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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时期财政监管

2009-03-09 11:24 来源:李月梅

  摘要  随着财政改革的深入以及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初步建立,财政监管工作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应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并在监管方法上有所创新。

  关键词  财政监管;财政部门;方法

  财政作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能。随着财政改革的深入以及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初步建立,财政监督工作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重要性越来越强。在各项改革措施推进并取得了明显成绩后,如何加强财政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已有的各项改革成果,需要财政监督予以保障;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措施,需要财政予以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正规性,需要财政监督进行监管;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的绩效,需要财政监管做出评价。

  一、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是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终需要一个完善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制和监督约束体系。财政监管机制作为经济监督体系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有机构成部分,应当随着整个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模式已初具规模,作为财政内部的一个子系统——财政监管,也必须围绕着如何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共财政来展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要求法律主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否则就可能违法,引起法律诉讼,从而影响国家和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财政监管工作就是对财政工作的全过程——财政预算的编制、财政预算的执行、财政预算的完成以及国家赋予财政部门的其他职责进行全方位的检查、监督和监控,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和纠正。因此财政监督工作亟需一部专门指导调整其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我国现阶段财政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只能依据一些别的法律法规,如《预算法》《税法》《审计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其法律主体各有不同,法律客体各有侧重,法律调整对象各有差异,给财政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问题。现在适用于财政监督工作的法律仅有《国务院违反财政处罚规定的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制定的《财政监察工作规则》等,因其对监管客体的约束不强,或基本无硬性约束,使财政监管主体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督职责。因此,我国迫切需要一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全国人大颁布施行的,立法层次高,权威性强的《财政监管法》,从根本上解决财政监督的法律依据,解决财政监督的工作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问题,使财政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财政监管队伍

  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系统内部的一个重要子系统,监督反馈着财政工作的运行状况,以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防止违纪问题的发生。财政监督工作的性质对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首先,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识到自己肩负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责任重大,只有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一切从国家的利益出发,才能做好这项工作;其次,要有良好的政策素养,随时了解掌握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紧跟形势,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再次,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财政监管工作的人员必须了解,精通,掌握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地更新、拓展自己的知识面,这样才能具有敏锐的职业判断力,做到有的放矢。由此可见,财政监督工作对人的综合素质要求是很高的。

  三、财政监管工作方法上应有所改进和创新

  财政监管是财政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其工作职责就是对财政工作进行反馈和监督,这与过去单以对外检查为主的工作方式有很大的不同。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管工作,必须在工作方式上有所转变,方法上有所突破。

  (一)依据有关法律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已确立了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框架体系,财政将逐步退出生产性,竞争性领域,而以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为首要职责。因此,财政资金将主要在行政事业单位内运行。通过以前年度的检查发现,行政事业单位真正属于财务会计账务处理的问题并不多,大部分违纪问题的实质在于单位领导的行政行为,行政决策违法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费用,滥发奖金,故意混库,挪用资金,贪污公款及公款消费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仅用简单的经济处罚是不够的。财政部门应有权在法律明确的范围内对有关领导和个人做出行政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权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财政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树立政府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

  (二)财政监管手段要有所创新在公共财政的框架内,财政监管工作应逐步由对外监管为主向内外并重转变,财政监管的重点应转变到预算的编制、修改、执行、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政府采购、转移支付以及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运行状态的反馈和监管上。由注重事后检查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转变,以财政资金为主线,实行全程跟踪监督,真正使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国家利益最大化。

  (三)财政监管要加强协调配合以前的财政监管部门与预算管理部门缺乏横向沟通,互相间联系不够紧密,监管也只是表面现象。新形势下,财政监督部门与财政内部职能部门可以通过规章制度依法建立规范,顺畅的沟通方式和制度,使监督机构能随时准确地掌握财政资金的走向,提高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使财政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高度融合,切实发挥财政监管对改进财政管理的作用。

  (四)财政监督要实现资源共享财政监管部门可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与国库,财政业务代理银行实现信息共享。财政监管要借助“金财工程”,与国库,财政业务代理银行实现信息共享,突出财政监管的过程性和同步性,强化财政监管的程序化和规范化,让财政监管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商德文。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财政监督体系[J].财经研究,1997,(11)。

  [2] 王化成。财务管理理论结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三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