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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工薪酬”核算范围的拓展

2009-11-24 09:10 来源:姜彤彤

  新准则颁布之前,职工薪酬仅指工资和福利费,核算范围比较狭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和内涵,并拓展了其核算范围,包括货币性福利、非货币性福利,还增加了辞退福利、带薪休假和股份支付等。

 

  一、非货币性福利

  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者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或者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或租赁的房屋,或者向职工提供有补贴的商品、服务等。针对非货币性福利的不同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且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实际购买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福利,以确定完整准确的企业人工成本金额。

  (二)自有或租赁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

  公司将自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人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在计提折旧或者交纳租金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

  (三)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

  企业有时以低于企业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产或服务,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等、以低于企业支付的价格向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或其它服务。以提供包含补贴的住房为例,企业在出售住房等资产时,应当将企业补贴的金额(出售价款与成本的差额)分别情况处理:(1)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购得住房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补贴金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在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收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2)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未规定职工在购得住房后必须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补贴金额直接计入出售住房当期损益。

  二、辞退福利

  企业可能出现提前终止劳务合同、辞退员工的情况,根据劳动协议,企业需要提供一笔资金作为补偿,称为辞退福利。辞退福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二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者接受补偿离职。

  (一)辞退福利的确认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标准的方式,或者将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企业应当根据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和或有事项会计准则,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但确认预计负债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二)辞退福利的计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具体分为三种情况:(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按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对可能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进行估计,计提应付职工薪酬。(3)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1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适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辞退福利金额计人当期管理费用,该金额与实际支付的辞退福利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时,计入财务费用。

  三、带薪休假

  职工可能因为多种原因带薪休假,如年休假、生病、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一般来说,职工会因为在工作期间的劳动付出而获得相应的带薪休假权,企业对于职工已经取得的未来带薪休假权利应作为一项预计债务加以确认。职工取得的带薪休假权利按其是否可以结转下年可以分为累积带薪休假和非累积带薪休假。

  (一)既定累积带薪休假

  如果职工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累积带薪休假权利可以获得现金补偿,我们称之为既定累积带薪休假。这种权利在职工离开企业时,企业必须对职工所有累积未行使的权利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所以企业在确认应计负债时,应当包含职工全部累积未使用权利的总和。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了劳务取得带薪休假权利时就确认为一项负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一一累积带薪休假”科目。同时,根据“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来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非既定累积带薪休假

  如果职工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累积带薪休假权利不能获得现金补偿,称之为非既定累积带薪休假。这种权利在职工离开企业时,企业无须对职工剩余的带薪休假权给予任何经济上的补偿。所以企业在确认应计负债时,只需对资产负债表日因累积未使用权利而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加以确认,而无需对所有累积金额加以确认。因为,这种权利会随着职工离开企业而自动取消。

  实务中,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根据职工累积未使用的带薪休假权而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一一累积带薪休假”,同时根据受益对象计人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如果职工实际使用了由前年度转来的带薪休假权,应随同正常工资以银行存款支付。如果到该累积带薪休假权即将作废的那个资产负债表日(累积休假权一般都在一定期限内有效),职工仍未使用该权利,则将前预计追加的应付债务加以转销,同时冲减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三)非累积带薪休假

  非累积带薪休假的权利只能在取得的当年行使,不可以结转到后续年度使用。如婚假、产假(包括作父亲和母亲)、丧假、病假等。当一名职工由于上述原因休假时,他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在一定时间内带薪养病或者度蜜月,但是这种权利显然不存在递延性,权利和义务不能结转下期,也就不存在未来某笔支出与当期职工提供的服务有关联,所以无须在年末将其作为一项负债处理。若非累积带薪休假的权利人在取得权利的当年就行使该项权利,只需在实际发生时将其计人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实务中,我国企业一般是在休假期间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时一并处理。如果权利人放弃该项权利,则需视情况而定。若企业对于非累积带薪休假没有货币补偿,无需作任何处理;如果企业对于职工放弃的非累积带薪休假有货币补偿,应在实际补偿时先确认一笔应付债务,再同工资一起以银行存款支付。

  四、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中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一)授予日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

  (二)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股份支付在授予后通常不可立即行权,一般需要在职工或其他方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务或在企业达到一定业绩条件之后才可行权。对这种需要等待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可行权数量一致。根据上述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三)可行权日之后

  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责任编辑: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