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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标准引发的思考

2009-04-14 17:57 来源:张金松

  【摘要】资产和负债的终止确认标准从“风险报酬分析法”发展到“金融合成分析法”,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上趋同的一个重大体现,更是会计理论研究的重大进步。因此,如何更好的理解新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标准和这两种方法的关系显得十分必要。本文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流程进行了总结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指出,“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的结合运用是历史的必然,是对会计理论的创新。

  一、对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规定的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中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对此进行了总结,如图1所示。

  

  该流程图分为五个问题,以下分别进行分析:

  (一)A1,对于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企业会计准则》(2006)认为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可见,只要满足条件1的金融资产应终止确认,否则继续确认。若涉及到金融资产转移的,则转入到A2的讨论中。

  (二)A2,在评价一项金融资产是否应该终止确认时,应首先评价该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然后评价是否发生了控制权的转移。在A2的讨论中,若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的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进入A4的讨论中。例如:1.不附加任何保证条款的金融资产的出售;2.转出方在金融资产转移后只保留了优先按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权利。若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的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进入A5的讨论中。例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的,不应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三)A3,企业应当比较金融资产转移前后,被转让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的变化,以及时间分布波动所面临的风险来评价风险和报酬的转移。转让前后未来现金流量净额现值变动风险程度的判断,有时是显而易见的,有时则需要计算。若未来现金流量净额的现值变动风险并没有显著变化,如主体出售金融资产后又根据协议按固定价或售价加上贷款人回报回购该金融资产,则主体实质上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进入A5的讨论中;若主体在资产转让所面临的现值变动风险相对转让前不再重要,则主体实质上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进入A4的讨论中。

  (四)A4,根据上面的分析,金融资产的转移导致企业面临的风险发生实质性改变,或金融资产转让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净额相对于转让前不再重要了,则表明企业已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进入方框1的讨论,即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若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应当视企业是否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应分具体情况处理,进入A6的讨论中。当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进入方框2的讨论中。

  (五)A6,对于企业是否放弃了该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应重点关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从B中可以看出: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销售加以限制,说明转入方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同时表明企业(转入方)已放弃对金融资产的控制,从而应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进入方框1的讨论中。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方有“实际能力”。转入方是否能够单独出售所转入的金融资产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销售加以限制(是否可以自由地处置所转入的金融资产),主要关注是否存在与出售密切相关的约束性条款。比如,转入方出售转入的金融资产时附有一项看涨期权,且该看涨期权又是重大价内期权,以至于可以认定转入方将来很可能会行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表明转入方有出售所转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若企业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其继续涉入该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金融资产。例如:转入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大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关于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企业会计准则》(2006)认为:“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又规定:“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可见,我国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是建立在债务解除基础上的,即当且仅当主体债务解除后,才能终止确认金融负债。

  二、终止确认标准引发的进一步思考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是建立在“风险报酬分析法(Risk and Reward Approach)”和“金融合成分析法(Financial Component Approach)”的基础上的。这两种方法不是我国的首创。风险报酬分析法是建立在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有关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全部转移出该企业的判断之上。金融合成分析法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建立在主体是否失去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和对金融负债的解除之上的。风险报酬分析法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的,金融合成分析法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出现的,两种方法出现时间的差异有其历史必然性。

  (一)风险报酬分析法。1991年,IASC在ED40号提出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1994年,IASC在ED48号放宽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标准,提出了以下确认标准:一是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了另一方,且其包含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予以计量;二是和约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已得到履行、清偿、取消或终止。

  但这种方法在理论和实务操作中存在一些缺陷:

  第一,风险报酬分析法把金融工具及其附属的风险和报酬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涉及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况下,若转出方保留了与金融资产相关的部分风险和报酬的,那么转出方在资产负债表上仍要继续确认这项资产(实际上这项金融资产已不被企业所控制),使企业确认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从而导致了与资产定义的不一致。

  第二,按照ED48号“风险报酬分析法”中“实质上已转移”的观点,这需要会计人员将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全部揭示出来,从而判断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上”转移出去。这在实务操作中将会遇到十分大的困难,并可能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最终导致企业间会计信息的不可比。

  鉴于风险报酬分析法在会计终止确认标准上的诸多弊端,美国FASB和IASC先后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的终止确认标准。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IASC于1998年12月在其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标准:当且仅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同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该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如果企业行使了合同中规定的获利权利,这些权利逾期或企业放弃了这些权利,则表明企业对这些权利失去了控制;当且仅当金融负债(或金融负债的一部分)消除时(即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取消或逾期),企业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将其剔除。

  在金融分析法下,转出方对于金融资产转让之后仍继续控制的部分,继续确认为资产,而终止确认不再控制的部分,把其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因此,转出方只把放弃了控制权的部分确认为销售,仍继续保留未被销售部分,并同时确认其他与继续介入部分相关的资产或负债。

  对于上述金融资产的部分终止确认,IASC认为:如果企业将金融资产一部分转让给其他企业,自己保留另一部分,则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按出售日保留部分和出售部分相关的公允价值在这两部分之间进行分摊。利得或损失应按已出售部分的收款予以确认。在极少情况下,保留的那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该部分资产应按零入账。金融资产的全部账面价值应分配给售出的部分,同时确认利得和损失;确认差额为以下(1)与(2)之间的差额:(1)因转让而收到的款项,(2)该金融资产以前的账面价值或减为反映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在权益中报告过的前期调整额。

  在企业转让整个资产控制权的过程中,企业可能产生新的权利和承担新的义务,IAS39要求新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净值的形式,也就是作为一项新的资产或一项新的负债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确认这些新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合成分析法是从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一种新型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标准,在终止确认上具有一致性,相对于风险报酬分析法的不完善以及不一致性是一个重大进步。

  笔者认为,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的结合运用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上趋同的一个重大体现,更是会计理论研究的重大进步。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运用很好地解决了上述提到的风险报酬分析法在理论和实务中的问题。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不再把金融工具及其附属的风险和报酬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金融资产转出方保留与资产相关的一部分风险和报酬的,转出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看作是新订转移合同的产物,因而可以作为新的金融工具进行初始确认。会计人员不再为如何判断“实质上已转移”而烦恼,加强了会计实务的可操作性,增强了企业间提供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其次,两种方法的结合运用是日益创新的衍生金融工具发展的必要,是会计理论的创新。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运用很好地解决了衍生金融工具对传统会计理论确认标准冲击的问题,从而使会计理论得以发展、丰富,更具生命力。

责任编辑: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