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2 09:39 来源:贾康 刘微
税收超GDP增长并无不合理之处
社会各界围绕提高“两个比重”、优化分配格局出现了很多研究和讨论,也开出了很多“药方”。相关的分析中,一些观点与结论存在偏颇,特别是对于财税改革的“药方”往往缺少针对性的精准把握,甚至是南辕北辙。我们围绕“近十年来我国政府和企业部门分配份额呈现双增加态势,而住户部门的分配份额则有所下降”、同时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这一现象,从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在其中的各自责任切入,分析现行财税体制的不足。显然,经济发展阶段、市场机制不够健全可以说明我国和发达国家收入分配格局的差异,但是却不能说明我国近十余年间“两个比重”下降的趋势。
严格地说,税收超GDP增长不是“两个比重”下降的原因,而是同一事实在不同领域的表现。税收等财政收入的高增长,特别是超GDP增速的连续高增长,首先就表现为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占比的增长趋势;其次,我国的纳税人目前仍以企业、组织为主,税收持续高增长,也反映出企业、组织行为的活跃以及收益的增加,传递到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自然表现为企业部门的强势。因此,“两个比重”下降是税收等财政收入及企业收入超GDP增长的国民收入分配的表现,两者是一件事情的两个角度的表述,背后的原因是相同的。
在分析解释原因之前,需要明确三个前提性认识:
第一,我国狭义宏观税负总体水平(财政收入/GDP)并不高,但因涵盖面不全,还不具备足够的说服力,相对全面的广义宏观税负的高低,我国不仅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年均水平。
第二,自1996年以来的财政收入超GDP增长是在改革开放前期十余年持续低于GDP增长而使财政收入/GDP比重从30%以上一路跌落至1995年10.35%最低点后的带有恢复性的增长,也在很大程度上是前面的“减税让利”、“放水养鱼”措施,带来后面的财源建设“收获期”的表现。
第三,这种超GDP增长是在屡次降税、增税政策甚少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必须实事求是地承认,有税制之外的因素决定了税收超GDP增长以及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和企业占比的双增格局。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同的正面解释主要包括:
人口红利。我国在弥合“二元经济”的当下阶段,正处于“人口红利”的集中爆发期。劳动力资源丰富和成本低廉优势已经使我国成为“世界工厂”和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之一,同时较低的抚养比,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未到来的阶段上,产生“人口红利”,其对生产领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丰裕的劳动供给、剩余劳动力大军的存在,相应带来劳动力成本低下的比较优势。尽管近年来我国劳动力成本已有所上升,但劳动者工资水平整体上仍然处于较低位置。而且,城乡二元格局未变而城市化进程加快等因素使得中国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可继续在较长时间内为城镇工业化进程提供较低成本的劳动力资源,人口红利效应还将有一段时间的释放,并表现为影响劳动占比走低、其它两项占比可能走高的因素。
城镇化。城镇化对于我国经济的促进作用非同小可。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显示,1992年―2008年是我国城市化与城市发展的空前活跃期。到2008年底,全国城市总数达到655个,比1991年增加176个,增长36.7%,平均年增加11个。城镇人口比1991年增加90.3%,平均每年增长5.6%。城市化率提高到45.68%,比1991年提高19个百分点。高速城镇化不仅是城镇数量与规模扩大的过程,同时也是一种城镇结构和功能转变的过程,极大地拉动了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带来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活跃,继而推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收入的大幅增长。
产业转型红利。1994年全面工商税制改革至今,我国产业结构还一直处于调整变化和升级之中。截至2008年底,第一产业占比由1994年的19.8%下降到11.3%,而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分别提高了2和6.5个百分点。这种产业结构演变与发展趋势和税收制度结合来看,就是轻税或无税产业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税基稳定、税源充裕产业的比重则持续上升,助推了税收收入的高增长。
企业效益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高增长的微观表现之一是企业经营效益的不断向好,随之带来的利润高幅上涨可以部分解释税收超GDP增长。1994年至2007年,我国企业所得税年均增长率为23.6%,远远超过GDP增长速度,成为带动税收高增长的因素之一。
非税收入部分转预算内。随“综合预算”改革推进,“预算外资金”概念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原来不在财政收入正式统计数字内体现的一些非税收入,转入了预算内。这也是财政收入/GDP比重名义指标向上提升的因素之一。
现行财税体制对再分配调节偏弱
上述原因,是侧重于从税制之外正面、客观解释税收等财政收入十余年间超GDP增长的原因,也适用于说明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企业占比的增长趋势。这些都应主要归于中国特定发展阶段上市场发育与作用的层面。同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包括财税体制在内的政府制度安排与调控经济的方式手段,又迎合、放大市场的既有特点,以政府、企业分配占比双增的形式更多分享了各类经济红利。对于直接或间接导致“两个比重”降低的制度安排,需要指出如下主要方面:
