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4 21:01 来源:翟晓瑜
【摘 要】本文在对新旧借款费用会计准则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修订后的借款费用准则的重大变化及其实施该准则对上市公司业绩产生的影响,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更深刻地理解企业相关报表信息,以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关键词】借款费用准则;变化;上市公司;影响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推进我国会计国际化的需要,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简称新借款费用准则)与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简称旧借款费用准则)相比,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调整。2007年上市公司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后,必然会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新借款费用准则的主要特点
(一)新借款费用准则的适用范围
借款费用是企业借入资金所付的代价,即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溢折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在具体范围上,新借款费用准则,不仅规范了“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而且也对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进行了规范,同时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范范围;而旧借款费用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二)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
根据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除了包括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投资性房产和存货等;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也应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其中,新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一般借款则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而旧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只有企业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而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也就是说,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应予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利息(包括溢价和折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可资本化的利息费用首先必须是专门借款所产生的;其次其仅仅限于已经实际用于购建固定资产上的专门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即对于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若同时具备开始资本化的三个条件,就应当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予以资本化,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要与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挂钩,支出的多少和支出承担借款费用期间的长短将直接影响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等于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与资本化率之积。
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该金额是一种净利息费用的概念,它实际上反映了专门借款真正的利息负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即对于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需计算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该金额按照资本化率乘有关的资产支出(累计资产支出中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其中,资本化率应为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其计算公式为: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此外,关于借款存在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但依据旧借款费用准则额的规定,既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2.辅助费用的资本化及其金额
根据旧借款费用准则,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如银行借款手续费、承诺费和发行债券的手续费等;如果辅助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按照新借款费用准则,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新借款费用准则并无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
3.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及其金额
新旧借款费用准则对于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及其金额的确定规定基本相同。由于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是指外币专门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按月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余额之间的差额,且随着新借款费用准则中应予资本化的资产的范围扩大,对于汇兑差额,借记或贷记的科目不仅只是“在建工程”,还应包括“生产成本”和“开发成本”等。
二、新借款费用准则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2007年1月起,我国上市公司已全面实施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就借款费用准则而言,由于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等方面的诸多变化,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和费用在计量上的差异,从而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一)新借款费用准则的实施改善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等)购建或者制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不能够予以资本化。即使是为了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如果不能满足资本化的相关条件,也不能将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当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停止资本化而计入当期损益。这些限制,必定会使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成本的费用有可能小于其实际发生数,导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降低,从而降低了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的总额。
新借款费用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可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即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也涵盖了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例如飞机、轮船、发电设备及房地产等。另外,如果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而且,专门借款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可全额资本化,不再与资产的支出挂钩;对于一般借款费用,在计算其资本化金额时,需要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最终确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上市公司实施新准则,固定资产、存货等金额的增加从而使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增加。
(二)新借款费用准则的实施使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得到提升
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可以采取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如果上市公司将其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即把它作为相关资产成本的一部分并列入了资产负债表;如果上市公司将其借款费用予以费用化,大额的借款费用将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对企业当期利润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为此,新旧借款费用准则关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防范公司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企图通过将大量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而列入资产负债表,从而虚增企业的资产价值以及企业的盈利水平,以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只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才允许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流动资金借款等)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与此相应的,旧准则对每期允许资本化费用设定了限额,即每期允许企业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以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为限,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如果专门借款数大于购建固定资产支出数,那么大于的这部分借款所滋生的利息不能资本化。如果累计资产支出总额超过了专门借款总额,表明企业占用了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资金(如企业自有资金等),由此产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这样对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范围进行限制,实际上也不能真正反映借款费用的经济实质。
因此,新借款费用准则把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规定为专门借款,以及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再与发生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挂钩,在资本化期间内,全部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这表明,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占用了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资金产生的费用可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不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所占用的借款资金的相应借款费用也可以予以资本化,成为存货成本的组成部分。新借款费用准则的这些规定,更能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不仅增加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价值,同时因减少了企业的财务费用,在短期内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能更恰当地反映企业各个期间的经营成果。
(三)新借款费用准则的实施增强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会计信息生命力的源泉是决策有用性,不可靠的会计信息对投资者是无用的。有用的会计信息是投资者和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普遍关注的焦点。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不再与发生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挂钩,也无需通过公式来计算;改变了旧准则中对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在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中选择的做法,规定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实际利率法下,企业按照期初借款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每期借款利息费用。这些规定,不仅使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相对简单,还保证企业计算的利息费用更准确,同时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有效地压缩企业虚增利润的空间,增强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从而使会计信息更加有用。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1)[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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