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31 10:39 来源:刘涛 袁辉
其一,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过度监管的弊端
一是政府的过度监管使行业自律在一定程度上缺位。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来看。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表面上承担着对注册会计师的日常管理工作,而实际上各省市财政部门始终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当作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行业管理组织的职能还在维护会员利益与执行政府监管职能之间摇摆,各级协会的职能中,自律职能和行政职能很难分开。由于注册会计师协会功能的错位,造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以及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无法理顺,致使监管目标存在偏差,监管者的责任不明晰,在功能和权力的运用上没有保持相应的独立性和充分性,最终监管者无法实施明晰的、一贯性的监管过程。
二是政府的过度监管难以造就高质量审计的有效需求市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和发展存在着与发达国家不同的特点:无论是在信息公开呈报的股票市场上,还是在信息不公开披露的其他各类市场上,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主要是政府选择而非市场选择的结果,政府部门是我国独立审计市场的最大需求者。政府部门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最大的客户。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要求以及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将直接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质量,并影响其成长。一般来说,政府部门对财务报表鉴证质量的关注程度低于市场中其他利益相关者。现阶段以政府部门为主要需求者的独立审计市场缺乏对审计服务质量的高度关注,政府干预弱化了我国审计市场中审计需求者对高质量审计的自主需求。
三是政府的过度介入可能导致腐败行为的滋生。政府监管中涉及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为了使本地区从证券市场获取更多的资源,就会在公司的上市、股票增发、配股等多个环节千方百计帮助本地的企业进行包装。甚至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另一方面,维护本地区上市公司的形象关系到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地方政府势必会对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不同程度的造假行为予以保护和纵容,从而滋生腐败行为。
其二,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完善对策
一是政府应采取合理适度的监管方式。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中,要严格划定政府活动的范围,界定政府监管审计市场的范围应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监管研究的出发点。市场的功能缺陷虽然可以靠政府去弥补、纠正,但不能将政府的作用神化,认为政府能够完全有效地弥补和纠正所有的市场缺陷或功能失灵。实践证明,对于某些市场缺陷。政府确实能够有效修补,而对于另一些市场缺陷,政府目前尚无能为力。如果勉强去修补,就会造成“政府失灵”,政府失灵往往比市场失灵的后果更严重。可见,政府经济职能只能限于政府能够修补的市场缺陷,对于那些无力修补的市场缺陷。政府职能应主要集中在宏观经济领域,如无特殊需要,政府不应过多介入微观经济过程。因为政府监管的目的是维护审计市场的良好秩序,而不是成为审计市场的主人。
二是政府监管要考虑同其他监管主体的协调。政府的适度监管是一个协调的体系,包括系统内部的协调与系统外部的协调,前者是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后者是政府与非政府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只有当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政府与非政府监管主体之间能够协调运行时,才能形成有效率的监管。行业协会的监管能够塑造一种职业的荣誉感、道德观,进而成为审计行为主体的日常行为规范,这是政府监管所望尘莫及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有利于创造出高质量的审计需求,也便于塑造一批高水平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是审计环境优化的保障机制。
三是有效分解政府的职能。为实现政府的适度有效监管,可以将现有的一部分政府职能转让给市场或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挑选可以由市场完成。一些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可由政府来立法,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准则、规则由行业协会来制定。对于一部分执法权,可以通过适当的权力划分,分配给行业协会。由于行业协会同行业发展紧密相连,能够比较敏捷地捕捉到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发现行业法规制度中与现实不相容的地方,将修改与调整法规的权力赋予行业协会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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