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3 09:47 来源:蔡祺智 叶光胜 沈燕华
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企业职工福利费,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与工资制度并行的一项重要分配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制度逐渐发生了变化。
(一)职工的养老和医疗福利被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建立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制度,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大头,即养老和医疗费用,已经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大部分企业的应付福利费逐年累积,出现了大量结余。其后果,一是职工福利费演化成为一种“预先准备”,其结余为企业调节利润提供了一个渠道;二是计提数即纳税扣除数与实际支出数存在差异,扭曲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原来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基本移交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经营机制的转换,很多企业开始推进社会公共服务性质的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自2006年以来,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陆续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等文件,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将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予以分离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使得企业社会职能部门的资产逐渐剥离,企业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基本移交。
(三)职工福利费管理亟待规范
职工福利费随意性较大,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监督,造成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收入分配差距,并有逐年扩大的趋势。此外,由于职工福利费列支内容名目繁多、标准不一,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滥用应付福利费科目的现象司空见惯。例如有些企业将超出纳税调整限额的业务招待支出、广告费等计入职工福利费,逃避国家税收。为了公平、合理、合规地使用职工福利费,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必须对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二、职工福利费相关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企业财务规定的变化
根据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制定的原10大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实际发生时再进行核销。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抚恤费、探亲差旅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福利部门的人员经费、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不包括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企业实行全面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新《通则》规定将原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根据2007年3月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新《通则》实施后,各类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此次改革,终结了延续几十年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
(二)企业会计规定的变化
在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前,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财务制度相协调,对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相应地根据受益对象借记成本(费用)和相关资产成本。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不再明确规定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由企业“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取消原来的“应付福利费”一级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二级明细科目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受益对象列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三)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变化
1994 年1 月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2008年1月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明确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新旧企业所得税制度都维持了14%的税前扣除比例标准,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算基数是工资薪金总额,而非原有的计税工资总额。同时,和新《企业会计准则》、新《通则》的改革思路一致,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实际发生额”的扣除,而非“提取额”的扣除,也就是将按比例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制度改革的问题和建议
虽然新《企业会计准则》及新《通则》都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国税函[2009]3号文也对职工福利费纳税扣除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但是这三者的规定不尽一致,尤其是税收管理规定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列支进入成本(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上限,与财务、会计的相关规定并未协调一致。由于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支出缺乏控制标准,现实中许多企业存在着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现象。为了规范企业职工福利费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
(一)统一职工福利费的经济内容
将企业职工福利费明确定义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薪金、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二)明确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国家应当对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作出统一规范,明确职工福利费支出包含的项目内容。考虑到与税收管理规定的衔接,建议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项目如下: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缴纳,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其他原来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具体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独生子女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福利部门人员经费等。
3.企业离退休人员补助、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费用、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各类购物消费卡(券)、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为困难职工发放的房租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
4.对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但属于为职工在住房、交通方面所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应当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随工资发放的住房补贴、车改补贴或者交通补贴;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则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集体宿舍、尚未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职工住房、上下班班车等发生的相关支出。
5.对于职工通讯费补贴、防暑降温费、未办职工食堂的午餐费补贴、节日补助,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由于企业工效挂钩等原因没有纳入工资总额的,就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统一管理。
(三)制定职工福利费统一管理规范
国家应当出台系统的管理文件明确职工福利费基本的具体的管理规范。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制度健全、标准合理、管理科学、核算规范等基本原则,使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有法可依。
同时,要求企业完善职工福利费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明确职工福利费用的基本管理原则、开支范围、开支项目、开支标准、开支方式、审批程序、审计监督等。将职工福利费开支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按内部授权制度审批执行。对于实际开支情况,企业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开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引导企业积极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
(四)逐步将职工福利费纳入薪酬体系规范管理
应当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推行全面薪酬的理念,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逐步将职工福利费经常性项目纳入职工薪酬体系,提高收入透明度,尽量避免不同企业间因职工福利费差异过大而形成的分配不公,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特别是在薪酬制度改革中已经纳入工资薪金范畴的福利项目,不应再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避免引起制度改革的倒退和人工成本的重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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