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而会计信息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运转效果,因此,改革旧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已成为当今企业深化改革的矛盾与焦点之一。人们已经提出了数种改革模式,如会计委派制、财务总监制、稽察特派员制等,其中,会计委派制已在一些地区试行。会计委派制是财产所有者向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该制度完全改变了原有企业内部的会计组织机构,可以称之为一次大刀阔斧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本文将阐明会计委派制的积极作用和影响;同时对该制度的否定者提出的质疑进行评判,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几个关系其切实可行的核心问题,并初步探讨解决方法。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积极意义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委派会计受财产所有者委派为企业提供会计服务,同时约束和监督经营管理者的不良行为,由此可带来许多积极作用和影响。
1、会计委派制能为企业财产所有者提供最佳的监督者
在财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两者获知信息的不对称状祝,可能使经营者权利无限膨胀,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财产所有者如何选择监督者,快捷、低成本地获取有关经营管理者活动的信息,约束、监督其行为,成为财产所有者面临的一大难题。会计委派制实施后,委派会计负责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掌握着企业经济业务运行的第一手资料,对经营管理者的行为信息有着充分的了解;同时,委派会计的人事和经济利益独立于经营管理者的控制之外,可以毫无顾虑、客观公正地提供包含着经营管理者行为的真实信息。这样,委派会计具备成为最佳监督者的客观条件——了解被监督者的活动;也具备主观条件——愿望对被监督者的行为信息进行客观的反映,委派会计自然就成为最佳的监督者人选。
2、会计委派制使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更为及时和有效
经营管理者对外披露的信息具有不完整性和阶段性等特点,财产所有者很难通过有限的已公布的财务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经营管理者是否有舞弊行为。而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人员直按隶属于财产所有者时,这种监督就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具体表现为两点:其一,委派会计在例行审核经济业务的入账处理时,可以及时发现不合理的费用,不合规定的凭证、单据等,对经营管理者的舞弊行为当即就予以制止,使经营者的舞弊行为无法掩饰在企业的财务状况之中;其二,会计人员可以随时就重大问题向财产所有者汇报,便于财产所有者及时采取预防对策和措施。
3、会计委派制有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和监督他们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这是当前会计人员地位最生动的写照。除了少数会计人员挂冠而去,大多数则是随大流。特别是在厂长(经理)承包的企业中,会计人员对厂长(经理)几乎是惟命是从,或逆来顺受。
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因坚持原则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以及防止单位任用不称职或赎职的会计人员;可以解决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的问题——会计人员既是经营管理者的下属,又要通过披露真实信息对其行为进行约束;而且实行会计委派制将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与其奖惩和工资、福利待遇直接挂钩,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可以督促会计人员依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客观地进行会计核算,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4、会计委派制有利于加强对会计队伍的统一管理,促进会计工作的职业化和社会化
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不再受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与企业的关系是一种服务关系,使会计工作成为一种具有社会化服务功能的职业,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可促使会计人员相互学习、公平竞争,提高会计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同时,企业也可以享受优质专业的社会化会计服务,有利于提高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二、对会计委派制疑义的分析
会计委派制不是什么新事物,在外国的经济法规中,就有规定股东向企业直接委派会计或审计人员的内容。根据日本商法,一定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会计监察人,会计监察人由股东大会选任,主要任务是监察公司的会计事务。英国公司法规定,各公司应任命审计员若干人,其目的是进行日常监督和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们报告他们所审核的账目;审计员由股东大会任免,报公司注册处备案。
但是,会计委派制在我国的试点,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下文将列举种种否定意见的主要观点,并逐一进行分析和评判。
疑义之一,认为委派会计干涉企业自主权中的人事权,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笔者认为,我国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国有企业中存在着大量规模较小、政府无力重点管理的企业。同时这些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会计信息普遍失真,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加之,遵守职业道德并没有在会计行业中蔚然成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象大部分西方国家那样,单纯依靠会计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来保证会计内部监督职能的实施,我们也不能完全依赖外部的注册会计师(CPA)审计去纠正失真信息,因为外部监督毕竟是一种辅助监督,它是建立在企业会计监督有一定效果的前提下。当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徒有其名时,外部的CPA审计恐怕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或者他们也只有听之任之罢了。因此,在经济转轨时期,对企业强制性委派会计,可以扭转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为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运转机制奠定良好的会计环境。