第一,税制结构中对于间接税的国库收入功能依赖过重。从两次分配情况来看,政府收入占比升高趋势主要表现在初次分配阶段:初次分配阶段政府部门收入自1994年至2007年提高了2.44个百分点,平均占比达到17.68%,其中生产税净额占比超过90%。进入再分配阶段,政府部门收入平均占比为19.75%,其中收入税只占其中的2.51%,对政府收入占比上升的影响很小。可以说,生产税份额高是造成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政府占比及趋势的一个原因,这和我国的税制结构有直接关系。
我国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占据了税收收入总量的多半。三类税的税基分别相当于1)工业增加值和商业的增加值;2)汽车、成品油、烟、酒等特定商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行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不难看出,这样的税基,恰合我国正处于产业转型、城镇化的发展阶段,导致政府收入分享了更多的产业转型、城镇化红利,表现为税收收入的高增长。
在此需要讲一点历史。我国现行税制的架构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基础的。彼时相对合理的税制是否还适应现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在不考虑税收总规模的前提下,税收收入对于间接税过于倚重的弊端已经开始显现,它既引起国民收入分配领域政府占比的较高与增长趋势,还导致收入使用环节对居民消费的抑制。
第二,国家与国企间分配关系长期向企业倾斜。国家与国企分配关系影响的是政府、国企在分配、再分配中的利益配置和营业盈余的归属。针对现存问题理顺国家与国企分配关系,在现阶段的突出意义,在于适当提高政府部门收入,降低企业部门收入,更重要的是规范市场秩序,避免过度垄断对于经济运行的干扰和对于非国企活力的压抑,以及遏制与过度垄断相关联的个人收入差距扩大。
国企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现行的国家与国企分配关系的基本框架是1994年税制改革奠定的。为了平衡和国有企业的利益关系,当时在推动所得税改革、取消执行各类包税政策时,配套了对国有企业的过渡性让利措施,规定“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
这一规定,彰显了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大力支持,暂时下放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于企业利润的分配权利,把国有资本收益全部让利于企业。
此后,随着国企股份化改造的深入进行,在统一税制基础上,国家也曾经考虑过要将国企利润上收。1994年税制改革后不久,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受种种条件制约,并没有真正得到执行。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留归自用的做法一直延续下来,直至2007年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中央本级)才有所改变。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新的历史阶段推动国家与国企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合理化的有利途径。但实施以来有两个突出问题:
一是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力度过小。2009年国企实现利润1.3万亿,相当于当年全国税收收入的22%、财政收入的19%。中央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和部门所属企业)利润高达9445.4亿元。在国有企业获得巨大利益的同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收缴却十分“寒酸”。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2007-2009年,共收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1572.2亿元。也就是说,中央级次国企利润收缴三年集中到政府收入中的尚不足一年利润的20%。
二是支出方向的偏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酝酿之日起,对其收支管理模式就存在争议,是否独立于公共财政预算是焦点问题之一。最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是一个折中的方案。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这样规定的:“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3.其他支出”。并补充“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这样的界定,等于把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区别于其他政府公共支出,似乎国有资本收益只能用于国有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准封闭运行的倾向。国有企业国家所有,政府代表行使权力,利润由全体人民共享这样简明的逻辑在各种利益集团代言人的干扰下变得模糊起来。
对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而言,国有企业留利巨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准封闭运行,其不良影响是多方面的。政府无边界让渡国有收益,不仅造成政府收入的减少,也带来收入结构的扭曲,影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居民无从分享国有资本收益,收入空间、消费空间受到挤压。更深层次则是巨大国企利润对于市场秩序的干扰。
