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31 16:12 来源:柴俊杰
【摘要】 合并报表问题作为会计领域的难点,其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都相对不足与滞后。我国编制合并报表的历史较短,企业在合并实践中遇到诸多需要深入探索的问题。本文结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报表合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作一分析。
【关键词】 合并报表;会计实务;特殊事项
20世纪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企业集团化的浪潮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合并会计报表应运而生。如何通过单个企业个别会计报表的科学合并,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集团的整体全貌,成为国际会计界深入研究探索的重要课题之一。基于国情的因素,我国企业集团化的进程较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历史仅十几年而已。2006年,财政部在全面考察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有益经验,总结我国在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处理规定方面的得失,顺应国际化趋同的大趋势,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准则》)及其指南,规范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本文从实务出发,选取准则中未明确成文的某些特殊事项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合并调整中的特殊事项
(一)个别会计报表的调整
我国现行《合并准则》规定: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这一规定要求将企业集团视为统一的会计主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符合会计主体的基本假设。然而,当企业集团内的各子公司分别采用属于不同的行业或不同规模或不同地区时,这一调整要求有可能降低合并报表的会计信息质量。这是因为各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尽管存在差异,但却符合其各自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状况,是各会计主体的最佳选择。例如高科技子公司选择加速法计提折旧,存货单品价值较大的子公司采用个别认定法计量期末存货等等。而按照《合并准则》的调整要求人为地调整其会计政策,将有可能造成调整后的个别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降低了其会计信息质量,进而降低了企业集团整体的合并报表质量。另外,这一调整要求在实务操作中也颇为复杂,对于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与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都有很高的要求,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子公司很难按规定达到完全调整的要求。
对此笔者认为,统一母子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作为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必须得到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当会计政策差异不大且对合并结果影响不大时,可以直接合并,并在附注中披露未调整差异的影响;当会计政策差异影响较大而必须调整时,则应同时将该子公司作为报告分部单独披露,并说明差异调整的影响。
(二)交叉持股的核算方法
随着我国企业集团证券化的发展,企业合并过程中开始出现交叉持股的现象。对此种复杂股权结构的报表合并问题,《合并准则》中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实务中,对于交叉持股的核算有两种方法:交互分配法和库藏股法。交互分配法以权益法为基础处理集团内部的相互持股,通常将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账户相抵销。库藏股法是将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视为企业集团的库藏股,因此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成本加以保留,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将其从所有者权益中扣减。
笔者认为,采用交互分配法虽然较为正确,但计算复杂、运用难度大,而且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实质上应当认定为企业集团的库藏股。因此,考虑到我国会计核算工作的实际水平,采用库藏股法更易于操作也更加符合交叉持股的经济实质。而对于库藏股法下子公司不计提母公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少数股东损益(权益)的差异,则可以通过编制调整分录进行合并调整。
(三)中期处置子公司时未实现利润的抵销
《合并准则》对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情况下的合并利润表编制作出了一些规定。指出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但《合并准则》没有明确指出中期处置子公司时,其内部未实现利润的抵销方法。对此,会计实务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作为合并投资收益,视未实现利润的实现为处置该项投资的收益。二是作为本年已实现内部利润,视同本年对外销售。
笔者认为,根据此种情况的经济实质,应视同对外销售为宜。即当存在母公司向子公司销售产品而形成的内部未实现利润时,在中期处置该子公司时视同对外销售,作减少主营业务成本处理。
(四)购买日前母子公司之间交易形成资产的抵销
对于购买日前母子公司之间交易的抵销,《合并准则》中没有相应规定。从理论上讲,购买日之前的母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交易不属于内部交易,相关交易也无需进行抵销。然而,在会计实务中,当母子公司在购买日之前的资产交易中存在账面价值与交易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时,会计报表使用者通常有理由怀疑二者之间的交易动机与合并报表的可靠性。例如,母公司某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0万元,在购买日之前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其未来的子公司,其后对该子公司进行合并,则在期末合并报表中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变为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将会产生是否应对该项无形资产交易进行抵销的疑问。
笔者认为,尽管从结果上看该笔交易相当于母公司自买自卖,但该项交易发生在购买日之前,从理论上讲不属于内部交易,因此不必抵销。但是如果该项交易不公允,新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市场价格或公允价格,则在会计期末必须进行资产减值测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五)合并会计报表的所得税处理
按照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应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当企业集团发生内部交易时,其收益一方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计提了所得税,但该项交易对于合并整体来讲只是内部资源转移,其内部利润并未实现。因此,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利润将小于合并应纳税所得额。随着我国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日益频繁,集团内部的未实现利润金额日益增长。为保证合并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与相关性,需要在合并时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影响。目前,《合并准则》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合并会计利润与合并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应可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在未来予以抵减。建议实务操作中可以设置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用以反映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所产生的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并且相应调整合并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
二、完善合并报表编制的建议
合并报表作为会计领域的难点之一,在基础理论上尚未成熟,在实务操作方面更是复杂难为。随着资本运作取代产业运作成为合并的主要驱动因素,企业集团的结构越来越显得臃肿而凌乱,对合并报表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我国目前在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不在于相关企业是否编制并提供合并报表,而在于其合并报表的信息质量。不讳地说,因报表合并方法的复杂性与外部审计的局限性,我国合并报表的质量令人堪忧——这与现金流量表的情形颇为类似。
为此,笔者建议应首先明确合并报表的编制理论,这是完善合并报表编制的基础。在明确理论基础的过程中,要注重理论的实际可操作性,避免形成空中楼阁式的所谓理论。其次,应提高对会计实务的重视程度,及时总结实务中对规范报表合并有益的经验,用以对现有准则的规定进行创新与充实,逐步将合并程序中的难点与特殊事项以修订准则或发布解释的方式进行厘清,做到有成文可循。这一过程应注意不可操之过急,避免朝令夕改的情况发生。最后,还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培训,使得外部审计真正起到监督复核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孟建民.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研究.企业合并与合并会计报表[C].大连:大连出版社,2005.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
[3]常勋.财务会计四大难题[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
[4]葛希群.合并会计报表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5]陈信元.合并会计报表[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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