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13 21:57 来源:郭妍 应永胜
【摘要】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加强增值税的征管,笔者提出应该在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基础上,适时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重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细化增值税会计处理,从而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对策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出台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增值税会计核算仅在《存货》、《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固定资产》、《收入》、《非货币资产交换》等准则中稍作说明,并未作出专门而详细的规定。这导致我国增值税会计的现状是“暂行条例决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规范会计行为”,同目前我国“会计准则规范会计行为”的要求明显不符,在实际会计处理中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不尽合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反映核算的内容不尽明晰,使会计核算难于理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企业由买方负担、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是企业付出的款项;销项税额是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或劳务提供者代税务机关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二者性质不同,现将二者置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核算,而导致该科目常出现借方余额,难以理解借方余额的经济实质。同时再设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应交上期的增值税,将有关增值税的会计信息分别在两个科目中加以反映;再则,“出口退税”退的是企业已经承担的进项税额,理应抵减其进项税额,但企业在办理完出口退税手续后,对其进行的会计处理却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似乎反映应交增值税的增加①。
(二)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信息主要通过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项目予以揭示。这使得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1.在资产负债表中,据增值税会计内涵,企业购进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事实上就是企业资金的耗费占用,其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企业流动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揭示,而现行的会计处理是“待抵扣进项税”,作为“未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企业负债,这违背了“报表揭示必须与财务概念结构保持一致”的要求,导致资产负债表的财务信息失真,有悖报表列示明晰性的要求。2.在利润表中,由于增值税不作为费用进入利润表,企业获取利润的过程无法完整再现,导致报表使用者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及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当前“价税分离”模式下的利润表将增值税游离在损益表之外,这割裂了增值税与利润的关系,违背了“充分揭示”的原则要求。3.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中报表中,没有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单独反映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的结构和内容,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财务活动的了解。
(三)各会计主体间信息缺乏可比性
现行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造成各个会计主体之间的信息缺乏可比性。1.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自增值税在我国实施以来,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相对固定,但是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却经常进行,按照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出口企业的出口商品退税率与征税率的差异导致的不予退税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随着出口退税率的经常调整,即使在出口货物同一售价情况下,这部分按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额计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都会有差异,就会导致企业的各项销售成本缺乏可比性。2.同一企业对同一经济业务会因是否计算增值税而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导致信息不可比。如果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则不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如果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该发票未获认证通过,其存货成本中就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使得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可能不具备可比性。3.就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而言,征收增值税的工商企业,其会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存货类账户均不含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性服务企业,其会计报表中的这些账户却都含营业税,口径的不同严重影响了两类企业会计报表的可比性,也使得两类会计报表的合并缺乏合理的基础。
(四)各方税负不尽公平
税款缴纳采用收付实现制是国际惯例,但我们国家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取得,采用了权责发生制,在赊购赊销情况下就会出现购销双方税收负担不公平的情况②。
1.赊销方负担增大。赊销方可能会承担两方面的额外负担,一方面,赊销方在尚未收回款项时仍需按规定时间实际缴纳销项税额,造成企业资金的提前流出;另一方面,在发生坏账时,赊销方要同时承担货款和已经缴纳的销项税额两部分的损失,加重了赊销方的负担。
2.赊购方可获得额外的利益。赊购方可以获得两方面的额外利益,一方面,赊购方没有实际付出货币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延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另一方面,赊购方在出现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时,可以获得货款和已经抵扣销项税额大进项税额两部分好处,可以美化赊购方的经营成果。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原因分析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但影响了增值税会计本身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现行增值税税制本身的影响
自征收增值税以来,在保证财政收入、消除投资恶性膨胀、适应税收征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增值税的优越性还未充分发挥,尚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1.征税范围仍偏窄。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虽然涵盖了货物销售和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将与货物交易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等行业未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是另行征收营业税,从而导致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的抵扣链条“中断”,从而削弱了增值税自身的税收制约作用,也无法正确划分“中断”出的征税范围,还会导致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征税范围后的重复征税。2.扣税凭证不规范。为保证增值税扣税机制的顺利实施,现行增值税制度使用了专门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际操作中的扣税凭证却不局限于专用发票,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从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购进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等,又可以凭收购发票、普通发票等抵扣进项税额。