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即将步入WTO的中国企业来说,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会计在经济工作中的作用,提供准确、有效的会计信息,是改革成败的关键。当前会计信息失真(包括许多上市公司)的现象普遍存在。“会计委派制”作为防止各种腐败现象滋生和会计监督软化的手段已提上了议事日程。
一、会计信息普遍失真的现象要求实行企业会计委派制
(一)内部人控制“致使会计监督丧失,导致其提供的会计信息失真
当前,我国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委托代理契约的结合。所有者(即委托人)享有剩余价值索取权,追求剩余收益(即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内部人(即代理人或经营者)享有经营权,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如尽可能多的薪金、红利等。二者效用、目标的不一致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现象,产生道德风险。内部人往往以牺牲股东利益的代价来攫取个人私利的最大化,为了达到此目标,不惜对企业资产挥霍浪费,据为己有。所有者要获取内部人的真实经营状况,会计信息是最主要的途径。为了掩盖其败德行为,内部人必然要篡改、“调整”财务状况,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普遍存在。据某媒体披露,财政部对110家企业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会计信息不实的竟有102家,占被查企业的92.7%.
(二)会计委派制可以快捷、低成本对内部人进行实行有效的监督,防止会计信息失真
1、由于会计人员是经营者的代理人,必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信息的制造者与提供者皆为内部人,很难监督其信息的真实性。如果内部人有意提供虚假信息。所有者为了获取真实信息的成本会相当高昂,当其大于监督带来的利益时,必将削弱监督力度。如此恶性循环,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将愈演愈烈。而会计委派制将企业会计人员剥离于企业经营者(内部人)控制之外,隶属于所有者,使之可以公正、客观地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所有者根据委派制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成本相对来说要小得多。
2、由于会计信息的披露与产生虚假信息的道德风险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报表的披露是阶段性的,往往是半年报或年报,会计人员如果从属于内部人,使得监督滞后,所造成的损失已无法挽回。假若会计人员脱离内部人控制,就可以从原始凭证的审核至报表的披露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可以进行实时监控。当内部人有败德行为时,可以及时有效地制止,并向委托方及时反映,减少道德风险行为所带来的损失。
二、对会计委派制认识及可行性评析
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强化监督,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但是同时也使得委派计游离于企业之外,由此引发不少对会计委派制的疑义和担忧。笔者以为主要集中在:造成企业监督外化,会计独立于企业,不利于其实施理财活动,违背了会计的本质,与现行企业制度相冲突;有违“会计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委派会计的被委派范围、权利和责任以及如何管理等尚无定论。针对以上疑义和问题,一一辨析如下:
(一)委派制会计并非独行企业之外
勿庸置疑,当会计委派制强化会计监督功能时,的确会削弱其理财等功能。而企业要在市场经济中寻求发展,理财活动日趋重要,必将出现专门的理财会计,理财工作将成为独立的工作」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分离。在企业内部成立理财部门,行使理财职能,受控于经营者,有机地体现会计反映和监督职能。委派会计只是游离于企业经营者控制之外,而非游离于企业之外。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不断深化,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作为企业会计人员在实际企业组织框架中,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这就至少要求会计人员确保向股东公布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股东委派的会计可以约束、监督经营者,防止会计信息失真。这样,会计监督并没有外化,也没有独立于企业,相反,直面当前诸多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普遍失真的现状,社会审计CPA组织又不成熟,在“转轨期”这个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对企业强制委派会计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二)会计委派制与《公司法》、《会计法》不协调的问题
法律本身就是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才产生,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会计法》、《公司法》是为了调整制订法规时期各方面经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自然受到制订时历史阶段的限制,当各方面经济利益关系发生变化,法律所存在的不合理、不协调之处应考虑予以修订。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在这一点上与《公司法》、《会计法》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会计法总则中强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薄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同时可以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新会计法对会计信息失真加重了法律责任,但对会计人员的保护仍嫌不够,非独立性的地位决定了会计人员对内部监督的作用仍极为有限。若在新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下施行会计委派制,则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三)委派会计的主体、范围和方式
企业所有者是会计的委派机构,拥有对委派会计的最终决定权。笔者认为并不一定要对所有的会计人员进行委派,应视企业的经营规模、内部核算形式而定,可以采取原有会计人员与委派会计相结合的形式,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一个中介机构会计服务公司,管理会计人员,实行有偿服务。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全国性人才交流中心和人才市场,将会计人员统一到委派会计人才库,各会计服务公司可以从中选聘所需员工。会计服务公司对企业所有者负责,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与委派会计是临时雇佣服务关系。所有者通过会计服务公司雇请委派会计监督经营者,也可以直接从人才市场聘请委派会计。这样可以向所有进入人才市场的会计人员提供均等的双向选择机会,提供充分的选择空间,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促进人才的合理配置,为今后建立会计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和服务新机制奠定基础。
(四)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
根据派驻企业的性质不同,在委派之前,委派机构应对委派会计明确其职责和权限,最好有明晰的、可量化的指标。如果被委派机构是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的基本责权是:控制预算资金的支出和预算外资金的使用,防止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国有企业则重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份制企业主要是确保企业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监督企业遵守财经秩序,防止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以虚假的会计资料合伙欺骗税务部门、投资者、债权人等。
(五)委派制会计的管理
1、加大对委派会计的业务培训。派往各单位的会计,上岗前应经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专门培训,使之尽快胜任工作,同时应加强中途的会计继续教育。若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仍不能胜任其职责的,坚决予以辞退。
2、委派会计的档案由会计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建立信息数据库,委派会计的职称仍参加全国统一职称考试,根据职称高低、工作年限,以及实践工作能力,进行一年一度的考评、年检,合格者继续留用,不合格者或解聘,或另派,实行三年轮岗制。
3、委派会计的工资、奖金由聘请方支付,与经营管理者脱钩。由会计服务公司聘用的,按聘用合同统一支付,委派机构直接聘请则按协商价支付。
三、逐步推广会计委派制,彻底根治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会计委派制不是政府一声令下就能全面实行的,必须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需要,先进行试点,在实践中创新一些具体运行模式,如“财务总监制”、“直接管理制”等等。在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后,再在各企、事业单位逐步推广。总之,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经营者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委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