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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建造房屋”会计处理探讨

2010-05-04 09:04 来源:李恩 刘保全 刘欣欣

  第一,“建造房屋”在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

  “建造房屋”在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首先要分清楚建造的房屋是自用的、还是按照施工合同为业主(甲方)建造的。如果建造的房屋是自用的,不论是自营还是发包,应将其发生的属于成本开支范围内的费用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即: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建造完毕验收合格结转在建工程成本时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即: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如果是按照施工合同为业主(甲方)建造的房屋,则应将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属于成本开支范围内的费用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即: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建造完毕(合同完工)经验收合格移交给业主(甲方)时,应将“工程施工”科目归集的工程施工成本与相关工程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即: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第二,“建造房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处理

  建造房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处理,首先要分清楚建造的房屋是自用的、还是开发的商品房(或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如果建造的房屋是自用的,则与施工企业建造自用房屋的会计处理相同。即不论是自营还是发包,应将其发生的属于成本开支范围内的费用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即: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建造完毕验收合格结转在建工程成本时计人“固定资产”科目,即: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如果是开发的商品房(或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不论是自营还是发包,则应将建造时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等属于成本开支范围内的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科目,即:借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科目,贷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房屋建造完毕(验收合格),应将开发成本结转“开发产品”科目,即:借记“开发产品——商品房等”科目,贷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科目。

  第三,“建造房屋”在其他企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企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建造的房屋都是自用的房屋,其会计处理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自用房屋相同。即:不论是自营还是发包,应将其发生的属于成本开支范围内的费用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即: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建造完毕结转在建工程成本时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即: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第四,“建造房屋”在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处理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属于预算会计,预算会计对房屋等基建工程的核算不同于企业会计,因为企业会计与基建会计是二者合一,而预算会计与基建会计是分离的,所以“建造房屋”在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处理是通过《国有建设单位会计》(一般称基建会计)来进行的。“建造房屋”在基建会计中,应将建造房屋所发生的属于成本开支范围内的费用(即支付给施工企业的施工费、设计部门的设计费、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费等)计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投资”科目,即: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建造完毕验收合格,根据编制的经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基建、资产管理部门交接双方签证后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资料,计人“交付使用财产”科目,即:借记“交付使用财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投资”科目;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接到基建会计转来的经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基建、资产管理部门交接双方签证后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资料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之前,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向基建会计拨付基建款项时,如果是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则借记“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是财政资金安排,则借记“拨出经费——拨出专项经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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