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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结合法下利润操纵问题及对策研究

2009-04-22 14:17 来源:张晗

  【摘要】 权益结合法的经济后果之一就是利润操纵问题。本文分析了企业利用权益结合法进行利润操纵的手段,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对策,并展望了我国权益结合法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权益结合法;利润操纵;对策研究

  一、权益结合法下利润操纵问题

  权益结合法一直为人所垢病的,就是在一定情况下,它会对合并后企业利润产生有利影响,而利润无疑代表了企业业绩的一方面,往往会成为投资者考察企业经营业绩和企业向外部传递积极财务信息的主要指标,在这种情况下,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企业会想方设法操纵利润,企业采取的手段主要是:

  (一)企业通过合并来虚增利润

  权益结合法下,合并利润表中要包括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也就是说合并的利润表不仅要包括合并后的利润,而且要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所实现的利润。这样就给企业留下一个很大的操纵利润的空间。企业有可能出于美化业绩或某种需要,合并经营业绩较好的企业,将其当年利润纳入上市公司的报表中,造成自己企业业绩优异的假象。在我国,面临ST或退市的上市公司,摆脱困境的常见手法就是资产重组,包括资产置换或收购兼并,通过采用权益结合法,其经营业绩可能会迅速改观,甚至脱胎换骨,一夜之间起死回生。

  新准则没有对这种利润操纵行为规定具体防范措施,准则只是要求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对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在利润表中单列一项反映,以帮助有关使用者在运用该信息时,以扣除该部分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后的当期净损益情况,对企业盈利情况进行分项分析。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完善,普通的投资者往往不清楚权益结合法所带来的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对合并企业较高的利润缺乏鉴别力,而利润虚高的上市公司往往能顺利融资,圈到投资者大量的钱。因此,如何规范这种刻意操纵利润的行为,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企业通过出售增值资产来操纵利润

  采用权益结合法时,由于不必对合并另一方的净资产和相关资产及负债进行重新计价,合并后,企业可以通过出售另一方已经增值但却并未在账面上体现的资产,就可瞬间实现经营收益或非经营收益。朱宝宪等在对1999-2001年证券市场发生的10起换股合并案例进行研究中,发现这10起案例都采用了权益结合法,其中有一半公司用权益结合法使其合并后的资产评估值有较大的增幅,增值达12%以上,通过出售这些增值的资产将会为主并企业带来即时利润。例如,被合并一方有一台生产设备,账面价值5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公允价值350万。合并方按账面净值300万入账,合并后,企业将其出售,假设售价350万,如果不考虑清理费用和相关的税费,企业即可获得营业外收入50万元。新准则对此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仅是要求主并企业应批露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

  二、防范权益结合法滥用的对策研究

  (一)规范适用条件相关规定

  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合并,我国目前国有企业占有相当的比重,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关于同是同一级别(例如同属国家国资委或者省级国资委管辖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企业合并,是否应纳入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适用范围,准则并没有做出规定。如果把这部分国有企业都视为在同一控制下,这些企业之间的合并全部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的话,就会变成一刀切,又给实际操作留下了巨大的操纵空间。应当对同一级别下国有控股企业合并进行具体划分和明确规定,不能简单地将这种合并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补充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仅仅是批露处置或准备处置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处置价格等是不够的,建议主并企业要批露已处置的资产、负债对现有企业利润的影响,以及在剔除此影响数后计算的企业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财务指标,同时要批露准备处置的资产、负债在未来对企业损益的影响。

  (三)完善配套准则的可操作性

  在一度回避公允价值的运用后,此次新准则的出台,显示出我国会计准则面对公允价值运用的决心,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基本准则中缺乏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规范与指导,具体准则中运用公允价值无法与其他准则协调。本文认为,准则制定机构应完善我国会计基本准则,特别是对计量属性方面进行规范,既可加快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建设步伐,又可达到会计准则的内在一致与前后一贯。

  三、我国权益结合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的融资和监管环境严重依赖于以会计利润为基础的财务评价和监控体系。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融资成本以及上市资格的维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对外报告的账面利润;我国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国地税相关政策,并没有取消权益结合法的相关要求和政策。因而,如果一味强调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取消权益结合法,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必然全面涉及融资、监管的财务评价体系的变革和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变革及国地税相关政策的改变,这显然是非常浩大复杂的工程,在短时间是不太可能有操作性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也是新准则为适应现存相关制度政策体制的一种过渡。

  然而,采用了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并用的方式有以下缺陷:一是不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只采用购买法的单元格局有助于确保不同国家的企业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公平竞争,因为只有少数国家允许采用权益结合法, 而采用权益结合法报告较高的盈利企业,很可能在融资和吸引投资方面处于优势地位,这显然有损于那些禁止采用权益结合法国家的企业利益。会计准则是各种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在国家与国家的利益主体博弈过程中,我国的这种二元格局显然不利于国际间的公平竞争,势必引来诸多阻挠。二则本身就为企业提供了会计选择空间,从而导致企业间的信息不可比。

  因此,随着我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进程,相关制度、政策、体制方面的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终归是要全面启用公允价值概念,全面采用购买法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2006)[M]. 经济科学出版社.

  [2] 柴玉坷. 浅议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经济后果[J].管理科学文摘,2006,(8).

  [3] 潘秀丽. 共同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J]. 会计研究,2002,(1): 37-39.

责任编辑: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