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8 09:26 来源:李 林
摘要:信贷资产证券化蕴含了足以引发金融风暴的风险因素,如何防范它的风险如今已成为各个国家的一大研究课题,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但是它必将是一种金融改革趋势。文章研究的主要内容就是从会计角度防范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风险;信息披露
资产证券化源于70年代的美国,目前证券化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发展较快,已经成为衍生金融市场的一大新宠。近年来,由于对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扩大,以及在缺乏有效的会计监管的情况下,次级贷款等一系列衍生金融产品引发了美国2008年的金融危机。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方面起步较晚,发展也较为谨慎,因此较之其他国家,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相对较小。但是,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当下一个趋势,并且国家财政部也已在相关业务出台了一系列会计处理规定,无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还是2006年出台的《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新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均对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移的终止和确认做了相关的规定。
作者认为无论是银行的风险监管层,还是注册会计师,均应对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高度风险重视,并且可以从会计角度去防范此类高度衍生化的金融产品所包含的金融风险,尤其是注册会计师,更加应该对资产证券化中贷款资产的转移、计量、会计披露等方面作出准确的职业判断,引导和帮助商业银行规范业务,防范金融风险。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分类
从广义上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
按贷款的内容来看,适于进行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住房抵押贷款;企业贷款。按贷款的效益来分,我国对商业银行贷款分正常贷款、关注贷款和不良贷款,其中不良贷款的划分有新旧两种口径,旧口径是指“一逾两呆”,具体来讲,就是我国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逾期贷款,第二类叫呆滞贷款,第三类叫呆账;新口径是指1998年5月以后,中央银行根据国际惯例提出的五级分类法中的次级及以下贷款,指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而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基本没有风险或者风险在控制范围内,需要解决的就是不良贷款的处置风险,包括资产的转移、计量、披露等方面的风险
二、资产转移的风险
在资产转移中需要把握的一个问题是,商业银行到底是将转移的贷款作为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还是作为融资业务进行处理。对此,我国在会计处理上广泛吸收国际上的通用做法,将金融合成分析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后续涉入法3个方法结合使用。首先,准则上规定金融资产是可以分部分别计量的,并且根据金融资产所含报酬和风险是否全部转移作为其是否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其次,根据是否存在将金融资产整体划分为不同的几个部分的情形,按照其后续涉人的程度进行区别化确认。如此一来,会计操作将更为简单,而且减少了会计工作者在准则选择上的操作空间。这种做法不仅可以大大减小出现同一交易依据不同的标准而做出不同会计处理的概率,还可以降低会计信息的失真度,提高可靠性和可理解性,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方便银监会进行监管。
但这些方法都有其出现的背景和判断的侧重点,照搬适用意味着会计准则允许存在不同的操作空间。因此,不同商业银行因各自利益引导而作出不同的选择,这样就留下了爆发金融风险的隐患。
因此监管层应该严格遵守国家会计处理规定,合理保证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银行业务时,应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审计,如果某项金融资产虽然形式上已转移给了信托机构,但其依然承担了该项金融资产所产生的风险与报酬,或者银行在与信托机构签订回购协议时约定银行有义务在合约履行日以固定价格回购该项资产,则其实质上并未转移金融资产,应该作为融资业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相关负债科目。
三、资产计量的风险
一个项目应采用何种计量属性进行计量,需要根据该项目的性质。以及计量属性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加以确定。
根据《FASB第l57号公允价值计量》公告,公允价值计量按优先程度分三个级次以确定资产价值,一级参数是市场信息,即计量以在活跃市场上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为基础;二级参数是指在一级参数之外,对于资产或负债可观察的那些直接或间接的市场信息;三级参数是指对于资产或负债不可观察的信息。
(一)金融合成分析法下的计量
美国FAS140是以金融合成和分析法为基础的,认为金融资产是不可分的,它选择了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相结合的混合计量属性。根据金融合成分析法,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以后,发起人新增的且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资产和负债,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如果某项资产或负债是发起人没有放弃控制权而保留下来的获利权利或义务,则不用根据交换的概念进行新的计量。
但从2008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可以看出,尽管在计量资产或负债的价值时使用公允价值比历史成本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但同时公允价值又含有不可弥补的缺陷,即无法准确判断公允价值的公允性,无论是按照市场价值还是按照估计价值,都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这将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由于金融工具价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因此金融工具占很大比例的银行资产导致的相关损益波动性也很大。这将给银行利用公允价值波动来粉饰财务报表提供了条件,同时银行在计量金融资产时蕴含了未知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控制风险、操作风险。
资产证券化转让损益=新增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增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的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
