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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会计模式与归属体系探讨

2009-10-12 14:36 来源:李春举 杨亚蕾

  一、非营利组织基金会计模式的构建

  我国非营利组织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资财供应者不图回报、其剩余资财不存在明确的所有者权益的组织或单位,主要有公立非营利组织和民间私立非营利组织两种,具体包括社会团体、卫生和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一)非营利组织专用基金会计模式

  从国外非营利组织会计模式分析,每一类“基金”都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拥有自己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或支出、基金余额。每一种基金各自形成一套自动平衡账户,优点是可以达到控制和检查限定资源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和行政的要求,缺点是基金种类多会使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都比较复杂,各基金之间的转账也比较复杂,且各项基金不能调剂使用,使单位财力形成浪费。我国不宜照搬国外的基金会计模式,而应结合我国过去专用基金核算经验,吸收国外基金会计模式的精髓,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专用基金会计模式。国有非营利组织和私立非营利组织都具有公共事业和产业的双重属性,均可采用专用基金会计模式,考虑到各自偏重的属性不同,所设置的基金种类也应不同。每一专用基金并非是独立的会计主体,每一个非营利组织才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和报告主体。采取这种会计模式,既发挥了国外基金会计模式的长处,又没有国外基金会计模式的繁琐。

  非营利组织会计中的净资产一般由各种基金余额构成,将基金作为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主体,充分体现了基金提供者的意愿,也体现了非营利组织在资源管理上的重要特点——专款专用。但是,非营利组织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必须以其掌管的全部基金为一个整体加以报告。

  (二)非营利组织基金会计模式构建的基本思路

  按照《会计法》和《预算法》的要求,借鉴外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改革的实践,制定基金会计准则或制度,以规范基金会计核算,实现非营利组织的基金会计模式。实现这一目标,可分两步完成:一是以法规制度规范基金会计,即在现有预算会计模式运行下,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制度”,对基金从管理和核算两个方面予以规范,明确基金的种类、原则、基金会计要素、会计基础、核算程序和方法、基金会计报表的编制等内容。目前采用这种模式比较符合实际,关于核算主体问题,可将基金作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大会计主体”下的“小会计主体”来处理。二是以准则规范基金会计。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体系探讨

  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已逐步走向市场,其资金来源已日趋多元化,自筹资金在其资金来源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我国所有非营利组织仍统一执行由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这种对各类非营利组织不加区分的会计制度,已不适应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需要。美国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尽管原则上执行FASB发布的会计准则,但FASB至今并未为其制定一套符合其实际情况的会计准则,在美国,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显然分属于两大会计体系,但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归属于哪个会计体系或者是否应当独立成为一个会计体系也成了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体系问题也有一些争论。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归属于预算会计(政府会计)体系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一直属于预算会计体系,如果分离出去,会打乱中国多年来建立起来的预算管理体系。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非营利组织也需要“自负盈亏”,非营利组织的经济效益指标将越来越重要,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也将逐渐从以核算预算执行情况为主转向全面核算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经济效益为主。企业会计中的诸多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收入实现原则等也将越来越多地适用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会计将逐渐向企业会计靠拢,而不是向预算会计靠拢。

  (三)非营利组织会计应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

  非营利组织会计既不应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也不应归属于预算会计体系,而应自成一体系。该观点认为,非营利组织以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区别于企业,又以其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而区别于政府。非营利组织会计需要核算的是收支结余而不是利润,是净资产而不是所有者权益;同时,非营利组织会计也需要采用资本保持概念,需要进行成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另外,非营利组织存在着众多的行业,应当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以满足其会计工作特殊性的需要。

  (四)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区分不同性质纳入不同会计体系

  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将在近几年内发生巨大的变革,大量的文化非营利组织、运用型科研非营利组织、卫生非营利组织、广播电视非营利组织等将全面走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纳入预算会计体系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仅限于那些公立或国有并且是非企业化管理的非营利组织,至于那些私立以及企业化管理的国有非营利组织。可以考虑不纳入预算会计体系,而纳入企业会计体系。这样,中国的会计体系依然由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两部分组成。

  笔者认为,私立及不纳入预算管理的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各种基金会计等共同构成一个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政府会计)相并列的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把公立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营利组织会计纳入预算会计(政府会计)体系。笔者不赞成将我国全部非营利组织会计设为与企业会计、政府会计相并列的第三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原因主要是我国非营利组织中,各种非营利组织的情况各不相同,要将其设立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几乎不大可能,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具体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以及公立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政府会计体系,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责任编辑: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