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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应用问题分析

2009-04-20 17:57 来源:张皓

  【摘要】在贯彻、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如何适度、准确地运用公允价值,避免其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实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思路。

  从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进入新会计准则实施阶段,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17项具体准则中直接要求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种计量模式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运用中几经反复,而今正式成为一种重要的会计计量手段,引起了会计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积极关注公允价值计量标准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问题,对于准确评价企业业绩,并不断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可靠性问题分析

  (一)公允价值的合理计量存在较大难度

  新会计准则中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不仅适用于初始计量,还适用于后续计量。而后续计量大多是在没有交易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就不可避免地要解决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问题。对于公允价值计量标准的认定,我国新会计准则中提供了三种参考方式:1.存在市场(活跃的)交易的情况下,交易价格即为公允价值;2.在不存在实际交易事项的情况下,应该寻找市场上同类(或类似)的交易,以同类(或类似)交易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的计量基础;3.如果某项资产或负债没有由市场直接决定的可观察到的价格,却有合约规定的或可以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加以估计,就可运用现值技术估计公允价值,也可以采用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结果。

  第一种方法是基于活跃市场的交易价格,获取的难度最小,也最能够代表公允价值。但需要说明的是,并非计量对象存在相应的市场价格,该价格就一定是计量对象的公允价值。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出现市场价格失灵的现象,如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价格、关联方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价格、按先前签订好的合同执行交易的价格或非独立和经常性交易价格等等。上述可能性的存在,势必会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

  第二种方法指的是在找不到计量对象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计量对象同类(或类似)项目的市场价格作为其公允价值。在具体应用时,最关键的就是类似项目的确定。但是在判定一个项目是计量对象的类似项目之后,并不意味着其市场价格就成了计量对象的公允价值或者成为该对象公允价值的参考价值,还应该考虑出现市场价格失灵的情况。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同类或类似市场交易价格的获取,进而影响公允价值信息的取得。

  需要指出的是,在前两种认定方法中,由于公允价值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市场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确定的,获得和确定公允价值相对比较容易。但是现实的市场环境是复杂多变的,交易公平性受诸多因素影响,特别是目前我国缺乏活跃的要素市场,金融工具市场化程度不高,交易行为不规范。当市场交易不活跃或市场被分割时,金融产品价格受到扭曲,会计信息的质量就会受到影响,使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很难准确把握。

  第三种认定方法是指当一项资产或负债不存在或只有很少的市场价格信息时,应当考虑采用估价技术来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估价技术法是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中实施难度最大的一个,也是争议最多的。通常见到的对公允价值的抨击和质疑,其实主要就集中在对所采用的估价方法上。仔细分析产生质疑的原因,(1)由于企业的资产种类繁多,并处于不同的市场环境中,市场信息的真实性难以辨认,不存在活跃市场交易价格,判断难度较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只能大致地估计或采取近似价值的操作。在市场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容易形成操纵利润的嫌疑。(2)对公允价值进行判断的主要形式——现值技术的运用,因不同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管理当局之间对投资的期望报酬率不统一,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在具体的技术操作上难度较大,加之无论是贴现率的选择还是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均离不开对未来事项和不确定性的主观判断。这些主观判断因素的存在,增加了公允价值的不确定性。

  相对于具有客观性、确定性和可验证性的以实际交易为基础的历史成本计量,公允价值计量虽然在财务报表中有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方面的优越性,但因为其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难以满足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质量要求。(1)对于报表使用者与报表编制者来说,由于公允价值信息的获取存在不确定性,致使与资产或负债的风险和收益相关的信息具有很大的不对称性,信息质量的可靠性难以保证。若不存在报表使用者以外的其他监督主体的话,对公允价值的估计相当于给报表编制者提供了很大的操纵信息的机会,也使得报表使用者无法用现有信息来充分判断公允价值的公允性。(2)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增加财务报表项目的波动性,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经济环境和风险状况的变化以及企业自身信用的变化,都会引起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波动。这些反映外部环境等变化所引起的损益的变动,也许并不能提供非常相关的信息,甚至可能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

  (二)对公允价值的审慎使用缺乏必要的沟通

  新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作了审慎的改进,严格规范了运用公允价值的前提条件,即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基本准则强调“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之所以要强调只有在能够可靠计量条件下才可确认,无非是说明公允价值的使用是有条件的,这一原则在相关的具体准则中都有充分的体现。

  1.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在存在确凿证据且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其余的仍采用原来的计量模式。也就是必须同时满足:(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得到满足时,才能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2.非货币性交易。新会计准则规定了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的两个前提条件:(1)该项交换必须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商业实质是指:必须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者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新准则还规定:在确定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这些前提条件,将有效制约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方式操纵利润的行为。

  3.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债权人的让步,即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所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以转让非现金资产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则债务重组利得是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的。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增加了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的前提条件,才可以对债务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这个前提条件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对新准则的滥用。