作者以为,银行在确认终止金融资产对价时,应该选择证券化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债券面值为基础,确认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至于如果商业银行与信托机构签订违规内幕交易,即信托机构以大于该部分贷款的实际价值作为支付对价(因为这样银行获得比贷款实际价值高的现金流,信托机构则可以以更高的发行价格予以弥补,这样隐藏了巨大的金融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可以将银行出售对价或者转移对价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债券面值进行对比,判断其是否超过实际价值进行转移。因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均为机构投资者,具有理性的投资判断能力,因此,流通价格基本是公允的,且是符合贷款实际价值的。
(二)后续涉入法的相关计量
后续涉入法站在“部分销售”的观念看,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关键地方,也是最需要注意的地方是转让资产中未确认终止部分的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以各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分配标准,进行分配后去确认。
操作方法:对于转让资产中,未确认终止的部分以分配到的账面价值继续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而对于转让资产中确认终止的部分以公允价值作为销售收入在利润表中列示。资产转让的公式:资产证券化转让损益=终止确认部分资产的转让收入-终止确认部分资产分配到的账面价值。损益计算的关键是正确估计有关后续涉入的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的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第十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条规定,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信贷资产后续涉人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事项:资产的性质;商业银行仍保留的信贷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商业银行继续确认所转让整体信贷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让整体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商业银行继续涉入所转让信贷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和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而且,根据《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SPV发起人应在有效时间内提供相关财务报告,并且应当做到: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这个规定并不完善,至少缺少了相关披露的具体细则,《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仅仅规定了在“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人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时在披露时的操作方法。它在信息披露方面中,具体需要披露哪些指标,并没有规定。像这样宽泛的规定是不能真正有效提供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对价收益和资产控制的具体情况。
所以作者以为,若要真正起到防范证券化风险的作用,发起人银行需要增加披露以下几点。
第一,基础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方法,商业银行对该项业务无论作融资业务会计处理或销售业务会计处理,都需要披露其转让的目的、计量基础、账面价值以及现金对价。若是含有公允价值的合约,即便在表内已经确认,也应当同时披露取得该公允价值的方法和相关信息。其中如果作为销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需要披露确认损益的方法和金额;若是作为融资业务会计处理,即该资产不需确认终止,则需要披露未被终止确认的资产以及其担保负债方面的情况。
第二,该项交易业务的参与主体,应当披露该项交易的参与主体及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重点披露证券化设立的方式,商业银行与信托机构的互相持股情况,信托机构用于提升信用等级的方法。
第三,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原因,还有此项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联系。
第四,信托机构委托券商发行证券的发行情况,包括计划发行证券总额、发行数量、面值、期限、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五,后续涉人的相关披露,包括披露后续涉入资产的原因、类别、金额及相关的合约条件。
第六,该项交易的会计政策,即对发生资产证券化业务后,在作会计判断时使用的相关会计确认方法、计量方法和财务报告的会计政策。
第七,该项业务发生及以后期间可能引起的风险,包括信托机构的资质、商业银行和信托机构所签订的合约条目、双方违约或者单方违约的风险、证券发行市场的风险等。
第八,该项业务具体影响当期的损益情况以及预期以后期间对损益的影响。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复杂的交易设计,这一特殊的金融创新包含了许多潜在的风险。会计处理是记录反映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资金流和业务流,会计制度设计是防范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的一个重要制度。其中会计处理的重点也是审计人员职业判断的难点之处,在于基础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即如何判断基础资产的销售是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因此,我国会计准则在制定、修改上需要将国际会计准则的优点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考虑,在对国际准则中不符合我国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判断标准与法律环境应当有所舍弃,将金融合成分析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后续涉入法的思想相结合,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理解性,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以便于监管部门防范资产证券化所蕴含的衍生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李东卫.金融危机视角下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分析[J].中华会计学习,2009(12).
2.王艳龙,鞠红兵.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确认计量与披露[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7).
【对话达人】事务所美女所长讲述2017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高企与研发费那些表!
活动时间: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8日
活动性质:在线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