第三,政府对于再分配的调节力度不够,规模较小,制度建设有缺失。“抽肥补瘦”的济贫,主要体现在再分配阶段的社会救济福利上。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中,政府对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有三项:“社会保险福利”、“社会救助”和“其他”。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解释,“社会保险福利”是对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支付,“其他”指的是政府对未纳入统筹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的支付,社会救助是国家财政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支出。社会救助才是政府“补瘦”、济贫意义上的福利性支付。从资金流量核算上看,我国社会救助力度明显较小,即政府对于住户部门经常性转移规模偏低,直接影响再分配中居民收入占比的提高。从统计核算上看,我国政府社会救助主要是《中国统计年鉴》“中央和地方财政主要支出项目”表中的“国家财政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的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中的“市镇居民的肉食价格补贴”两项。从比重中,仅占可支配总收入的0.4%左右,接近政府可支配收入的2%和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的1%,对于住户部门收入占比的调节虽方向正确,但力度不大。
更具体的表现,是在财政社会保障类支出中,社会补助的占比较低。一般来说,社会救(补)助制度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保障制度,是“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按照2007年以来的收支分类科目,社会补助包含在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之中。2003-2008年,全国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均增速超过了20%,占全国财政支出比重达到11%左右。但是经过再分配环节可以转化为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的社会补助的占比仍然很低。以2007年为例,当年社会救助绝对数为1043亿,占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447亿)的19%,占当年全国财政支出的(49781亿)的2%。这一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背后的含义是:一方面社会补助的规模比较低;另一方面在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中,现行统计口径之下更多资金是以政府消费的形式来加以体现,能够形成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占比很低。但现实生活中,“政府消费”部分包含着支持提高社会成员(主要是低收入阶层)实际生活水平的财政支出,在适当提高政府收入占比的同时,如能有效地保证政府新增财力流入这个领域,正是中国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靠近的应有表现,只是现有的资金流量表尚不能清楚提供相关的量化内容。
政府“抽肥补瘦”能力关键在于依托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我国现存的突出问题之一是不动产税、遗产税和赠予税等制度建设缺失、个人所得税的设计也存在明显欠缺,使政府可做、应做的遏制收入分配悬殊之事,没有相应工具。
第四,财政预算管理上缺乏制约政府支出规模的制度设计。政府支出责任边界不清,管理成本偏大,是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比上升的制度层原因之一。尽管财政收入多年持续大幅增长,各级政府仍然普遍面临较大的收支矛盾,除国民收入分配核算涵盖的税、费收入外,土地收入、举债收入都成为满足政府不断扩大支出的工具,其中隐含的干扰市场秩序、财政风险等问题已经受到关注。这涉及到更深层次的政府职能的规范、转变所需的制度建设,并非一般财政管理力所能及。但是,从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方面,对于控制政府支出规模、约束政府支出责任的制度设计也存在欠缺。财政近些年来围绕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已出台了很多改革措施,特别是通过支出结构优化、落实预算管理的完整性、加强基本公共支出管理、开展支出绩效评价等,直接或间接约束了政府行为,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对政府非规范性获取收入起到了一定监督约束作用,但同时,对政府支出规模、支出责任的改革(即事权合理化改革)却鲜有进展。从1994年分税制管理体制改革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逢谈体制必然强调要推进事权财权、财力的对应,但目前事权的界定仍然没有明晰化。与之相关的则是政府支出规模连年扩大,相应的财政制约不到位。
第五,税制方面存在着不利于市场经济要素流动的阻滞因素。市场机制的建设完善是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两个比重”的基本机制构建问题,政府财税制度需与之呼应配合。目前税制中还存在着明显不利于市场机制运行的制度设计,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增值税、营业税并行格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于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以及加工、修配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对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样,形成了我国增值税、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体系。
目前,这种并行格局引发的负面效应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是营业税固有的重复征税矛盾仍然存在,加大第三产业的税负不公平。重复征税是1994年前工商税制的痼疾,即只要产品发生不同企业间的流转,就会有税收产生,税收负担随流转环节增加而增加。因改革后对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继续保留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样在营业税的覆盖面下,重复征税现象仍然存在。如果把劳务、无形资产视为产品,营业税所包含的重复征税因素和过去的产品税是一致的,其弊端同样是造成税负不公平,遏制企业的分工细化。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整体趋势上同样是要求专业化的分工协作,企业业务之间分工越来越精细化。在劳务、无形资产交易的链条上,应税行为均为营业税税目时,只要企业向外扩散流转环节,继续分工细化协作,就会发生重复征税。