扣税凭证的不统一、不规范,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3.减免税优惠方式过多,既有直接减免,又有“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该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影响了增值税会计作用的发挥。采用“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会使会计目标偏重于满足纳税目的,而无法提示一些重要的会计信息,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同时,采用“财税合一”模式进行会计处理,也势必造成与其他各国会计信息之间缺乏可比性。采用“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难以适应我国会计理论建设的需要。在该模式下,会计理论的发展会过多地受制于国家的税收制度,使得会计理论建设难以独立地进行,如增值税会计模式中的一些定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直接受税法的限制,使增值税会计理论研究不能独立开展,即使形成了一定的会计理论,也难以在实践中应用,因而抑制了会计理论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大量出现,一方面使企业的会计揭示的差异性增大,另一方面各利益主体对会计揭示的内在要求增加,已初步具备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环境和条件,以“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取代“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势在必行。
三、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构想
由于现行增值税税制的不完善和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的缺陷,导致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上述的诸多问题。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增值税的征管,应该在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基础上,制定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重新构建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细化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
(一)建立统一的“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
为了增强增值税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在“财税分流”的模式下,考虑到增值税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借鉴英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可建构统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增值税纳税企业可以设置“增值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税款—增值税”三个账户,分别核算会计上的增值税费用、税法上的应纳增值税额和会计与税法差异影响的纳税额。单独设置一个损益类账户——“增值税费用”账户,该账户核算企业发生的增值税费用,由于增值税是企业的成本费用,其核算应遵循会计原则进行,借方发生额为销售收入所对应的销项税,贷方发生额为销售成本所对应的进项税,但这一进项税,是已销产品对应的进项税,余额即为本期增值税费用。期末,该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余额为零。继续保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核算有关增值税税金的计算和交纳,该账户贷方登记按本期税法确认的销项税,借方登记本期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和已交纳的税金,余额为企业应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设置“递延税款—增值税”账户核算值税会计暂时性增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该账户借方登记会计销售额小于税费销售额产生的销售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贷方登记会计购进额大于税法购进额产生的购进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期末余额为企业待抵扣的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从而揭示增值税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和转回。
(二)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财税分流模式的总原则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财务会计不受税法具体规定的影响,按照其本身的要求与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如果财务会计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法的要求,再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依据这一总原则设计增值税会计模式时,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财务会计如何对有关增值税的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即如何根据会计本身的要求与原则对增值税业务进行恰当的核算与报告;二是增值税会计如何通过特殊的方法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与抵扣权利,其实质是解决如何向通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及税务部门这一特殊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三)适时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
从我国会计准则研究建设的过程来看,在创新的同时,还学习和借鉴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的经验。然而,美国并未实行增值税,受美国会计团体影响较深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至今也未把增值税会计准则纳入议程,以致在他们的经验和资料中找不到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方法,更没有该项准则。受此影响,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也仅仅是在部分准则里简要提及,无法作为进行增值税核算的依据。如果说《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定主要是由于差异及其调整所引起,其理论与方法已经比较成熟,那么,增值税会计处理也存在差异,存在差异调整的问题,其理论与方法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也成熟起来。现实中,增值税业务已经涉及到企业供产销等各个方面,涉及金额之大、确认和计量之复杂丝毫不亚于所得税。基于目前增值税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存在差异,又因为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及其以增值额为课征对象的特点,导致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复杂化,因此,正确认识增值税会计和制定出旨在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行为的具体准则便成为无可回避的课题。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
上述现行增值税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除阻碍了增值税优越性的发挥、增大了征管的难度以外,还对增值税会计处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
1.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了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管理,应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考虑到照顾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可以采取循序渐进、逐步到位的办法。可以先考虑将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与抵扣链条完整性关联度高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业改征增值税;其他的劳务服务业可以逐步进行增值税改革,以保持这些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平稳过渡。
2.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进行认真清理,该取消的应该坚决取消。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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