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4 10:57 来源:潘煜双
(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区别分析
1、商誉确认上的区别。购买法下,合并方企业要按公允价值记录所收到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合并成本与取得可辨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权益结合法下,其计价基础不变,根据其账面价值决定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存在商誉的确认问题。
2、合并费用处理上的区别。对于在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直接和间接费用,在购买法下,直接费用增加购买成本,间接费用计入期间费用;而在权益结合法下,不管是直接费用还是间接费用一律计入期间费用。
3、计价基础的区别。购买法认为被并企业的持续经营受到影响,该假设已经不再适用,所以要对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估价,按其公允价值入账;权益结合法认为被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仍然存在,所有者没有变化,持续经营的假设仍然适用,因此不改变计价基础,按原始的账面价值入账。
4、会计信息质量上的区别。在权益结合法下,按历史成本反映合并后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因此其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较高,并且对于企业合并前后的会计信息可比性较强,但是其较之公允价值明显地缺乏决策相关性;在购买法下,由于使用公允价值,给人为调节利润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其信息的可靠性较差,并且企业合并前后的信息缺乏可比性,但是其提供的信息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各个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也具有横向可比性。
5、对财务状况影响的区别。首先,在合并的当年,权益结合法将被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并入实施合并企业的收益表,而购买法仅仅将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纳入收益表。其次,由于合并时两种方法对净资产按不同的价值入账,因此,在合并以后的年度,按权益结合法所得的成本、费用比购买法小,收益则要大。可见,权益结合法下,收益较高,所有者权益较低,所有者权益回报率较高。而购买法下,收益较低,所有者权益较高,则所有者权益回报率较低。
(二)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
1、权益结合法存在的实践基础。从当前国内企业合并的手段看,大多数属于换股合并,直接用现金支付的极为少见。如清华同方换股合并鲁颖电子,拉开中国上市公司换股合并的序幕。青岛双星、TCL通讯等换股合并均采用了权益结合法。
2、权益结合法存在的理论基础。在只有两个企业实施的并购业务中一般都可以分得清谁是购买方,谁是被购方。但当出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这类并购业务由两个以上企业参与,它们的规模相当,几乎分不清谁是购买方或控制者,这时使用权益结合法比较合适。
3、权益结合法存在的会计基础。从会计实务上来说,权益结合法要比购买法简便,易于操作和掌握,降低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工作量,从而有效降低了核算成本,能较好地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具体表现为:(1)在权益结合法下,股权的联合能够突破现金支付能力的约束,而且合并双方的账面价值仅简单相加,大大节省了合并成本。(2)尽管各国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只要不符合权益结合法使用条件中的一项,就只能采用购买法。但尚无研究表明,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得出的合并后的财务报表,哪一个对投资者和债权人更有用。(3)权益结合法的运用能有效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权益结合法的问题与对策
1、利润操纵的问题,采用权益结合法造成利润虚高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将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计入合并利润表;二是通过将并入资产按公允价值变现创造收益。我国会计准则中已经要求将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在利润表中单列一项反映,以防止企业操纵会计利润,但对并入资产的处置却没有限制。如果能对主并企业处置并入资产行为的时间进行限制,将会从另一个角度防止企业利用合并进行利润操纵。
2、准则虽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但在企业合并中的会计处理,还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因此,可借鉴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做法,把股东股权的连续性、业务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合并规模的类似性作为应用权益结合法的标准限制条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主观判断,以提高可操作性。
3、很多高科技企业除了实体资产外,其资产价值更多体现在科研人员的技术、企业的专利权、商标等无形资产上。在高科技企业的合并中,如果按权益结合法处理企业合并,主并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就可使用这些高科技企业的无形资产,既可从中获得可观的利益,又不需要从中扣减或摊销任何费用。因此,对于知识型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企业合并中的估价应进行特殊的规定,以便充分体现企业的价值,并且有效防范企业的利润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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