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6 09:26 来源:罗翠英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应对反倾销调查亦是证据之争。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无论是应诉还是申诉都离不开会计这个证据支持系统,会计是反倾销诉讼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反倾销诉讼过程中,需要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反倾销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过程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会计举证、会计调查、会计鉴定。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会计信息进行会计抗辩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裁决。
从应诉反倾销实务的角度来看,会计信息发挥证据力的决定权在调查当局手中,会计信息被采信是会计证据发挥证据力的关键,因此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下,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披露的质量决定了会计信息的被采信程度,也决定了会计信息的证据力。在会计实务的沟通方面,应诉方应该充分发挥会计信息的举证和抗辩功能,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争取调查当局的信任,为会计信息发挥证据力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反倾销应诉中会计信息发挥证据作用的关键
(一)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传统的财务会计的目标是对使用者的决策有用性,针对用户的信息质量是可理解性,其对于决策而言,要求信息具有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等质量特征,尤其相关性和可靠性是核心质量要求。但是在应诉反倾销诉讼中,由于应诉的特殊目的和会计信息提供方和使用方的零和博弈,使得应诉反倾销会计信息的质量不能以一般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标准的来要求,而是有其侧重点。但是首先必须满足一般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如在成本确定时,反倾销法规定,“成本通常应以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记录为基础进行计算,只要此类记录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与被调查的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或者,“如果被调查的当事人所保留的记载符合有关国家普遍的会计原则,而且表明这些记载合理地反映了与被审议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成本,通常应根据这些记载来计算成本。”可见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信息质量首先必须满足一般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其次根据其特殊的利益相关方,申诉方、应诉方以及调查当局等各方的利益要求,反倾销会计信息还应具有其独特的质量要求以及独特的质量内涵。
1.相关性
相关性(Relevance)原指信息与决策相关,具有改变决策的能力。传统财务会计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 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预测”。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反倾销协定中的“同类产品”;二是特定会计期间。
2.可靠性
一般企业会计信息将可靠性(Reliability)列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之首,可靠性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以确保会计信息能得到真实可靠且完整的记录。
一般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三点:(1)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基础,符合六大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定义及其确定条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并据此编制财务报表。不得根据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尚未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2)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的是遵循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的内容应保持完整,不能遗漏也不能减少应于披露的信息,做到相关信息的充分披露。(3)财务报告中的会计信息应该保持中立、无偏。
3.可比性
所谓可比性(Comparability),是指能够使信息使用者在可以对比的经济基础下确认会计信息所反映出来的差异。FASB(1992)将其定义为“具有一定共同特征的质量或状况”。它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可比,或者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的可比。在反倾销应诉中强调会计信息的可比,有其特殊的含义。
(1)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可比性
这与一般会计准则的要求基本相同,即要求同一企业不同会计期间发生的相同或相似交易或事项,应该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一旦确定了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变更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成本的计量和分摊,如无形资产的计量中资本化费用的处理上各国是否一致。
(2)不同企业之间的可比性
确定是否倾销就是要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比较,由于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来自于非同一国家(或地区),因而出现了两个价格是否“可比”的问题。
当今世界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国在劳动力计算、资本成本的取得以及上下游材料的价格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再加上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和各国政府的贸易保护倾向,因而要比较存在零和博弈的诉讼双方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4.可采性
证据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方能发生效力,用来证明案件的特征事实。可采性(Adoptability)主要反映的是会计证据能否被调查当局所采纳。一旦应诉方所收集到的会计信息和采用的会计政策不能被反倾销调查当局认可,则调查当局会根据自身的最优信息来源和方法搜集“最佳可获得信息”,如采用推算价值、结构价格等。
