督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