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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信息生产、执行角度出发,可将会计信息失真系统地分类为规则性失真、违规性失真和行为性失真,这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判定提供了有效途径。由此分析,会计信息失真既有主观性,也有客观性。客观原因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其责任人实际上并无该行为的主观愿望,一般得不到经济利益。而主观原因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因其本身不会创造财富,而是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使社会财富按有利于行为人的方式在各利益集团之间再分配。这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称为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既有“人”的欲望因素,也有会计制度本身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因此,我国会计行业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范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就要从遏制行为人的造假欲望、完善会计制度和营造良好的会计信息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一、我国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分析
2007年11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三号,检查发现,一是部分企业存在严重的会计违规行为;二是少数上市公司利用少计成本费用、关联方交易等手段粉饰业绩;三是部分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税款缴纳等方面存在较多违规问题。可见。虽经多年治理,目前我国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依然十分严峻。其原因既有“人”的欲望因素,也有会计制度本身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人”的欲望因素是根源
由于利益的关系,行为人往往有造假的冲动或欲望。这里的“人”包括一切与会计信息质量有关的各利益相关者。从会计信息的对称性看,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于公司经营情况的信息分布是不对称的,由于提供不同的会计信息直接影响着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追求自身利益,往往故意违背会计规则,编制与实际不符的会计信息,以最终自身目的。从我国会计规则的制定上看,我国会计规则制定一般由国家政府部门起草,然后向专家征求意见,最后要求全国执行,政府权威在会计规则制定过程中起了主导作用,而各种利益集团在此过程中所起作用甚少,政府的权威代替了各方利益集团的博弈。这样,不利一方的利益集团为自身利益就会采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方法去保证自身的利益。从实际利益上看,由于造假背后隐藏的是巨额利益,为实现各自的巨大利益,部分利益相关者不惜出卖“职业道德”铤而走险。
(二)“制度”因素是诱因
正是我国会计制度上的缺陷,为造假者提供了造假的可能。
首先,会计制度具有不完备性。会计制度的不完备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制度的不完全性。会计准则作为一种由政府出面强制制定的合约,不可能包容所有已发生、将发生的会计事项,总会存在空白和模糊地带。二是会计制度的滞后性。会计制度是根据一定时期、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制定的,具有相对稳定性,而现实的经济环境总是不断发展变化,新问题、新现象不断涌现,会计制度的制定、修改和研究总是存在时滞问题。
其次,我国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目前在我国大多数企业中,会计人员仍作为企业的职员,受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当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作为企业员工的会计人员在企业领导权力的压制下,不得不维护本单位利益,提供虚假信息。同时,会计人员的自律组织尚未形成,没有一套完整的自我规范机制,难以实现有效监督。
第三,会计内控机制不完善。从内部监督看,很多企业缺少必要的内部牵制和复核,没有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企业中“一股独大”现象十分普遍,股东大会、监事会基本上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据全球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德勤于2008年7月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并不乐观,56%的受访公司尚未建立内控机制或者内控机制不完善。
第四,会计信息传播机制不健全。目前,会计信息的传播从制会计凭证到生成会计报表,最后到使用者的手中,需要经过的人员、环节多,手工操作成份多,载荷会计信息的会计数据也常常未经加密,这种不完善的传播机制,为蓄意歪曲会计信息的人提供了可趁之机。
(三)“环境”因素是温床
从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环境分析,宽松的外部环境为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这集中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会计市场机制不健全。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和法治不健全,我国一些会计市场主体既不会因会计造假或“信誉”问题而影响到自己的生存或发展,又不会因弄虚作假、恶意欺诈等而受到无情的市场惩罚或严厉的法律制裁,甚至反而会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其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下。由于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监督力量不大,且对注册会计师实行的是资格认定,而对其执业质量关注相对太少,另外通过一次考试获得的资格,不少注册会计师的水平有待提高。正是上述原因,导致我国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问题突出、审计质量低下。
其三,政府监管能力不足。会计监管体系是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内部监督和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以及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等行政机关的国家监督构成的,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三道防线。近几年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少数政府监管人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直接造成了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监而不督”现象,导致整个社会对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职能逐渐弱化。
其四,对会计违法的打击力度偏弱。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对造假者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法律处罚,重单位而不重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而不重外部公开,削弱了法律效力。
二、基于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思路
从对影响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的三个方面分析来看,防范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要从遏制行为人的造假欲望、完善会计制度和营造良好的会计信息环境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一)以人为本,遏制行为人造假欲望
