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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会计信息监管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2009-09-24 17:51 来源:曾玲

  【摘要】会计信息监管是针对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实施的一种监管行为。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现行会计信息监管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监管的效果。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提供解决思路。

  【关键词】会计信息;行政监管;管制体制

  20世纪初以来,公司财务舞弊的现象在国内外都大量出现,这也透露了资本市场监管的薄弱之处,由此引起了对会计信息监管问题的重新思考。据统计,我国从2001年至今因涉嫌造假、违法行为或合谋舞弊的上市公司、证券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的数量平均达到17件,这就透露了我国会计信息监管体系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因此,加强会计监管也就成为国内外市场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的共识。

  一、会计信息监管的内涵界定

  目前,对会计信息监管的定义较少。下面列举三种比较典型常用的定义,作为本文对会计信息监管的内涵界定的基础。

  吴联生认为:会计信息管制即为政府对会计信息市场的干预,包括对会计信息的供求关系及会计信息质量、数量与表现形式的管制。具体讲,会计信息管制包括对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的管制,而会计披露的基础是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因而,会计管制集中体现在对会计报告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供求关系及其内容与表达方式的管制上。

  刘爱东、郑秦认为:会计信息管制是指政府对会计信息生成、披露、使用过程的干预,包括对会计信息的供求关系、披露要求、信息质量以及表现形式的管制。由于“监管”和“管制”的含义相同,所以上面所提的“会计信息管制”就是“会计信息监管”。

  此外,徐长经认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管是指以矫正和改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为目的,政府机构和中介组织依照有关的法律和规章、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所进行的干预、管制和引导。”

  综合上述会计信息监管的各种定义,本文对会计信息监管的界定是:会计信息监管是指政府及非政府机构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目的,依照有关的法律和规章,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对企业的会计行为所进行的干预和引导。

  二、我国现行会计信息监管的问题

  (一)政府行政监管存在着弊端

  1.政府监管无效率

  由于政府权利授予的垄断性,从而缺乏对监管权利行使的监督机制,造成监管人员的不作为行为和监管效率的低下。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的监管活动中,监管者需要对被监管单位的财务信息进行检查、取证等一系列的程序,调查是否在信息披露等财务信息上存在着舞弊或违规行为。监管者会有两种情况,一是迫于外界一定的压力或阻力;二是从本身的利益出发,考虑到在履行监管权力时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花费大量的精力或时间,不愿意过于疲劳地工作,在这两种情况下,监管者都会选择“偷懒”。然而,外部却缺乏对这些监管者的监督,因此,对于监管者来说,他们不需要为自己的不作为行为付出任何代价,由此造成了政府监管的无效率。

  2.监管部门设置缺乏协调性

  我国现行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包括对信息生成过程的监管和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分别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负责。在会计信息生成的监管中,财政部可以拟制定会计法律法规,并负责会计准则以及对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中国证监会负责对会计信息的披露作出规范并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由于这两个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而会计信息从生成到披露具有一定的连续性,这就使得两部门的职能不可避免的造成重复监管,或产生监管盲区,造成财政部不清楚自己制定准则和制度是否适合中国证监会,而中国证监会也不太清楚自己制定的会计信息披露规则是否对财政部有影响。可见,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在于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一定的协调性。

  (二)会计信息管制体制存在缺陷

  1.外部管制体制的缺陷

  我国监管模式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属于政府主导监管型。中国证监会作为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向国务院负责和报告。中国证监会要加强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参与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以及对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全国三十多个证监会派出机构主要针对当地的拟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证券业协会主要对其证券公司的成员实行自律监管;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以及交易所的会员单位进行实时自律监管;证券公司对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实行承担内部核查的职责;证券服务机构对所服务的机构和项目承担核查的职责,由此形成全国统一、多层次、不同水平的证券主体积极参与的证券监管体系。

  然而,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没有一个成熟的监管理念以及正确适合的监管理论基础,我国的监管仍然含有过高的行政监管因子,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而且,我国法律制度不是很完善,自律监管的推广运用也不能起到理想的效果,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及思想理念也为我国会计信息的自律监管提出了问号。

  2.内部管制的缺陷

  我国会计信息监管的外部监管体系存在一系列问题,与此同时,内部监管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我国公司的内部管制主要是借鉴外国的模式,然而,在借鉴的过程中,我国会计信息的内部监管却有自身的特点,由于我国的大部分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股本结构中国有股份的比重极大,非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并且国有资产管理者负有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所以难免国有股的持有者更会关心会计信息的监管,也会涉足管制系统,打开封闭的监管缺口,使一些会计信息监管的内部功能丧失,达不到应有的监管效果。对我国内部控制最大挑战仍然是权力的过于集中。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低,少数大股东过多的涉足管理体系,造成管理职能与监督权职能重叠,这样会对少数股东利益构成威胁。可见,我国这种公司股权结构会直接导致公司内部职能设置功能不健全。

