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1 08:30 来源:肖太寿
目前,许多超市和商场为了解决融资问题,往往发行各种对外销售的购物卡,持卡者在销售卡和持卡者在购物过程中存在不少税务风险。如果不重视这些税收风险的防范,则会给商家和购物卡者带来补缴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为了使广大的商场、超市和购卡者从源头上识别购物卡的税收风险,并及时对症下药,笔者对购物卡的税务风险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控制措施。
(一)购物卡涉及的税务风险
购物卡涉及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购物卡买卖环节发票开具的税务风险;二是购物卡买卖双方纳税申报环节中的税务风险;三是购物卡最终消费者个税扣缴的税务风险。具体分述如下:
1、购物卡买卖环节发票开具的税务风险
购物卡买卖环节的发票开具风险最大。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方面是商场、超市等售卡者出售购物卡时收款开票,持卡人持购物卡去消费时再开具卷式发票。在这个流程中,实际上是开两次票,一个是售卡者给购卡单位汇总开具一次发票;再一个是持卡人购物时候再开一次,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而且涉嫌虚开发票。另一方面是购卡人是直接向商家购买该商家发行的购物卡(代金券或提货卡),要求开具“办公用品”、“食品”和“劳保用品”等与企业经营有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是持卡人在持卡消费时,购买的却是其他名目的商品,那么这就构成了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商家和购卡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开具要求,将遭到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2、购物卡买卖双方纳税申报环节中的税务风险
购物卡买卖双方纳税申报环节中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上。具体分析如下两点:
第一点是发卡单位没有按照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履行纳税义务,结果延期交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严重者构成延期缴纳税款罪,将会受到刑法处罚。
如果发卡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基于此,发卡企业在收款后向购卡人开具发票的,必须于次月申报纳税。
然而,大型超市均采取计算机系统管理,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商品进入卖场后,由其库房管理人员或电脑部相关人员将商品逐一录入计算机系统内。顾客购买商品付款时,由收银员操作POS机下货及收款。当收银员下班后将全部现金交超市内部金库。内部金库依据计算机系统反映出的该收银员应收款项数额收取货款。当收银员交给金库货款多时,由金库将多收部分退还收银员。当收银员少收货款时,金库要求收银员必须补齐应收款项金额。目前超市的现状是,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作为税务部门“以票管税”已在超市失去实际意义,导致部分超市未严格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售卡收款开票后不作销售处理,而是等持卡人实际购货时才作销售处理,人为延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发卡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发卡企业虽然收到了款项,但由于购物卡尚未使用,发卡企业并未提供应税服务,因此并没有达到法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但是,实务上购卡人在支付款项时都会要求发卡企业开具发票,而一旦开具了发票,即使未到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机关也会要求发卡企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点是购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费用税前扣除上。
购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费用税前扣除上的税务风险体现三方面:
(1)应购卡者要求,售卡单位将发票开为“劳保”、“办公用品”等各种增值税发票,使得购卡者本应在“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却在“管理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科目上核算,挤占了企业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这将受到税务部门的稽查,因为企业列支的办公用品、食品、礼品等费用必须在后面附上详细购买清单,尤其是大额的项目为办公用品的发票,很容易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实的费用。
(2)售卡单位售卡时往往规定:本卡售后不记名、不挂失、不退换、不提取现金、不记息、丢失不补,并同时规定了使用期限。而持卡人在消费时不一定一次将卡内金额消费完毕,有时卡里剩下较小金额时,持卡人就不处理了,也有人将卡丢失,这一部分无法进行消费的金额便成为发卡人的额外所得。聚少成多,绝大部分发卡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该部分额外所得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转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消费购物卡的同时很可能要求发票。一般持购物卡购物后,超市不给开具发票(因为超市在卖卡时已经给开过了)。但是经有些人与超市协商或力争后,超市也可能给持卡购物的消费者开具零售发票,少数人正好钻了这个空子,花了购物卡还能回单位报销。买完东西又收回钱,等于取得了双倍的收入;对单位而言,假设购买购物卡时已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给个人报销时又可以重复列支,以零售发票入账,无形中虚增了费用,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3、购物卡最终消费者个税扣缴的税务风险。
购物卡最终消费环节存在的税务风险,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企业如果将购物卡用作职工福利,那么此项费用应该并入员工当月的计税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企业如果将购物卡用作礼品赠送,那么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代缴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如果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可能会遭到税务部门的处罚,消费者也有可能被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集团购买某些商场的购物卡,往往能够得到按购买金额一定比例返还的“优惠”。至于这种优惠是否以回扣方式取得,是否体现在发票上,最终落入谁的腰包,只有商家和经手人心里清楚。对于这笔收入,从中受益者很少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购物卡涉及的税务风险控制策略
基于购物卡涉及的以上税务风险,可以采用以下税务风险控制策略:
第一,对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的,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并且普通发票上注明为购物卡支出,同时规定购物卡在购物环节不得再开具卷式发票。
第二,发票开具必须逐栏逐项填写完整,办公用品等品名是一个属概念,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货物名称,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填写这些品名。对笼统地开为劳保、办公用品、日用品等的,要求其附列具体明细清单。
第三,加强对超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流向进行追踪,对接受相关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加强审核,从企业的实物流向防止税款流失。
第四,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税收管理员业定期对超市POS机的收银数据、上传数据、申报数据和企业的开票数据进行分析、评估,以减少和杜绝因购物卡所导致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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