当然,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会计委派制也应逐渐向着更适应于市场经济的行业自律性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演变。
疑义之二,认为将会计游离于经营管理者控制之外,不利于会计人员实施理财活动。
确实,实行会计委派制后,经营管理者会逐步使会计理财功能弱化,另外,会计人员本身的理财动机也淡化了。但是随着理财工作的日趋重要,财务管理有必要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工作和技术。在国内外很多大型企业中,都独立设置了理财部门。因此,我们可以将理财活动与会计核算工作相分离。一方面,还会计的反映和监督的本来面目,实行会计委派制,让会计人员直接隶属于财产所有者,有效约束内部经营管理者;另一方面,顺应管理的需要,强化企业的理财活动,在企业内部设置理财部门,配备理财专家,受控于经营管理者,专司理财职能。
疑义之三,认为委派会计可能会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勾结合谋,影响实施效果。
应该承认,这种合谋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与实行会计委派制之前的情况相比,这种可能性大大降低了。首先,存在着对委派会计进行统一管理的机构,该机构对委派会计进行考核,并由此决定对他们的奖惩和提升。这就加强了对委派会计的工作监督,他们伙同作弊可能遭受的损失加大了。其次,若内部经营管理者为追求自身利益试图作弊,因为他们对委派会计不存在直接控制的权利,他们必须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贿赂。此时很有可能其舞弊成本大于其舞弊获利,因此内部经营管理者只有选择按财产所有者要求,合规运作企业。
疑义之四,认为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制依据,如《公司法》规定:会计人员由企业自主任免,其他部门无权干涉,会计法也有相关规定。
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也可以找到有利于会计委派制的相关法律依据。如新《会计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就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来说,《公司法》的规定也很明确,第1章总则第4条就规定了“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按投入公司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对于有些法律规定中与会计委派制相矛盾的地方,笔者认为,法律的制订,受制订时的历史阶段的限制,法律的一些非原则性的、可以这样解释可以那样解释的条款,不应作为积极新生事物“发芽”的阻碍。既然我们已广泛验证了会计委派制的可行性,那何不先将其试点运行,再决定是否应修改法律中的不协调之处,为会计委派制的实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呢?
三、确保会计委派制可行性应注意的问题
如前所述,会计委派制的实行利大于弊,值得尝试。为确保其有效实施,笔者将探讨应注意的几个核心问题。
1、委派会计的管理主体问题
笔者认为,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应区分好委派会计的管理机构和委派机构。管理机构负责对委派会计的日常管理工作,如管理会计人员档案,对委派会计进行培训和日常监督,负责委派会计的工资奖金发放,定期评定考核会计,定期向委派机构汇报并对委派会计的任免、奖惩、晋升提出建议等。笔者建议管理机构可以是在会计师协会的领导下成立的提供会计工作服务的机构。它集中所属会计人员的管理权限,负责按委派机构的要求向相关单位委派会计,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委派机构则依具体情况而定。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派会计;股份制企业由其董事会委派会计;国有企业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委派会计;乡镇企业或集体企业由当地政府股东联合组织委派会计。总之,谁是企业所有者的全权代表,谁就是会计的委派部门。委派机构负责从会计管理机构中挑选会计并派驻企业,负责委派会计奖惩任免的最终决定。
由此可见,财产所有者是会计的委派机构,但其委派会计的具体工作实际上已委托给会计管理机构了,会计委派机构只负责最终的决策工作。而委派会计的管理机构是一个中介性的服务公司,它提供会计工作的社会化有偿服务,而且各个这样的公司间可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这样安排有三点好处:(1)区分了会计的委派机构和管理机构,避免了委派会计管理主体单一化和不同企业财产所有者法人代表多样化的矛盾;(2)设立管理委派会计的社会化服务公司,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为今后建立会计行业自律性管理和服务的新机制奠定基础;(3)对于自身事务本就繁多的委派机构来说,大大减轻了他们的工作负担,也明晰了各机构间的职责权限。
2、会计人员的委派范围和委派方式
为避免给会计委派机构带来太大的工作负担,并不是所有的会计人员均要实行委派。笔者认为,委派的工作岗位要视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内部核算形式而定。对于各单位委派会计范围的具体规定,应制订一个全国通行的可操作标准。建议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相衔接,不分所有制,只分行业,依经营规模,如产值、销售总收入、职工总人数等,制订一个具有相对弹性的委派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标准。
前已建议会计委派机构通过会计管理机构——社会化会计服务公司来委派会计,但对于不同的企事业单位又如何委派会计人员呢?笔者认为,如果已确定要对某企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则该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代表(会计委派机构)应首先选择会计管理机构(一家委派会计服务公司),并在该管理机构的协助下界定该单位的会计人员委派范围,对现任委派会计进行能力和称职情况考核。若考核通过,该委派会计的档案转至全国性的委派会计人才档案库,且该委派会计成为会计管理机构聘用的员工。在此基础上,原单位、委派会计、会计主管机构三者之间签定合同,确定委派会计的服务时间和服务费用、职责权限和考核评定标准等。这样,会计委派机构和会计管理机构之间就委派会计事务达成委托——代理关系;会计管理机构和委派会计之间是雇佣——受聘关系;原单位与委派会计是临时雇请——服务关系。
而新开办的经济实体可以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委派会计。可以规定开办单位到工商部门注册时,必须通过委派会计登记办理和聘请手续。该手续的步骤如下:开办单位提供会计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标准的有关资料,经审核后委派会计的管理机构(某家会计服务公司);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开办单位对会计人员质量的要求,通过会计人才档案库,搜寻提供符合要求的人选;开办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和委派会计三者间再签定合同,委派会计。而且所有这些程序都必须在开办单位股东的认可和工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以防开办单位的经营管理者和会计服务公司伙同舞弊。
3、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
