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02 09:31 来源:曹晓燕
论文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
论文摘要:对我国证券市场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法律责任不断增加,这既有其主观违规的原因,也有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范不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其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界定模糊的原因。由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增强、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增强的因素,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势在必行,而且宜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免除了原告就被告的过错举证的责任。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做的统计,在1998年1月1日—2002年6月30日期间,注册会计师受处罚的情况为:行政处罚687人,承担民事责任1人,刑事责任22人,在审案件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4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比例具有上升的趋势;会计师事务所受处罚的情况为:行政处罚约1073家,其中321家被暂停执业,95家被吊销许可证,195家被撤销,承担民事责任的28家,行业自律性处罚386家。在这其中,由于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不高,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常常存在着误导、虚假和重大遗漏的情况,而使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遭受“牵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案例占到相当大的比重。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资任的表现
1.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法律责任不断增加
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注册会计师因验资业务纠纷而被推上法庭的事件越来越多,并逐渐蔓延到审计、评估、盈利预测等一系列注册会计师参与的业务之中。深圳原野公司、北京长城公司和海南中水集团公司三大审计案件发生后,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始进人了法律风险急剧膨胀的阶段。之后,由于法院与注册会计师界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上的认识分歧、会计信息质量日益受到重视以及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日趋严格等各种原因,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法律责任压力不断增加。到银广厦事件发生时,不仅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受到了严厉的刑事处罚,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陷人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中,并且由此掀起了新一轮的诉讼和稽查风暴。
2.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范不明
为了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国家先后出台了《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但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立法顺序的先后不同,使得这些现行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对会计师事务所处罚数额是违法所得的1-2倍罚款,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则没有具体罚款范围,只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罚款;同一违法行为,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司法》只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不仅规定了对事务所,而且规定了对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而且,相关法律用语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常见的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究竟怎样才算情节严重?怎样才构成犯罪?等等,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
3.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其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界定模糊
在证券市场中,一个公司从招股到发行、上市以及定期信息披露过程中,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多类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为其提供必要且胜任的专业服务。然而目前的情况是,券商、会计师、律师的工作并没有很好的定位,会计师与律师的业务界线原本分别是财务与法律问题,但现在他们却“开拓性”地承接既有财务性又具法律特征的“综合”业务,券商的工作是建立在会计师、律师基础之上还是兼而有之,也并不明确。正是由于对中介机构之间的业务范围和法律责任划分并不确切,且对其彼此间的工作是否以其他方的工作为依据或将作为其他方的工作依据缺乏制度上的说明,致使一旦上市公司捅了“篓子”,中介机构之间就开始互相推卸责任、寻找规避法律责任的空子。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1.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增强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及影响范围是相当有限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存在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变得不确定,双方的关系是否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会计信息的反映内容。因此,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一项小小的错误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资金几万、几十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正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日益突出,一旦产生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性,或者鉴定会计信息与使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后果性产生不同看法时,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因此,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的增大,也会引起相关的审计法律责任的加大。
2.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
首先,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东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经营者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其次,制度改革存在舞弊。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从国有企业转化而来。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在短期内摇身一变成为上市公司,为了上市“解困”,只能靠作假账。最后,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弊病。为解决地方上的就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问题,为了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往往极力支持和包庇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这样的环境无疑又加大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3.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增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已成为调节个人与社会、秩序与自由、权威与服从三大矛盾的准则。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经济权利。当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发生冲突时,双方不再依据行政权利与级别,而更多的是依据原先制定的“游戏规则”——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由于权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的冲突,逐渐成为了市场经济环境中最为常见的手段之一。因此,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信息使用者还是法官,都倾向于借助法律手段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得赔偿。
4.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建设不完善
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体制不健全,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事务所都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几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承担的却是涉及几个亿、数十亿数额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败德成本很低,潜在收益却很高。因此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轻者想方设法“压缩”审计成本,无视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建设,重者则与被审计单位串谋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有限责任制成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逃避法律责任的“防火线”。一部行业发展史告诉我们,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无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构成了审计质量提高的强大压力和保障。另一方面,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的素质不高,不仅缺乏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对新业务、新法规、新制度置若罔闻,没有及时拓展专业知识面以适应业务的发展需要;还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性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不强,审计程序应付了事,甚至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这些来源于行业内部的原因成为注册会计师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致命因素”。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适用的责任定位与归责原则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投资者等其他利害关系人没有合同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是基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主要有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过错推定原则,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过错推定的法律特征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免除了原告就被告的过错举证的责任。
目前,大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专业技术性太强,对其行为的过错认定比较困难,且依照一般过错原则设置的举证责任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完成的证明责任,原告几乎不可能以确凿的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更适用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引申出来的过错推定原则。此外,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还应当区分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其出于故意,且与上市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形成恶意通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是轻微的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实现与完善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中应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三个方面。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吊销执业许可证、撤销事务所先进;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民事责任即对遭受损失的审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西方发达资本市场的经验表明,行政处罚,收入归公,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仅是间接的,只有民事处罚才能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得到直接的补偿,广大投资者积极起诉的结果是使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各个责任主体承担巨额赔付风险,因而能够大大提高注册会计师出具假审计报告的门槛要求。在我国应当建立以民事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追究模式:(1)结合行业的特点明确相关民事诉讼的受理和裁决程序。应改进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并适当借鉴英美集团诉讼制度,以创出适合国情的集团诉讼制度。在人民法院中应设立专门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裁决机构,负责对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2)应当明确民事赔偿中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制定具体明确的责任认定要件,即主体、主观状态、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五个方面。在此基础上,应当统一赔偿金的认定方式,以及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的责任承担。
总之,证券市场审计中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完善要注意三个问题。其一,在立法中注意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协调性与可操作性。其二,明确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性质,即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普通合伙制下,各合伙人均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固然有助于增强风险意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但当有吸纳新合伙人或合并的情况出现时,参与各方均需慎重考虑风险,通常要求相互之间有完全的了解和充分的信任,而这在很多情况下并不现实,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事务所扩大规模。有限责任合伙制保留了普通合伙制的优点,摒弃了它的不足之处,合伙人无需为其他合伙人的审计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新合伙人或分所的加入并不增加原有的风险责任。从而更有利于我国事务所“上规模、上质量”。其三,法律责任是系统存在的,证券民事责任的建立与完善不能独立地进行,仍要有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配合。因为行政责任追究的效率是较高的,而且现代国家的大行政特点决定行政责任的设置是必不可少的,而刑事责任的威慑、预防作用是较为有效的,特别是对市场理性与法治程度不高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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