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15 12:02 来源:梅新顺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现实选择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确立
1994年以前,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一致,按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对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等的确认方法产生了较大差异。1994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一方面明确所得税的性质是费用,另一方面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或债务法)之间选择。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这种核算方法的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即本期从净利润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当前,由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目标和行为规定不同,导致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的差异越来越大,这种差异大部分都是时间性差异。此时,若继续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当期不确认时间性差异而影响的所得税金额,不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为,所得税作为企业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应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会计期间,以达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递延法是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的处理方法。这种核算方法的特点是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产生时间性差异的时期所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确认,而不是用现行税率计算的结果。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作调整。即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不符合负债和资产的定义,不能完全反映为企业的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递延法确认时间性差异,比应付税款法进了一大步。但递延法有着本身的不科学性和不合理性。在递延法下,税法或税率变动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一般用当初的原有税率计算。因此,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税款余额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只能视为一项借项或贷项,并不完全代表企业所拥有的一项资产或负债,同时也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
1995年财政部会计准则组有关学者和专家在研究、比较了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美国、日本和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对有关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已经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实际情况,并考虑了国际会计准则和被考察国家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发展趋势,起草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损益表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是我国在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出台前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最高要求。其基本原理是所得税费用应以企业当期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与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之间的差额,计算时间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其特点是当预期税率或税基发生变动时,必须对已发生的递延税款按现行税率进行调整,并且要求按变动后的税率计算的金额调整递延税款余额。因此,递延所得税税款均表示未来应收和应付的所得税。与递延法相比,损益表债务法下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但损益表债务法是以损益表为导向,注重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指因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上确认的期间与税法规定申报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而非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所以,其提供的会计信息和揭示的差异范围狭小。此外,损益表债务法无法恰当地评价和预测企业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及未来现金流量。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新所得税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是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当以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确认所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其目的在于使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账户余额更富实际意义。其特点是,当税率或税基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的收益应根据“资产/负债观”来定义,因而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也是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出发来加以倒推计算。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的现实意义
由于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致力于国有企业改造,企业重组、合并现象将大量出现,资产重估会更加频繁,同时,企业跨国经营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现象也将日益增多,这些都会引发大量的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从而必将对所得税产生重大的影响,而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无法反映和处理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为了适应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制定了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将其定位于国际上日益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供更为全面的所得税会计信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注重暂时性差异,不仅包括了所有时间性差异,而且还包括所有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其他暂时性差异(如资产的重估价、企业合并时被并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在会计上按公允市价入账,税法规定报税时按原账面价值计算,致使暂时性差异的产生,而此时亦无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和披露,能够提供更多对决策有用的信息。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兼并、重组、资产评估核算业务日益增加,由此产生了许多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均无法反映和处理这些方面的暂时性差异,此时,若采用适用性强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其进行核算,能充分完整地反映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和交纳过程,同时也能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二是提高了所得税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基于资产负债观,根据基本会计准则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对全部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使用的“递延税款”相比,大大拓展了“递延税款”的涵义。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以时间性差异为基础,按适用的税率确认一项“递延税款”,由于时间性差异反映的税法和会计准则在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产生的差额,此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应是本期发生额。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由于暂时性差异是资产和负债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累计的差额,因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反映的是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可以揭示报告日存在的资产或负债在未来期间因所得税导致现金流入或流出企业的情况,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根据财务报告对企业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作出恰当的评价和预测。
三是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更为简单和准确。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以损益表观为基础,在收益的计量上强调收入和费用的配比,从而注重收入和费用在会计和税法中确认的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以损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为着眼点,逐一确认收入和费用项目在会计和税法上的时间性差异,并将这种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本期所得税费用调整。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观为基础,强调全面收益概念,对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为着眼点,逐一确认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由于暂时性差异反映的是累计的差额,在每一会计期末,只需将期末暂时性差异与期初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的差额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这一核算方法在程序上相对简单,并且克服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在确定收入和费用时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缺陷,提高了所得税费用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但应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准确性是建立在对资产和负债的计量能够准确反映未来经济资源的流入和流出的基础上。
四是顺应国际潮流,与国际会计接轨。由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比较科学,并且实用性强,计算简单,因此被国际会计准则和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其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额也越来越大,同时,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国外投资业务也越来越多。因此,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需要,适应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大趋势,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具体应用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核算程序首先,确定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税基。计税基础分为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两种。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其次,分析、计算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小于则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资产相反,当负债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小于则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再次,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企业一方面应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另一方面,应将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前期转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前期转入的尚可抵扣的税款抵扣等导致的可抵扣未来期间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某一期间的税率发生变动,还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进行调整,确认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最后,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用例解当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导致未来纳税义务减少,从而形成的一项资产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导致未来纳税义务增加,从而形成的一项负债,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1]甲企业2004年12月30日购进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102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上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而税法上则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两种方法下净残值均为20万元。2006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发生减值80万元。2006年甲企业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税率为33%。
该固定资产2006年末账面价值=1020-200-160-80=580(万元)
该固定资产2006年末计税基础=1020-100-100=82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20-580=240(万元)
2006年末应保留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240×33%=79.2(万元)
年初余额=[(1020-100)-(1020-200)]×33%=33(万元)
应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79.2-33=46.2(万元)
2006年应纳所得税=[1000+(160-100)+80]×33%=376.2(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33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46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62000
[例2]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2006年末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无其他暂时性差异,也无期初余额,税率为33%。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所以其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500万元,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65万元(500×33%),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65万元[(1000-500)×33%]。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33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650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650000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施问题及对策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准则中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具有很多优越性,但其在具体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能反映全部计税差异。虽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暂时性差异不仅包括所有时间性差异,还包括非时间性暂时性差异,但并不能反映会计与税法之间关于所得税的全部差异,如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一些差异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等。此外税法中还规定对“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鼓励政策,而新会计准则并未对此作出规定。
二是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由于新准则规定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这样可能会使一些会计报表产生较大的波动。如果企业的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对此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就可能导致投资判断和决策的失误,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三是新所得税准则的推行存在一定的难度。目前几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被采用的情况是,应付税款法最多,递延法其次,损益表债务法最少,从应付税款法或递延法直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我国会计行业专业水平普遍偏低、广大财务人员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了解不多的情况下推行资产负债表债债务法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实施中的解决措施
新准则制定中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现了我国所得税会计与国际化趋同,但对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层执行者都应积极努力去解决。
首先,新会计准则的政策制定者应尽快编写更加详细的会计指南来提高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质量,降低准则的模糊性,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使准则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的困难减轻,以便新准则的执行得到更进一步、更广泛的推进,使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解性更强,涵盖范围更全面。
其次,企业的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对于新准则实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处理所得税会计给予充分的关注,避免在对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时产生较大的波动,造成投资判断和决策的失误以及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以适应形势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财务人员不仅要加强学习、更新观念,还要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这对财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在业务能力上,逐步由“单一型”向“一专多能型”转变,以适应会计现代化的需要,提高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降低准则转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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