为使委派会计有效行使其反映和监督职能,必须赋予其相应的职责权限。根据1998年5月召开的湖北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会议的总结,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监督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委派会计人员的权限主要则是:(1)审核所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并与单位主要领导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2)参与拟订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3)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与单位主要领导人联签批准;(4)参与拟订所在单位的年度决策方案、分配方案;(5)审核所在单位的新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
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可根据派往单位的具体情况作出调整。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的职责主要偏重于:控制预算资金的支出,防止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国有企业,其主要职责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私营企业,其主要职责是确保企业向外公布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监督企业遵守财经秩序,防止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以虚假的会计资料合伙欺骗税务部门、投资者、债权人等。
会计委派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委派会计人员本身以及被委派单位都要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在初始委派会计的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表达。还需根据委派会计的责权确定其业绩考核标准,该标准必须是评价委派会计责权履行情况的明晰的、量化的条款,同时标准也必须包含在合同中。
4、抓好会计委派制的制度建设
要使会计委派制顺利实行,必须建设一套完整的制度以构成会计委派制的运行机制。这些制度包括:
(1)委派会计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委派会计人员的档案应分职务、分层次统一管理,对他们的档案应统一式样,统一编号。要开发全国通用的委派会计人员档案管理的系统软件,形成全国性的委派会计人才市场。通过该档案管理软件进行委派会计人才的信息统计、信息查询和信息分析。
(2)委派会计的任职和职务升迁制度。委派会计的任职由会计主管机构考核,由会计委派机构认定,且必须得到企业财产所有者的同意,但最好也使企业经营管理者满意。而关于委派会计的升迁,主要由会计主管机构根据业绩和工作年限向财产所有者推荐,最终由企业财产所有者决定。
(3)委派会计的考评轮岗制度。每个会计主管机构应对所有其委派的会计人员进行考评年检,经过会计年检,一是调整企业因注册资金变化、经营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委派会计范围变化;二是对委派会计的年度业绩进行考核,对合格者(企业财产所有者满意,会计主管机构认定合格)继续留传,不合格者,经会计管理机构认定,免任另派。单位的会计负责人每三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换,一般的会计人员也应视情况进行轮岗,还可以对委派会计在派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作一个规定。
(4)委派会计的工资、奖金制度。委派会计独立于被委派的单位,是会计管理机构聘用的员工。因此他们的工资奖金应由会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用人单位或其委派机构按合同标准每月向会计管理机构缴纳委派会计的服务的工资。年底根据合同规定的考核条款对委派会计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会计管理机构再根据考核结算清算与用人单位间的服务费用,实行多退少补,最后发放给委派会计与业绩挂钩的年终奖金。
(5)委派会计的培训、回避制度。委派会计人员应每季召开一次座谈会,每年参加两期一周以上的业务培训,以加强学习和交流。县委派会计不派往直系亲属任主要领导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5、会计委派制与财务总监制、稽察特派员制的衔接实施
财务总监制可以看成是会计委派制的一个特例,它只对企业的财务总监进行委派。财务总监除享有与总会计师相当的职权外,还代表企业的财产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的活动进行监督。而稽察特派员制度中,特派员完全是企业的外部人员,他不参加、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职责就是实施财务监督,国务院将根据稽察结论,通过人事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奖惩任免。在上述两种制度和会计委派制中,我们不必急于讨论出哪种制度最可行,只需因地制宜地选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对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因为国家从这些企业中获取的税利巨大,有些企业关系着国计民生,应重点管理。政府可直接对单个企业派遣稽察特派员,实行直接委派,直接管理。1998年4月28日,国务院正式任命了首批21名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稽获特派员,标志着稽察特派员制度在国有企业监管上开始进行。
对于非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因为财务总监制与企业制度有良好的协同性,且不需对会计组织机构进行大的变革,现阶段可在大型企业中广泛推行。深圳市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1995年率先对6家国有大型企业派出了第一批财务总监,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现阶段,会计委派制主要在国有中小型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中试行,并在实践中创新了一些具体的运行模式。如湖北省仙桃市对乡镇企业实行“三制一楼”管理,对村级账务实行“村账站管”,这些方法收效显著并得到广泛推广⑨。相对于前两种管理模式,会计委派制应是一种范围更广的、层次更深的、更彻底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模式,只有它的大规模实行,才能强化所有企业的会计内部监督职能,才能改善整个社会的会计环境,因此笔者相信:待我们已经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后,会计委派制可以在各种企事业单位得到大规模实行,并且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企业产权关系的逐步明晰,会计委派制将向着自律性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演变。那时,会计行业实行自我管理,我国会计职业的社会地位将大为提高,会计对社会经济的促进监督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