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9 09:25 来源:孙会杰
近几年来,无论是企业或者某些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虚假财务报告大量盛行,财务报告不真实,极大地影响了投资者信心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很多,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尤其会计诚信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石。
一、虚假会计信息根源分析
会计信息是经过加工或者处理后的会计数据,是现代会计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范围,是反映会计主体价值运动状况的经济信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会计信息越来越成为外部投资者、债权人所关注的焦点,并作为评价企业经营管理好坏、财务状况优劣以及投资者是否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反映经济真实”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但是,在现实经济社会中,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十分严重,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因此,必须准确剖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对策加以解决。
作为会计信息生成和提供的经营管理者为什么要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虚假会计信息为什么能得以生存并屡禁不止?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内在(主观)动因和外部(客观)条件两方面分析。
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是“利益驱动”。这里的“利益”既包括企业的局部利益,也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全体职工的利益。企业可以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来骗取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职能部门的信任,并可能获得投资、贷款、减免税金、股票升值等等利益,企业负责人可以由此而获得政府部门的嘉奖或荣升,企业内部职工包括会计人员在内由于按照了“领导”的旨意办事并做好了“保密”工作,由此可能获得薪金、晋升、分房等好处。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种种“利益诱惑”,才使得经营者“利欲熏心”,不惜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以达到目的。这个问题深入追究实质是“道德观”、“利益观”问题。
内部动因是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决定因素,但有了内部动因并不一定就会产生虚假会计信息,还要看其外部环境是否“宽松”及是否有适合其生存的“土壤”。这些外部条件包括法律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等。其中最关键的是法律因素。
二、“法治”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
(一)“法治”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前提条件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有了健全的法制,才能有约束和遵循,只有依法办事、依法理财,才能发挥法律的作用。这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条件。
就会计行业而言,其会计法规体系正在不断健全。会计准则经过不断修订,日臻完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国家在会计法制、法规的建设方面相当重视,作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对顺利开展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治”是必要的,但仅靠“法治”是不够的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实施依法管理、依法约束、依法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仅靠“法治”是不够的。其原因是:
1、是由会计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会计工作的特殊性首先表现为技术性。会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有严格的程序设计和传递环节,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整个工作质量。其次表现为会计核算的假设性。由于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了会计在核算时要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基础上。目前采用的四大假设,是会计人员根据长期会计实践经验,而对会计事项做出的合乎理性的判断。在这些假设基础上,要求会计人员对有些事项要作出主观判断。
所以说,会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强、内容复杂且大量运用主观判断的工作。而法律、法规具有普遍性、确定性的特征,要求于它的是无论在何时何地对同一事项都要适用确定的同一标准。很显然,有限的法律、法规条文不可能概括出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如果非要用同一个普遍性的标准来衡量各具特点的经济事项时,并不能收到效果。而有时不按规定去做反倒更加合理。比如,按规定:企业在年终可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但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企业考虑某项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的可能性很大,进而提高了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如按15%计提,这样,提供的信息反而更客观、有用。因此,如果一味地用固定的法律标尺来衡量复杂的会计事项,进而判断会计信息的质量,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2、是由会计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决定的会计法律、法规是长时期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从实践中来,再指导实践。已颁布的会计法律、法规大多是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提出概括性、指导性的处理意见和处理方法,具有滞后性。由于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内部、外部环境在不断变化,对于有些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若一味地套用现行规定已显背时,而采用新的处理方法反倒更加符合实际。比如上面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的例子便可说明问题。另外,随着经济活动的向前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始终跟不上经济业务发展的步伐。再有,对未知的、尚未出现的经济业务更是始料不及。这时,很难找到“合法”、“非法”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法律效力在此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3、是由会计政策的多变性决定的前面叙及,由于会计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特征,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要求法律、法规要尽快与之相适应。这就需要立法部门不断地修订、调整相关会计法规、会计政策。新政策陆续出台,旧政策同时废止,使会计人员有应接不暇的感觉。从客观方面来说,会计人员对某一新规定有一个理解、认识、熟悉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也难免要出现差错,影响会计信息质量,这属于非主观差错,随着对新规定的熟悉程度提高,这种差错会逐渐减少。从主观方面来看,会计约束规范的多变性,最容易导致“恶意”操纵行为的发生,以新政策(规定)不熟悉、不理解为借口,趁机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这也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
4、法律、法规不健全的事实仍然存在虽然,在会计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仍然不很健全。在科学性、前瞻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我国目前仍然是“准则”与“制度”并存,与发达国家以会计准则作为会计规范的唯一或主要形式的现实相差很远。会计法律、法规不完善,必将对会计信息产生负面影响。
5、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存在,那么,制定再好的法律也没用,等于一纸空文。
总之,我们得出结论,实施“法治”是必要的,但仅有“法治”是不够的。要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必须从其他方面不断努力。
三、诚信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校训”的精髓就是“讲究诚信,不作假帐”。对会计人员来说,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就是诚信。道德这一术语原是风尚、习俗之意,通常是指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而我们这里指的道德是指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道德,决不是传统涵义的道德。随着社会在不停地变革,各种不同的道德观也在不断地交替。在新旧道德的交替中,必然要导致人们评价标准的混乱,这是必须要澄清的。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关系中最根本的关系是经济关系,受经济关系决定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即“利益观”问题。它贯穿道德领域的各个方面,也是每个人所无法回避的。按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可以认识到各个社会阶段必然有其不同的道德观,即道德不是永恒的。
通过深入分析便可发现,无论是官场的行贿、受贿,还是海关的非法走私,无论是经济单位的会计造假,还是生产产品的假冒伪劣,尽管表现形式不一而足,但最终的目的是相同的——利益、金钱。他们之所以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甚至冒杀头的危险去追逐个人利益,说明在这些人的心灵深处人生观、价值观完全被金钱所笼罩。走向犯罪深渊的那些不法分子,绝大多数要么是党政要员,要么是商界精英,要么是理财能手,说他们不懂法也不客观。那么,为什么还屡禁不止呢?这就是思想根源问题,是受“利己”道德观毒素影响的表现,用“利欲熏心”、“财迷心窍”来形容是再恰当不过了。“心”病就要从“心”入手,才能标本兼治。
会计信息失真的内在动因就在于造假者受“利益”的驱使。为此,要想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就要从人的思想深处去寻找突破口,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更关键的是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利益观,造成一种舆论和氛围,形成一种时尚,时刻要讲究诚信。这些听起来显得很苍白,但实际很重要,尤其是认为“道德滑坡”的当今显得更为迫切。
但是,也一定牢记,发挥道德的作用,要求会计人员讲究诚信,必须与法律相配合,抛开“法治”谈诚信,往往也收不到好的效果。只有两者共同发展,互相兼顾,才能达到协调统一。
总之,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经成为了复杂的社会问题。对复杂问题的治理也同样需要用综合措施来解决。在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的同时,绝不能忽视道德的作用 .诚信是每个人的立世之本。
参考文献:
1. 金永伦:关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研究[J],《新一代》,2011年第5期
2.刘立国、杜莹: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关系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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