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7 11:09 来源:付景丹
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机构,其财务活动实行的是单位预算管理,由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中事业单位运行的资源主要是其各种收入,由于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以及近年来社会各界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加,使得有些单位的捐赠收入日益增多,然而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处理方法对此规定并不明确。
一、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现行的会计处理方法
现行相关会计制度中对事业单位捐赠收入的规定比较少,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事业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科目的规定中指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财物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其他收入科目的规定指出,其他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为此,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应将其作为其他收入核算。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所在的相关科目
贷:其他收入——下捐赠收入
二、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
上述有关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现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粗糙,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这该方面的规定是不全面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事业单位接受限定用途财物的会计处理
进行规定事业单位接受的捐赠财物从使用权限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事业单位对接受的捐赠财物可以自由使用,不受约束;另一类是外单位在捐赠时对其捐赠的财物设定了一定的限定条件,该限定条件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支出附有一定的条件,即受赠方对接受捐赠的资产必须经捐赠人的核准才可以使用;二是捐赠方指定捐赠资产的运作目的;三是赠予本金受到限制,即受赠方必须将本金无限期持有,通过对本金进行投资以产生收益,其收益可以归受赠人支用。对第二类捐赠财物,《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此有详细的规定;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它用。
事业单位在取得不同捐赠财物时,其影响是不同的。第一类财物事业单位可以自由支配,第二类财物通常需要在满足捐赠人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使用。这种差别需要在会计处理时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予以反映。但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只对第一类捐赠财物予以规定,没有对第二类财物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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