因而可采性要求应诉方必须严格按照调查当局的要求搜集资料,即符合起诉国认可的反倾销法,同时还要符合调查当局的理解习惯。
5.其他质量特征
以上四个质量特征是反倾销会计信息必须具备的核心质量特征,除此以外,反倾销会计信息还应具备诸如可一贯性、理解性(Understandability)、及时性(Timeliness)等其他次要质量特征。比如一贯性指要求应诉企业保持会计核算方法的前后各期的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应诉企业在会计方法的选择上前后各期之间(尤其是调查期之前与调查期期间)也应保持一致,以便保证产品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保持前后各期基础的一致性。
(二)会计准则在应诉反倾销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1904年加拿大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法。由于法律和会计隶属于不同的系统,因而反倾销法虽然对作为证据力的会计信息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其对会计标准的发展其影响作用有限。而作为法规性质的会计准则要得到一般法律的支持才能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如我国会计准则的授权性法律是《会计法》。在反倾销诉讼中会计信息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作为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上。在应诉反倾销诉讼中,会计信息发挥证据作用的关键一方面在于反倾销法律的支持,另一方面在于会计标准选取的话语权上。
1.反倾销法与会计标准的国际化
反倾销法的国际化、标准化从一定程度上带动了会计语言的国际化和标准化,目前,反倾销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常态,反倾销法也在这种趋势中得到发展,全球向国际化、标准化的目标靠齐,反倾销法中对会计标准的选择和适用也随之不断发展,从本世纪初开始,会计才开始成为在反倾销诉讼研究中的热点,发展到今天,各种与反倾销诉讼相匹配的会计目标、会计程序、会计体系都逐渐开始显现,可以说,反倾销法通过自身制度化的规定迫使会计与之相适应,同时也促进了会计学的发展,尤其是促进了会计标准的国际趋同和等效。
2.是否符合我国的会计准则标准
我国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这是我国会计准则目前在国际上的定位标准,但在应诉反倾销时我国会计标准仍然缺少话语。比如前面已经提到国际反倾销协定和各国反倾销法在确定反倾销调查的成本时,认为可以有条件地接受企业的会计记录。但是在实际应诉中,我国并不能随心所欲的选择会计标准,再加上反倾销法与会计标准之间又具有相互独立性,因而各国的反倾销法即使规定了承认各国的会计标准,但是总有些附件的条件或是与非会计问题挂钩。
3.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标准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核心执行机构,全权负责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员具有丰富的相关国际业务和市场情况的技术和经验,以制定出高质量的、全球性的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是非政府的行业团体,因此由其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只能作为一种国际规范,或是国际惯例,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它也不一定能适用于所有国家,适合所有国情,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的法律效力,完全取决于主权国家的采纳态度。而国际法也是一样,其渊源可能比国家会计准则要深,但是它仍然是源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各国共同协商和妥协的产物,其法律效力也依赖于主权国家的认可。国际法界甚至有人认为国际法是一种“软法”。
但是尽管反倾销法和国家会计标准都依赖于主权国家的认同,但是一旦认同,其就具有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就目前来说,国际标准仍是目前反倾销应诉中最权威的标准,不得不承认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之间确实存在政治经济上的差距,在会计标准的国际化进程中中国长期处于被动接受的局面,很少有自己的创新发展,这也决定了我国会计标准在国际上缺乏话语权,因此目前在与国际会计准则等效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提高应诉反倾销会计信息证据力的对策
(一)增强我国在反倾销立法中的话语权
反倾销法与会计法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在反倾销问题上,会计法律制度服务于反倾销法,当今的趋势是会计信息在反倾销诉讼中出现了法理化趋势。因此要提高会计信息的话语权一是要提高我国会计标准作为国际公认会计准则的话语权;二是要在反倾销法中更加明确的规定会计准则适用的条件和方法等,也即加强会计准则的法理化。
金融危机爆发后,按照二十国集团(G20)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要求,IASB自2008年开始积极研究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有关会计问题,如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等重要会计准则项目都出现了不同的争议,藉此契机,正是我国提升我国国际话语权的最好机会。
2009年,李飞龙同志成功当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委员,使得中国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各层面都拥有了代表,这将有助于及时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映中国的特殊会计问题,为我国下一步全方位、多层次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工作、解决中国问题提供了更加行之有效的路径,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
(二)提高应诉反倾销会计信息的可采性
由于应诉反倾销国际环境的不确定性、语言的限制以及解决贸易纠纷的高成本使得我国企业的应诉反倾销时要么不应诉,要么草草应诉。不应诉的企业企图搭便车,应诉的企业则有心无力,常常是事倍功半,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来举证,却因为信息披露的不完整、不及时等缺陷最后不被调查当局认可,因此在实务中,应诉的策略如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法理的建设同样重要。
会计信息披露时必须满足相关性、可比性和可采性等质量要求,信息披露的质量一方面取决于法律的约束力度,另一方面取决于披露的经济效益。
各国反倾销法或各国反倾销法属于不同司法管辖区域,调查当局在采用会计标准时往往具有可选择性,只有当各国会计标准基本上与国际会计标准实现等效时,会计标准选用的争议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再加上信息披露是具有成本和效益的,其成本表现在两方面,即与披露相关的直接成本,如披露的中介费用,另一方面即是信息披露可能会导致企业商业秘密的外泄,如引来竞争对手的竞争和超越等成本;与此对应的是信息披露的效益,在反倾销诉讼中最直接的效益就是取得应诉的胜利,同时胜诉还可能对其他国家起到警示的作用,警示其不要滥用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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