  以上所述,无不渗透着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审慎,究其原因,无非是担心公允价值的大量使用不但不能提高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而且会再一次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如今,对于我国拓展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基本保持了一致,但是对于应该如何把握使用公允价值这个“度”,出现了分歧。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应加大公允价值应用的国际趋同力度,扩大公允价值计量在会计准则中的运用;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应该审慎应用。这种观点已被采纳,其理由是我国的市场竞争还不够充分和规范。

  令笔者担心的是,由于我国在新会计准则推出的同时缺乏对为何审慎使用做比较详细的解释说明,其结果是容易传递出“公允价值存在较大缺陷,不宜采用”的错误信息,这就会曲解甚至误解我国在公允价值使用方面的初衷。同时,虽然我国新会计准则中要求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准则达到17项,但是在一些具体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仅仅是备选方案,也就是处于会计计量的从属地位。企业会计人员在具体运用相关具体准则时,可能会顾及其相对难以操作的特性而尽力回避,结果可能因为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而陷入尴尬境地。

  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可操作性问题分析

  比较国内外对于公允价值的研究,对公允价值操作应用方面主要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范围问题,主要回答哪些经济事项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另一个是方法问题,主要回答如何实施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于前一个问题,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不需赘言。但是对于后一个问题,新会计准则中却没有充分说明。这样的状况产生的后果可能是,会计人员虽然知道哪些具体业务需要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如何对其进行计量,却办法不多,或者干脆无所适从。因此,我国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及相关指引内容的缺失,可能会成为阻碍公允价值计量合理、有效运用的关键因素。

  在涉及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会计准则中,只有“资产减值”、“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和“企业年金基金”等三项提供了具体的计量指引。而且,提供的各项指引散见于具体准则中,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容易导致计量结果的不一致。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早在2005年9月就开始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研究和制定的实质性工作。一直热衷于公允价值计量研究和应用的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更是在经过三年多反复研究和讨论之后于2006年9月15日发布了单独的第157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公允价值计量》(SFAS157),其目的是为了统一和改进公认会计原则(GAAP)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及相关披露,为进一步拓展应用做好铺垫。因此,如何参照国外相关准则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公允价值计量中的具体操作指引,并适时制定我国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是新准则有效实施和运用过程中面临的又一难题,也是需要尽早着手解决的问题。

  三、公允价值可能再次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

  (一)公允价值容易成为利润操纵工具的根源

  公允价值是在存在活跃市场交易的情况下,基于交易而产生的交换价格。某些时候,资产或负债即便是有交换并形成了一个交换价格,也不一定存在着活跃的市场和可观察的市场价格,而是基于交换双方对资产(或负债)的价值有着相同或相近的评价,通过讨价还价达成一致意见而形成的。上述价格的形成过程中都加入了非市场的因素。另外,公允价值的核心——现值技术,无论是贴现率的选择还是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均离不开对未来事项和不确定性的主观判断。

  可见,公允价值就其目的来说,本应是寻求一种客观的使用价值,然而客观的使用价值必须通过人的主观判断才能实现,而且公允价值的定义与应用也考虑并认可了交易方或评价主体主观判断的影响。因此,公允价值的“价值”归根结底是一种效用价值,而这正是公允价值造成资本市场混乱以及在应用中面临成为盈余操纵工具的根本原因。

  (二)新准则为企业蓄意利润操纵提供了机会

  比较以往我们对于公允价值使用的回避,新会计准则中有条件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得企业盈余的弹性增强,主要表现在:

  1.投资性房地产方面。由于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这就意味着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司在调节利润上可以对这两种模式进行选择。由于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不统一,不同的评估方式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公允价值的变化将加大净利润的波动幅度。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面。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像原先一样计入资本公积。同时,新会计准则还规定,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很可能会在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出于维持公司业绩的需要,通过与上市公司以优质资产换劣质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改变上市公司的当期损益,从而达到提升公司利润的目的。

  3.债务重组方面。新会计准则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公司通过债务减免或重组所获收益成为利润来源。部分债务负担沉重的上市公司,可通过债务减免或者重组而获得收益增加利润,提升其每股收益的水平。

  (三)对职业判断的过度依赖使得公允价值被操纵存在理论上的可能

  与其他计量属性相比,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最大特征在于大部分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其在每一会计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更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提出了较多的限定性条件,要求只有在存在一定程度的可靠性时,才允许运用,这主要是为了避免重蹈以前公允价值被操纵的“覆辙”。但这种计量模式的应用依赖于会计人员对具体交易事项和相关条件的职业判断,在我国现阶段相关市场尤其是资产评估市场不够成熟和充分的客观情况下,公允价值的确认难免出现“显失公允”现象,可能会使公允价值再次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

责任编辑: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