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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损益:何去何从

2010-08-05 09:44 来源:孙光国 莫冬燕

  简介: 由新债务重组准则执行情况引发的思考

  债务重组是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纠纷的一种良好方式,但债务重组损益的归宿成为企业是否选择进行债务重组的重要依据之一。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已在上市公司施行两年了,那么,其执行情况怎样?本文在此根据沪深上市公司2007、2008年度财务报告中关于“债务重组”的信息进行分析,就此对债务重组损益的何去何从进行理性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债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发生债务重组行为。从实务中来看,在新企业会计准则施行后的两年间,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行为越来越普遍,而且有许多企业利用“债务人重组债务产生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进行虚假重组。不少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依靠关联债权人的慷慨豁免,或以自身低值资产充抵巨额欠款等方式,将不菲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利润,得以维持账面盈利,有的甚至“扭亏为盈”,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许多人对债务重组沦为利润操纵手段感到不平,更引发了对债务重组的严重信任危机。

  (一)债务重组业务对上市公司2008年度盈余的影响

  根据沪深市场1 597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中关于债务重组的信息,可以发现共有296家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债务重组业务,比重为18.53%,ST类公司79家。债务重组业务产生营业外收入(本文所涉及的债务重组产生的营业外收入仅指债务重组利得,不包括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产生的资产处置损益)金额前7名的上市公司其数额都超过1.7亿元,最高值达到19亿元。

  从相对数来看,296家上市公司中因债务重组损益占其净利润的比例超过1 000%的公司有8家,最高值达到53倍。此外,笔者发现绝大多数都是ST类公司,债务重组确实是其操纵利润、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方法。

  (二)ST类公司是债务重组的主要受益者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债务重组是ST类公司改善当期业绩的绝好手段,这些公司值得关注。根据沪深市场2006年亏损的168家上市公司及2007年、2008年财务报告的分析,可以看出债务重组利得归宿的会计处理方面的变化给亏损上市公司盈余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在亏损上市公司中,发生债务重组业务的公司比例占一半左右。而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产生债务重组收益的公司比例更高,在70%以上。这些公司的债务重组损益占营业外收支的比例由2007年度的44.16%上升到2008年度的91%,占净利润的比例由2007年度的38.48%上升到2008年度的81.27%。这充分说明债务重组业务对盈余有调整的作用,且影响较大。

  此外,据统计,2007年有16家亏损上市公司通过债务重组扭亏为盈;2008年通过债务重组继续保持盈利局面的公司有13家。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原来因债权人让步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营业外收入,进入上市公司的利润表,这体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会计处理的对称性,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无疑使一些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部分或全部豁免,公司的账面业绩就发生很大变化,造成利润表“虚假繁荣”。

  二、债务重组的意义:走出财务困境的良方还是盈余管理的手段

  债务重组既然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 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让步的事项, 那么,其起因就不外乎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原因。就债务人来讲, 过度负债、资金运行功能障碍、经营管理不善是造成财务困难的主要原因, 而就债权人而言, 对应收账款监管不完善、风险意识薄弱以及受文化环境的影响是不得不对债权做出让步的主要原因。

  (一)债务重组之所以频繁,很大程度上受文化环境的影响

  毋庸置疑,在我国,不仅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活动比较频繁,非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债务重组业务更多。从源头上分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文化环境的影响。我国人文环境具有规避不确定性的趋向。规避不确定性是指一个社会中的文化成员对未来不确定性或模糊性能够容忍的程度。如果一个社会规避不确定性的意识较强,人们一般不能容忍模棱两可,总是不惜代价控制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以期能够控制未来,那么,这个社会就有许多法律和规则来规范和维持人们的信仰和行为。因此,在债权债务方面,体现出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往往选择做出一定的让步来减少自己的损失,而且债权人甚至被债务人牵着鼻子走。

  债权人为了规避不确定性,自愿做出让步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人逼迫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从而减轻自己的负担,走出财务困境。这看起来是双赢的结局,而实质上是伤害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今后继续合作的可能性大大减小。债务重组的本意是让债务人走出困境,但这个本意却被改写了。

  (二)债务重组之所以频繁,更大程度上是被用作盈余管理的手段

  债务重组的原因无非有:一是在我国特有的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的资格仍然是一种稀缺资源,已上市公司必然千方百计保护其上市资格。二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着与财务理论相悖的现象,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分红较少,出现了权益融资成本低于债务融资成本的怪现象,所以只要符合配股要求的上市公司都不会放弃配股。三是上市公司业绩持续下滑。当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不能达到上市的各种要求时,巨大的利益驱使上市公司采取各种方法以求进行盈余管理,使得以提高短期业绩为主、以盈余管理为目的的重组大行其道。

  三、债务重组损益:走向何方

  通过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两年来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亏损上市公司的盈余调节空间。但同时,新企业会计准则也给部分亏损上市公司扩展了盈余调节的空间。从1998年到今天,我们一直在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债务重组准则,这其中作了很多尝试,债务重组损益的走向更令人关注。而时至今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经趋同并将等效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如何考虑债务重组带来的负面影响,值得探讨。

  (一)债务重组收益:一定要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收益只能有两个归宿:当期损益或者资本公积。如果再次规定将债务人从债务重组中获得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不再影响当期利润,即“债务转为资本”,就可以避免非经营收益对企业利润的歪曲。是否可以设想:债务重组过程中获得的收益是债权人对企业的一种投资,而这种投资又是不需要回报的投资,就像国家给与企业的各种补助一样呢?这种设定对优化企业债务重组意义深远, 但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有一定的难度。

  (二)债务重组收益:只能计入当期损益,则应该不断完善债务重组条款,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谋求发展

  如果无法做到前述的建议,只能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那么就应该不断地完善债务重组准则,加强债务重组业务的监管。为此,笔者主要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债务重组准则。笔者认为,在债务重组准则中,应该突出以下几点:一是强调债务重组的条件,规定符合什么条件的业务可以作为债务重组业务来处理。二是应该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进行规范,以防止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获得不是更多的债务重组收益,而是存货抵债的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抵债的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抵债的投资收益等。三是强调对债务重组信息的披露,使信息使用者可以识别出债务重组包装所获得的利润。

  2.完善上市公司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建立以核心收益率与现金流量指标作为评价上市公司业绩的主要指标。通过正确界定企业核心业务的范围,可以排除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非经常性损益造成的非常利得。如果上市公司以核心收益率为主要考核指标,那么,很多盈余调节手段都会失去作用。而上市公司如果想保持良好的核心收益率,必须立足本企业、用心经营、加强管理。现金流量是上市公司在一段时期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数量。上市公司的现金流入与流出贯穿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现金流量可以综合地体现上市公司现金支付能力、营运能力与获利能力等财务指标,还可以正确揭示上市公司利润转化为现金的能力。因此,现金流量指标不仅能从量上还能从本质上体现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是上市公司实际存在的资源,用它来考核上市公司业绩可以避免管理层对利润的人为操纵,也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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