二是增值税链条不完整,挤压生产型服务业的生存空间。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到位,在第二产业反映为不鼓励生产企业的分工细化,而对于第三产业而言,问题则在近年更为严重,大大挤压了生产型服务业的生存发展空间。如果各企业自行发展仓储、金融、运输等等服务行业,可以避免营业税的重复征税,也可以规避营业税不能抵扣的缺陷,必然使其减少对社会性生产服务的需求,但却降低了社会性生产服务企业的发展空间和总体的专业化水平。
三是营业税无法抵扣,不利于服务贸易、服务产业的发展。我国在服务贸易发展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无法实现出口退税。第三产业实行营业税,在出口环节上无法按照增值税实现退税,降低了服务产品的国际价格竞争力,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服务贸易,限制了国内服务产业向国外市场的扩展。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服务产业新兴业态的迅速发展,信息传输、软件、咨询、文化等服务产业迫切需要国际市场空间的支持,服务贸易出口不能退税的矛盾更加突出。
总之,政府视角上有效制度供给不足问题与“两个比重”走低趋势的关联,也是不可忽视的。
优化结构性减税 给企业居民让利
近年我国已采取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措施,2009年因此而让渡给企业、居民的利益约为5000亿元,今后在这方面虽然可操作空间已收窄,但仍需积极考虑、动态优化。
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降低间接税比重也已经具有迫切的社会需要并具备了一定可能性,更多强调“支付原则”为主的税制调整的基础条件在逐渐成熟。改革从何切入,对社会经济的冲击最小、正向效应最大,则需要理清其“技术”路线,审时度势,把握时机。我们认为降低间接税比重的最佳方式就是在构建和完善地方税体系、形成地方支柱财源以落实省以下分税制的进程中,酌情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改革的多赢目的是十分明显的:一是减少增值税、营业税并行对于市场要素流动的现实阻滞,为我国服务业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税收环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税制改革推动经济质量跃上新台阶;二是通过税率设计,降低间接税比重,削减政府生产税收入,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减少对居民消费的抑制作用。为了防止间接税比重下降对于政府收入总盘子的影响和对于地方财政的影响,要把资源税改革、房产税改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适当前置,加紧推行。
增值税扩围改革是解决增值税、营业税并行引发一系列矛盾的有效方式,有利于减少市场要素流动障碍,清除流转税制对服务业发展的制约。现代服务业是产业分工细化和升级的产物,增值税自身具有公平、中性优势,可以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生产要素顺畅流动,为产业分工细化创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如果增值税覆盖到整个产业链,通过完整的环环相扣机制,将使应税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的税收负担之和,不再受到流转环节或次数多少的影响,即对于某一产品完成其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无论是放在一个企业进行“全包型”管理,还是放在若干企业其增值税税负都是一样的,客观上提供了有利于而不是阻滞专业化分工的税收环境,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基本要求,促进服务产业的进一步细化、扩大和升级换代。
当然,增值税扩围改革不必然降低间接税比重,但在设计上可以有意为之。扩围面临的利益调整很多,涉及到重新确定服务业扩围后的增值税率、扩围后原实行增值税行业的税率、扩围后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比例等。总体上来说,推行此项改革,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收总量是否改变,对于改革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案的影响会有很大不同。如果能够把降低间接税比重做为改革的同步诉求,在减少增值税、营业税总体税负的前提下推进扩围改革,对经济主体层面无疑是一个长期利好政策,也有助于降低终端消费者的负担,这项改革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综合效果,将会更加突出。
加快房产税改革,逐步强化直接税再分配作用。房产税改革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优化中的意义在于:在降低间接税比重的同时,可以强化主要针对富裕阶层的直接税,弥补地方政府收入并打造与地方政府职能合理化内在契合的支柱财源;逐步将纳税环节从生产环节转移,后置到财产、资本环节。具体到和增值税扩围改革的配合,还要使房地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增值税扩围改革可能最终导致营业税的取消,但目前营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据重要位置。房产税改革在我国研究论证已久,并进行了相关的“物业税”空转试验。从降低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的需求来看,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也就更加突出。房产税属于财产税类,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房地产市值的升高而提高。从市场经济的国际经验看,该税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充足和稳定的税收来源。对于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最大意义首先在于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大宗的地方税种,使地方税体系建设得到重大推进,间接为其他改革和全局配套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撑。同时,该税还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并强化政府应发挥的再分配的功能作用。
