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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购买取得设备会计处理浅探

2009-12-28 22:32 来源:张爱珠

  一、接受捐赠取得设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取得设备,如果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该按照发票上的增值税及运输费发票的7%之和作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按发票上的价格和运输费的93%之和作为设备入账价值;按取得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总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按支付运杂费金额计入银行存款账户。如果没有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确定进项税额。

  捐赠方假如开具增值税发票,按开出发票上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按发票上的总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例1]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元,运输费1000元,包装费570元,安装费用1500元。该设备原账面价值200000元,已经计提折旧50000元。甲企业接受设备入账价值103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70元。

  借:在建工程 10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7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

      银行存款 3070

  乙企业按开出发票上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损益 117000

    贷: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同时注销原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益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乙企业编制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损益 167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二、债务重组获取设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采用以设备清偿债务方式时,笔者认为,应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重新解释,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设备公允价值与发票上增值税额合计数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设备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企业应当对受让的设备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设备的公允价值和进项税额合计数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例2]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1200000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无法偿还货款。经协商,甲公司以生产用机器设备偿还债务,该设备公允价值910000元,发票上注明增值税154700元,账面原值为1500000元,已提折旧600000元,甲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1000元。乙公司同意接受甲公司以设备偿还债务,并将该设备投入使用,乙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8000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损益=1200000-(910000+154700)=135300(元)

  处置设备净损益=910000-901000=9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000

    累计折旧 600000

    贷:固定资产 15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57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4700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557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35300

      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 9000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9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4700

    坏账准备 8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273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1200000

  三、非货币性交换获取设备的会计处理

  假如非货币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可靠的,则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加上支付补价(减去收到补价)减去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3]甲公司以账面价值为48500元的库存商品设备换入乙公司经营用的复印机,复印机账面价值为65000元。甲公司换人复印机作为固定资产,乙公司换人设备作为固定资产。设备的公允价值为58000元,复印机的公允价值为60000元,复印机账面原价80000K,已经计提折旧15000元。两公司的增值税率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2340元补价。假设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设备、复印机的公允价值是可靠的。

  甲公司换人复印机的增值税为10200元,换人复印机的入账价值为600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复印机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 5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860

      银行存款 2340

  同时结转其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500

    贷:库存商品——设备 48500

  乙公司换入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为9860元,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为58000元,换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5000元,公允价值为60000元,所以换出固定资产复印机的损益为5000元,会计分录为:

  先注销原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000

    累计折旧 15000

    贷:固定资产——复印机 80000

  收到补价: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40

  换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设备 5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860

    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性交换损益 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26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假如非货币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或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不可靠的,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和补价(或减去收到补价)减去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确认,换人、换出资产增值税分别记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例4]沿例3,但假设双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甲公司换人复印机的增值税为10200元,入账价值为50500元(48500+9860+2340-10200),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复印机 5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库存商品——设备 48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860

      银行存款 2340

  乙公司换人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为9860元,入账价值为63000元(65000+10200-2340-9860),换出固定资产复印机销项税额102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

  先注销原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000

    累计折旧 15000

    贷:固定资产——复印机 80000

  收到补价: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40

  换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设备 6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86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26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责任编辑: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