  (三)自律监管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于1988年11月15日成立,接受财政部、民政部的监督和指导。协会是依靠政府建立起来的,虽然具有一定的监督职能,但缺乏权威性和灵活性,限制了监督职能的发挥。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中,中注协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和规范性的监督制度,在监管的各项活动中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我国的证券业协会作为另一个重要的自律性组织,虽然具有一定的监督职能,但体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体系,在市场监督中的作用比较弱。因此,总体上,我国自律监管体系构建还不完善,整体自律机制还没有形成,同时,人们思想上对民间协会的权威性还不是很肯定,我国自律监管作用的发挥还需要更远的路程。

  三、我国现行会计信息监管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政府对会计信息行政监管

  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不可能脱离的一个最现实问题就是行政干预。权力集中的弊端是集中带来的官僚主义和监管的低效率。根据美国的经验,要通过政府实施契约安排、市场宣传、法律控制和意识形态的引导等手段实现对公共秩序的维护。首先,我国要构建合理的监管体制,中国证监会作为最高的监管机构,权力如果过于集中容易产生监管产权垄断,减少社会净福利。应该把证监会设置为行政机构,与此同时,证监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负责,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的监督,同时增加监管过程的透明度,使整个监管过程受到全国人民的监督。由进入式监管向程序式监管转变,弱化形式监管增强实质性监管。

  其次,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一是要对监管机构的授权立法行为进行监督,审查其制定的各项规则的合法性;二是人大还可以对他们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监督其不超越法定的职权范围行使权利。另外,要不断增强监管的透明度,形成社会公众对监管行为的有效监督、评价和及时反馈。

  (二)健全会计信息管制的法律体系

  必须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防止政府部门被利益集团所“俘虏”,保证监管的效率。

  1.充分发挥法律在会计信息管制过程中的作用

  法律是国家实现管理的最主要的手段,是治国安邦之根本,法之所系是民之所系,法律体系的健全程度也在一定层次上体现着文明的发展进程。法律制度的执行一方面是律己,另一方面是律人,两个方面是统一体。

  首先,明确监管产权。建立产权监管法律制度及其体系,以《宪法》确立最高层次的权利法,从资本市场立法,维护产权价值运作权益。其次,规范监管主体的行为。通过立法规范监管活动集合体的行为规范,界定监管权限,限定活动主体的最低行为标准。由于过去的几千年受集权制文化的影响,人们缺乏对法律灵活性的遵循,习惯了教条主义式的盲从状态,要求过高的法律完整性和具体性。根据法律的不完备理论,法律的完备是在假设的前提下,因此法律的不完备总是存在的。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教育不断地对法律进行完善,通过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以及对法律的理解深度。

  2.构建畅通的司法救济程序

  美国有一个《证券私人诉讼改革法》法律救济制度,而对于我国来说,这方面的法律是相对缺乏的。为了使得因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能够挽回自己的损失,我国应该构造一个畅通的司法救济通道。司法救济程序的建立,可以让证券活动参与人为了因非法操作或非法交易而遭受的损失通过正常的民事诉讼得到弥补或挽回。在私人诉讼中提供更便利的渠道,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扩大私人诉讼范围,不仅仅局限在受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出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还要受理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既要受理单独或共同诉讼,也要接受集团诉讼。通过健全的司法救济程序为证券活动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3.设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

  我国可以设立独立的会计监督委员会,行使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权,包括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注册、调查、惩戒等。该委员会不属于政府机构,是一个非盈利性组织。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费。其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申请等发生的费用资金应由各会计师事务所交纳的注册费和年费解决。但是,资金提供者不能干涉独立监管的正常运转。

  (三)强化道德约束机制

  1.道德建设弥补法律空缺

  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备,这种不完备体现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全过程,既有立法的不完备也有执法的不完善,不能够达到法律的应有效果。因此,引入道德约束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必要的,强化道德的约束机制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方式,以实现监管的目标。

  2.加强道德认识观的培养

  要加强公民道德认识观的培养,提高公民的整体道德水平,就需要构建完善的诚信体系。诚信是我们交往活动的基础,也体现着我们的道德认识观,通过道德的培养形成自觉遵守诚信的行为。通过自我意识和诚信道德的教育,使诚信不仅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反映在认识和体验上,还要落实在诚信意志行动中。要让人们自觉、主动参与诚信道德实践活动,提高诚信道德的选择和评价能力,从公民的内心意识上构建监管系统,而不是仅仅从形式上完善监管体系。注重公民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树立,因为社会核心价值观体现着社会成员中基本的共同价值观或价值取向,决定着每一个社会成员对一些重大问题或事件的看法,也决定着对监管观念的基本行为取向。

  目前我国会计舞弊与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经发展到动摇市场公平和效率的基础、干扰社会经济有效运行了。因此,分析我国会计信息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尝试构建一个较为合理的会计信息监管解决方案,以期对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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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