此外,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以及以后条件具备时推出遗产税与赠予税的改革,都是可以发挥类似作用的改革事项。
加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力度,促进垄断行业改革。结合消除国有企业过度垄断的配套改革,加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上缴力度,可以降低企业部门收入,减少国有企业过高的垄断利润和特许权收入对于市场秩序的干扰;直接提高政府部门收入,集中更多的国有资本利润,用于提高对住户部门的经常性转移,更多地运用国有资本收益改进民生。其措施就是要在2007年已启动运行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框架下,较大幅度地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力度和统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使用。
提高收入收缴力度首先可在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层面执行。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一是在促进垄断行业、部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对于现行的征收比例做出调整,二是扩大征收范围,应当逐步向金融类以及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扩展。鉴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特点,“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因此对于地方层面,应鼓励支持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
提高政府再分配中经常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绩效。提高政府再分配中经常性转移支付的规模,目的是提高再分配住户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占比。路径是提高政府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中要注意,在支出方式上,要加大对住户部门直接的经常性社会补助,旨在提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而不只是通过政府消费的篮子进行间接的补助。同时,应结合绩效预算的逐步发展,大力提高转移支付支出的绩效水平,为民众提供更多实惠。
在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改革的大方向上,我们应尽可能避免以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为名的“福利赶超战略”。尊重市场的基础与核心作用是第一位的原理,以政府干预的方式去强势代替市场配置资源,硬性提高或降低某一个分配结果指标(如除了适度提高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之外并无多少合理操作工具的“收入倍增计划”等)的实际意义并不大,其结果却很可能是带来新的扭曲,长期效应极不乐观。
财税体制改革的当下任务,一是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合理调整政府收入结构。在政府支出总量不宜、也难以做出较大调整的制约条件下,对政府公共收入进行结构性调整,有减有增,同时跟进遏制居民收入分配扩大、降低企业过高垄断利润、约束控制政府支出规模的税收和预算管理改革;二是及时清除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的阻滞因素,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市场机制的发育与走向成熟。
国企收入增长存在非市场化因素
1978年以来,国企改革一直是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国有企业实现了从政府行政机关的附属向市场主体的转变,国有经济活力和竞争力明显提升,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增强。相应的,国有企业运营业绩不断提升,企业收入迅猛增长。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营效益的提升是深化改革的结果。但是,其中也有一些不合理因素。最突出的是,国有企业自1994年以来,长期把税后利润留归己用,不上缴或少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此外,最具实力的国有企业集中在中央企业,其中又以垄断型企业为主。2010年进入世界500强的43户中国内地企业中,中央企业占到了30户,排名前三的中国石化、国家电网、中国石油均带有较强的自然垄断型行业属性,其市场支配地位处于绝对强势,企业高速成长乃至于高利润背后又难以避免带有与改革尚不到位相关的过度垄断成分。
在上述非市场化性质的不合理因素的作用下,国有企业收入连年大幅增长不仅带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企业部门收入的上涨趋势,而且,这种上涨中与尚未消除的过度垄断因素以及资产收益上交制度缺位因素相关的部分,是以扭曲各要素市场供给价格和收入分配合理化框架为代价的,导致的是对政府部门、住户部门收入的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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