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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会计诚信建设的关键

2012-05-17 08:49 来源:郝凤春

  摘 要:会计诚信一直以来都是会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会计失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信息不对称、利益驱动、法制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等等,然而主要根源还是在于利益驱使,没有实在的利益可图,会计造假也就失去了目标和意义。要想逐步减少会计造假行为,可以通过建立一个以会计群体为本的、系统性的会计举报机制,广开言路,对会计造假行为的责任人予以严厉打击。

  关键词:会计诚信建设;关键;会计举报体制

  会计诚信缺失问题长期以来都是热点,会计界也一直在剖析其产生的原因,比如:信息不对称、利益驱动、法制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等等,然而提出的对策不是未能切中要害就是缺乏可操作性。以上这些因素固然都是会计失信的温床,然而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利益驱使,因此我们需要一个系统性的、以会计群体为基础的体制来震慑会计造假行为,严惩会计造假的既得利益者,实现重拾会计诚信的目标。

  一、利益驱动是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源

  毋庸置疑,会计造假的受益人很多,单位领导和高管人员,甚至政府有关官员都可以因为“业绩突出”而谋取更高的职位,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帮助作假的中介机构可以因为“增加业务”而得到更多的收益;职工也可以因为单位“效益好”而多拿工资奖金……,当非诚信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时,非诚信行为就会增加。对于企业而言,它的目的是利润,只有当诚信能带来利润,不诚信会带来损失时,它才会讲诚信;对于个人而言,他们的目的是自身价值的实现,只有当诚信与自己的最终价值相等符合时,他们才会诚信,在利益的驱使下,关键时刻就出现了诚信的原则问题。会计造假能实现“多赢”,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

  会计人员是会计造假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同时也是该行为的受益者。某网站做过一个调查,问:“如果让你做假账,你是做还是不做?”有网友答曰:“如能生存,不做;如不能生存,做。”这个回答虽然很不负责任,但是从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大多数会计人员的处境——被动造假。每个会计都想做得很优秀,然而在单位领导面前他们绝对属于弱势群体。假如领导授意或强令会计造假,不做,意味着与上级的彻底决裂,等待的是调离甚至被炒,面临个人危机;做,能够保持与上级的融洽关系,也能得到更多的奖金和晋升机会,受益匪浅,何乐而不为?

  正所谓,无欲无求,造假何为?会计造假的根源在于有利可图,要想杜绝会计造假、重拾会计诚信,就必须采取措施斩断一切伸向个中利益的黑手,并对既得利益者给予不能用成本估量的惩治。

  二、会计诚信建设的关键是会计举报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对于会计造假行为,会计人员手中必然掌握大量的证据与线索,然而纵观我国处理的会计造假案例,由会计人员举报出的造假案件少之又少。要想重建会计诚信,必须以广大会计群体为依托,建立一个透明的、有保障的、有效的会计举报机制,严厉打击会计造假行为。

  建立和完善这个体制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1、重构会计人员劳酬分配体系

  会计人员造假行为,原因在于其经济地位的不独立,谋生靠工资、晋升靠领导,这是不争的现实。重拾会计诚信,就必须让会计人员敢说话、说真话,所以要立法改革会计劳酬分配体系,保证其经济上的相对独立,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这个分配体系应实现的目标有:会计岗位的聘任和解聘采用透明的双向选择制,单位不得无故对会计人员做出降薪降级、解聘等处罚;会计人员的待遇实行职级管理,在会计行业原有的“员、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基础上,规定各用人单位为会计岗位设置薪级工资,每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对应8个—9个薪级,经考核合格者可每3年晋一级,薪酬增长与其年功积累和工作业绩相结合,薪级的上限不低于所在单位中层管理干部的收入标准;对于举报重大会计造假案件的,经查为国家挽回损失金额巨大,举报人可提前晋级或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这样一个分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会计人员的个人事业发展问题,即使不对领导趋炎附势、惟命是从,只要踏踏实实的做好会计工作,在收入上一样也可以达到进步的目的,从而确定了会计人员经济地位的相对独立性,为他们敢于向会计造假行为说“不”保驾护航。

