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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入确认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2009-04-20 17:53 来源:李文莉

  【摘要】本文通过对企业收入有关问题的探讨,指出了新准则下收入确认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使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有助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加剧,企业粉饰经营业绩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虚假的经营业绩不仅会影响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的经济利益,还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国家、社会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一、收入的定义及确认条件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基本准则对收入会计要素的定义给予了重新解释,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定义强调了收入来源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把收入和利得相区分开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有助于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准确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

  按照《收入准则》的要求,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需要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5项条件时才能确认为企业的收入。

  二、企业在收入确认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可以确认。可见,收入业务的会计处理是相当复杂的。企业为了达到“增收”或“逃税”等目的,常常会在收入账务处理上采用各种非法、非正规的手段来粉饰其经营业绩,从而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一)随意调整入账时间,提前或滞后确认收入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基本假设,任何公司或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要以会计分期假设为前提,合理确定各会计要素的归属期,这就涉及到企业收入如何按期予以确认的问题。在实际中,很多企业为了调节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不按照会计分期假设的规定合理确定收入的确认期间,提前或滞后确认销售收入,以达到“增收”或“逃税”的目的。 例如:某公司某年11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价值50万元,成本32万元。因为已接近月底结账日,企业领导授意会计这项销售业务本月不入账,待下月再进账。从而使得当月的企业利润减少18万元、下月利润增加18万元。

  (二)入账金额不真实,虚列或少计收入

  1.虚列收入

  (1)白条出库,作为销售入账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为了虚增利润,依据白条出库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例如:某企业为了调整利润,企业领导开了一张白条,要求库管员向其客户宏达公司发出丙产品300件,单位成本为200元,单位售价为350元,让其代销。企业在没有收到宏达公司任何代收代销单据的情况下,就凭仓库发货的一张白条做账,确认了该笔收入,从而虚增当期利润45000元。

  (2)虚构客户,进行虚假交易,虚增收入,虚增利润

  许多企业为了虚增利润,对并不存在真实交易的销售业务虚构客户及交易,并按正常的销售程序进行运转。例如,某企业为了实现“扭亏为盈”,虚开销售发票,虚列销售收入,造成扭亏的假象;另外,2001年遭受处罚的上市公司——黎明股份,就是在1999年通过“一条龙”造假手段,分别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15277万元和8679万元,实际上经过财政主管部门的审定,该公司当期利润总额为-3448万元。

  2.隐匿收入

  新会计准则第14号具体准则规定: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企业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买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此时通常可以确认为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但某些企业通常在预收购货单位的货款并向购货单位发出商品时,为了调整利润,直接将其记入“发出商品”,结转发出商品的成本,而不确认收入,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例如:某企业与购货方签订了一份商品销售合同,货款为100万元,并约定购货方预付货款后三个月,销货方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该批商品的成本为80万元。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收到货款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发出商品时应借记:“预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有差额,采用补付或退回的方式进行处理。但企业没有按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而是直接按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使企业不仅偷逃税金6050元,还虚减了利润1000000-800000-6050=193950(元)

  (三)销货退回的会计处理不当

  销售退回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第14号具体准则规定:对于未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只将已发出的商品作入账处理;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商品发生退回时,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果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为了不影响收入、利润,对退回的商品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或者直接虚拟往来退货,不冲减商品销售收入。 如:某企业本月收到上月退回的价值200万元的质次商品,企业当月本应冲减产品销售收入200万元。但企业为了不影响当期损益,便故意将退回的产品虚挂了“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账户,造成销售收入虚增200万元,从而虚增当期利润。

  (四)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在商品发出时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新会计准则14号具体准则规定: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例如企业将商品销售给购货方的同时,承诺如有问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退货。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照准则的确认条件进行收入的会计处理,但企业为了增加业绩却没有考虑确认条件而全额确认了销售收入。

  (五)其他销售形成的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除了占主导地位的商品销售外,企业还会从事其他销售行为:销售材料、销售边角料以及提供其他劳务等等。这些销售行为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影响企业的利润。

  1.销售材料的收入直接冲减材料成本

  根据财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材料、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或出售、提供技术转让、运输等非工业劳务,均应作为企业的收入进行核算。有些企业为了逃交税款,将销售材料所得的收入直接冲减材料成本。 如:企业售出一批价值为300万元的材料一批,采购成本为250万元。但企业为了偷税漏税,却将收到的收入直接冲减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造成漏缴各种税金及费用48.4万元(其中:应交城建税3.08万元,应交教育费附加1.32万元)。

  2.销售边角余料,收入私存“小金库”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生产车间剩余的边角余料,作价出售时,应作为收入处理,同时冲减材料成本。在实际中,车间领导为了私人利益,一般将销售的边角余料不入账,而是直接存入“小金库”。 如:企业生产大型设备,常会出现一些废钢、烂铁、钢管等边料角料、料头等。车间领导派人出售后,让财务人员直接存入“小金库”等,以牟取私利。

  三、收入确认的解决对策

  (一)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1.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可以加强会计工作的内部控制。2.建立岗位定期轮换制度,不但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还可以发现会计业务中的漏洞,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3.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可以对销售业务从原始单据、会计凭证到账表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以强化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国家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

  目前,我国实行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稽查特派员制度就是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可是,他的力度和范围都有限,对报表的年度审计只在上市公司中全面实施,而稽查特派员目前仅对国营特大型企业进行审计,这些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会计造假的问题。因此,必须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在所有企业中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作用,加大经济检查的力度,对违法违纪现象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提高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法规意识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因此,针对企业收入作假的现象,必须提高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法规意识,明确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甚至杜绝各种假发票、假结算单等各种不合法的原始单据的出现,杜绝私设“小金库”、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为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供可靠的保证。

  (四)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这是前任总理朱镕基先生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题写的校训,也应成为全国会计人的家训。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直接提供者,也是经济活动的监督者。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层次不高,大多数会计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是靠“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培养出来的,要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杜绝“假账”,必须进行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方式来更新会计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具体方法有:1.加强在职职工的职业教育;2.继续实施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3.坚持并完善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考试制度等。另外,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真正做到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坚持准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作风严谨、艰苦朴素、大公无私,以“不做假账”为道德准绳,以《会计法》为行为准则,做到自律、自重,依法理财。

  (五)加大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会计法规,虽然还不够完善,但只要严格执行,就应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尤其对假账的治理,更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真正做到“杀一儆百”。

  企业造假的手段多种多样,危害相当严重。面对现状,我们要找出企业会计处理上造假的原因,研究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多方面、多角度地加大防范和监管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使企业在市场竞争的激流中立于不败之地。

责任编辑: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