一是从基础人手,明晰会计信息产权。会计信息产权是“利益相关者所共同接受的由会计信息的存在引起的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的行为准则”。这里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要明晰会计信息产权,首先要规范各利益相关者在会计信息的生产、提供和使用过程中,谁应享有什么权利、应履行什么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其次要广泛宣传,让众多利益相关者都清楚地知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要实行取证责任倒置制度,即当享有权利的一方权利受到伤害时,承担义务的一方要提供自己没有违规的证据,证明不了自己无辜就是有罪,而不是我国现行的“谁主张权利、谁举证”的做法,以此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最大限度地遏制拥有会计信息优势一方的造假欲望。二是从程序着眼,扩大规则参与主体。要改变我国现行会计规则的制定程序,进一步扩大会计规则的参与主体,政府部门起草制定后,不仅要听专家的意见,更要多方听取各利益集团的意见,尽可能在会计规则的制定上考虑和平衡各相关集团的利益,从会计规则制定上减少利益集团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欲望。三是从问责落脚,切断利益链条。从落实问责制的角度出发,在每个单位中都实施会计信息全员问责制,只要会计信息出现风险,就要对相关单位的每一位员工都进行问责,根据问责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同时,建立相关单位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会计信息为中心,让相关单位的每个员工都成为防范会计信息失真风险的点,形成自我监督机制,从而切断其利益链条,尽可能消除造假者的造假欲望。
(二)完善制度,筑牢制度篱笆
包括会计制度改革、会计管理体制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及会计信息传播机制完善等。
首先,完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会计法规的建立要尽量权衡好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灵活性,对于各种处理方法的具体适用条件应尽可能地明确规范,减少会计处理方法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努力消除法规、制度中的“盲点”。同时,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发现的漏洞或新情况、新问题,要有应急预案,缩短制度的滞后时间,尽可能使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趋于完善。
其次,改革和完善会计管理体制。目前,我国《会计法》虽然明确了企业领导者是会计第一责任人,但要从根本上制止企业领导者干扰会计工作,授意、指使会计人员捏造会计信息的违法违纪行为,其关键在于落实。在此前提下,改革会计人员管理,建立会计行业管理中心,把会计人员纳入行业管理轨道,让会计人员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约束,并进一步落实会计委派制,实现会计集中核算和委派核算,使会计人员与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分离,让会计人员独立出来,真正发挥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作用。
第三,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框架。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对本单位及其下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会计监督内容进行再监督。在此基础上,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机构,加强董事会的职能和独立性,根据竞争原则,由市场而不是由行政决定管理层,加强管理者和员工激励,以明晰权责。此外,要着力健全内控规范体系,逐步建立一套以基本规范为统领,以评价指引、应用指引和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等配套办法为补充的内控标准体系,并不断完善以法制为推动、以企业实施为主体、以政府监管和社会评价为保障的内控实施体系,从而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企业内控机制的基本框架。
第四,完善会计信息的传播机制。要尽量减少会计信息的传播层次,减少中间环节,并进一步推广会计信息化,减少手工操作,避免恶意者在传播途中对会计数据的任意歪曲。同时,要增强保密意识,对所有载荷会计信息的会计数据实施加密,不断健全和完善会计信息的传播机制。
(三)净化环境,营造诚信氛围
主要从提高法律约束力、提高审计质量、提高执法能力及违规成本等方面着手。
其一,健全会计市场机制,提高法律约束力。首先要完善民事责任追偿程序,对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主体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要整合资源,建立一个资源共享的会计人员征信系统,将违规劣迹记入系统,形成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监管层依法公开诚信记录,让其在社会上无法立足;最后要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加强执法力度,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者得到法律的制裁,让造假者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驾护航。
其二,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提高审计质量。一方面要加强注册会计师本身的社会监督,不仅要加强财政、审计、税收等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也要建立举报制度,使注册会计师的造假行为暴露无遗;另一方面要转变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方式,从目前主要是资格认定到执业质量的监督,通过严格的监督使注册会计师从争夺业务的竞争转变为提高执业质量上来,并积极探索注册会计师的后继教育方案,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使其真正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
其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会计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加大了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打击力度,但能否严格执法成为重中之重,若执法不严,法只能成为摆设,所以财政、税务、审计等国家监督执法部门,要注重自身建设,精通法律、提高业务水平和检查能力,明确执法纪律,加强廉洁自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以实际行动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其四,加大造假打击力度,提高违规成本。执法部门不应满足于小范围的抽查,而应扩大查处范围,加以全面的有重点的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该进行罚款的,严格按照《会计法》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对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及发表公告等形式,公开曝光其违规事实和处罚情况。通过上述措施,让所有的人都认识到,造假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让造假者望而却步。
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切实有效治理我国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重点从“人”、“制度”和“环境”三个方面人手,通过层层设障,环环把关,织密和缝细会计信息这张网,就一定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从而不断提高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国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会计秩序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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