  2、畅通会计举报的通道

  有人敢说真话敢举报,还要为他们提供一个透明的严谨的举报通道和多选择的举报方式。单一由政府部门受理会计举报案件不是行不通,而是要进行权力分解、加强相互间的监督与制约。接受会计举报的政府机构可以有审计部门、纪检部门、信访部门、检查机关等,举报者可以选择他信任的某个部门进行举报,同时也可以将举报情况通报给其他的部门,要求其监督整个举报受理程序。举报受理机构要主动接受其他机构或社会的监督,会计中介机构以及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亦有对举报案件的知情权和保密责任,并对举报程序中的不作为情形可以进行披露。

  举报方式向多样化发展,各受理机构在原有的信访、走访、电话等方式的基础上,可以增加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要将通信地址、举报电话、举报网址、举报线索处理程序、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布,最大程度上方便举报者举报。

  并非所有举报都具备受理或立案的条件。举报通道畅通、透明了,受理条件也应进一步严谨,接受举报的机构应坚持用证据说话,通过分析所取得的证据对举报情况进行严格的甄别和筛选。实名举报也要有信实的证据作依托,否则可以列为次要案件处理或不受理;如果匿名举报提供了大量的详实证据与线索,受理部门亦要予以充分重视,据既得线索顺藤摸瓜,明确案件的真实性,确定案件的轻重程度。

  3、保障举报者的根本利益

  我国也有不少保护举报人的文件和规定,但我们不难发现,这些规定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而屡屡使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最具讽刺的是,许多举报信最终又回到了被举报者的单位或本人手中,由此造成举报人直接暴露,给打击报复创造了条件。

  因此,国家应完善举报人保护法,对善意举报人予以全面的保护,坚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为了自身安全,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地方和安全的方式向受理机构举报,提请其他机构进行监督;受理及监督机构要严格保守举报人的秘密,着重关注举报人举报后的状况,正所谓“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对有报复行为的案件要重点查处;对所举报的会计造假案件一查到底,同时严厉打击泄密行为和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受理机构应当配合其依法提出赔偿以及恢复名誉的请求。然而,对于恶意举报的行为,相关法规也应明确责任条款,经查证确实不存在会计造假行为的,受理机构有权依法对恶意举报人做出惩罚,除了要其承担全部调查经费外,还要进一步的予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以妨碍公务、恶意诽谤等罪名进行判罚。

  4、独立的审计监察程序

  会计举报受理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所受理会计造假案件进行整理立案,具体实施对案件的审计监察,同时向案件监督机构公开实施程序与审计结果。在人情网复杂的当今,要保证审计监察程序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这对查处会计造假尤为重要。为保证审计监察的质量,法律应赋予其职能上的独立性:其一是不可干预性,即排它性,审计监察机构在执行任务时,不受其他任何部门的干预、干涉,以保持其行为的独立性;其二是人员的独立性,凡已确认执行审计监察的人员,都必须忠于职守,与被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申请回避,并要求审计人员不能参与被查单位实体性的管理业务,也不允许购买被查单位物品和接受其吃请和礼物;其三是方式的独立性,举报受理机构在具体组织审计监察程序时,采用封闭审察的方式,坚决履行内部控制,规定任何人员不得单独约见相关责任人员。只有这样,对会计造假案件才能查的准、查的实,为国家为社会最大程度地挽回经济损失,让会计造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惩。

  5、严厉的问责制度

  加大惩治力度,而并非采用单一的惩罚措施。法律现行规定的条款为会计造假者提供了一个“收益—成本”的分析平台,国家对会计造假行为的罚款并不能遏制此行为的风行,企业既然敢于趟这个雷区,必然经过了管理层的深思熟虑,打好了自己小算盘,因此,国家应该进一步规范对会计造假的监管和惩治,制定《会计诚信条例》,对会计造假者绝不姑息迁就,造假迹象一经查证,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先行停职,查明案件后,轻者免职、辞退并予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根据造成损失情况判刑并罚没个人财产。对于主动参与会计造假且知情不报,存在侥幸心理的会计人员,会计管理部门应予以罚款以及取消其执业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者一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会计举报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并非会计诚信建设的全部,它毕竟是会计造假的事后行为,但是如果这样一个体制健全了,必然会对有造假欲望的群体产生思想上的约束,逐步从源头减少会计造假行为。时下,要重拾会计诚信,仅靠该体制的作用是做不到的,而在于每个人的诚信思维,相信在社会的广泛关注下,在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下,会计诚信必将回归会计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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