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5 10:32 来源:曹越 黄灿
摘要:企业财权主要包括出资者终极财权、企业法人财权以及两者各自分割与分层所形成的明细财权,以不完全契约中之完备部分与不完备部分为标准,财权可以划分为基于企业公平的“通用财权”范畴和基于企业效率的“剩余财权”范畴,前者以公平为价值取向,后者以效率为价值取向。任何一项财权配置本质上是一个二元价值体系,即基于企业公平的通用财权配置和基于企业效率的剩余财权配置,在实践上表现为某项具体财权配置对公平与效率的权衡。
一、财权:缘起与评论
汤谷良(1994)认为,企业财务主体所拥有的财权,是原始产权派生而又独立于原始产权的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的结合,即构成法人主体的财权。企业财权是派生产权,属于法人财产权。该观点已经触及了“企业财权”的本质,对认识财权的具有重要意义。但将企业财权隶属于法人财产权值得商榷。企业财权应从整个企业层面来考察,法人财产权仅仅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伍中信(1998)认为,财权表现为某一主体对财力所拥有的支配权;财权=财力+(相应的)权力,这里的“财力”表现为一种价值,是企业的财务资金或本金,而相应的权力便是支配这一“财力”所具有的权能。该论述主要是在产权理论的指引下,从“权力”视角来展开和论证的,应当是认识和剖析财权本质的基本方向,但将财权隶属于法人财产权则缩小了财权范畴。
刘贵生(1999)认为,财权又称理财权,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财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的财力支配权;另一个是与政治相联系的财力分配权。前者属于财务范畴,后者属于财政范畴。狭义的财权仅仅指前者,即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的财权。该论述将财权与财产权联系在一起,初步概括了财权的内容,对认识财权内涵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但财务权利与财政权利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绝不能相互混淆。郭复初(2001)认为,财权还包括投资权、筹资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成本费用开支权、定价权和分配权。该观点从公司财务角度将公司财权直观归结为七项具体权能,有利于考察各项具体财权的配置,以达到优化财权配置的目的。李连华(2002)认为,财权并非仅指财务权利,而是体现在资金运动和财产上的各种权力,相当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或物权。并将公司财权划分为出资者终极财权、公司法人财权以及法人财产权所分割形成的明细财权,进一步认为公司财权是由不同层次、不同权能所构成的一个权力结构系统。关于财权是一个权力结构系统的观点,对财务分层、财权配置有着重大意义。
王斌(2003)认为,财权大致有三种解释:一是狭义上的现金收支及财务运作权;二是包括财务与会计在内的广义上的所有权力;三是构建财务控制系统的依据,包括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权、现金调度支配权和日常财务处理权等方面。王教授从财务控制角度理解财权的内涵,对财务治理中财权实际操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该论断缺乏前后一致的分类标准,没有完整概括企业财权内容。张兆国等(2005)认为,企业财权是关于企业财务方面的一组权能,包括财务收益权和财务控制权。我们认为,把企业财权分为财务收益权和财务控制权两大类,是正确理解企业财权配置的一把钥匙,是合理配置企业财权的基本前提之一,但将财权仅仅理解财务方面的权能有失偏颇。
李心合等(2005)将财权定义为公司获取、控制和运作财务资源的权力;并认为公司财权的来源已从股东的资本向利益相关者的资源扩展。他们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来考察财权内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概述的具体财权内涵显得较为模糊。
衣龙新(2005)认为,财权是派生于产权的财务权利,是体现一定财务经济关系的一组权利束,大体包括财务决策权、收益分配和监督等权能;并认为公司财务与公司治理研究的重点是派生于企业所有权的“企业财权”。笔者认为,将“财权”范畴研究的重点定位于“企业财权”,是研究财权配置及财务治理的关键。
张栋(2006)主张财权就是财务治理权,并将其分成财务收益权和财务控制权两类。其中财务控制权包括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督权。该观点继承了张兆国和张五新(2005)关于“财权”内涵的基本思想,并发展了财务控制权的具体内涵,但将财权等同于财务治理权则值得商榷。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多边契约关系的联结体,是要素所有者交易产权的结果。那么企业财权就不仅仅只是法人财产权中主管价值形态的部分,而应包括一切要素所有者投入的“财力”(本金)及与之相伴相生的“权力”,要素所有者也应拥有“企业财权”。投入要素的契约方便成为企业的财权主体。企业财权应从整个企业层面去理解,主要包括出资者终极财权、企业法人财权以及两者各自分割与分层所形成的明细财权。企业法人财权在企业财权中占主导地位,这是因为现代企业必须是拥有独立法人财权,进行独立核算,拥有自身利益并努力使之最大化的经济实体。 企业财权是企业产权的核心权能,是体现财务权责结构的一系列权利束的总和;它是侧重从财务关系方面反映财务本质属性的核心概念;它是一个权力结构系统,大体包括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财务监督权和财务收益分配权。其中,财务决策权是指对企业各项财务活动和财务交易所具有的决定权;财务执行权是指对最优财务决策方案执行、实施的权力;财务监督权是指对决策性财权和执行性财权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财务收益分配权是指对企业通过运用财务活动和处理财务关系所创造的企业剩余(净利润)的要求权。
二、通用财权与剩余财权:提出与解读
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约的有机组合,是人们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由于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或者交易费用,使得现实中的契约是不完全的(incomplete)。契约不完全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三类成本:一是预见成本,即当事人由于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不可能预见到所有的或然状态;二是缔约成本,即使当事人可以预见到或然状态,以一种双方没有争议的语言写入契约也很困难或者成本太高;三是证实成本,即关于契约的重要信息对双方是可观察的,但对第三方(如法庭)是不可证实的(Tirole,1999)。
现代企业理论奠基于不完全合同。因为合同是不完全的,所以产权的初始配置和后续调整对效率的影响是重要的。产权与契约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市场交易的载体是契约,契约的基础是产权;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关系说到底就是协调产权关系(洪银兴,2007)。产权契约是指各产权主体之间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按照自愿、平等和公正等契约原则就产权的界定、调整、分配、转让与履行等达成的契约关系(郭金林,2002)。在一切契约关系中,产权契约是最根本的契约关系。作为产权之核心权能的财权,其本身也是一种产权契约。这为我们从契约理论透视“财权”奠定了良好基础。
以不完全财权契约之完备程度为标准,财权可以分为基于企业公平的“通用财权”范畴和基于企业效率的“剩余财权”范畴。通用财权诞生于企业不完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其结果可由第三方验证(即其中的完备部分)的企业“财权”。而剩余财权则缘起于不完全合同中的不完备部分,是企业合同疏漏、未作具体规定,或无法作出具体规定,或虽作出明确规定但第三方不能验证其结果,或虽可以作出明确规定但受成本效益原则约束以致事实上不可行的企业“财权”。在“财权=财力+(相应的)权力”等式的基础上,可以派生出下面两个等式:“通用财权=通用财力+(相应的)通用权力”;“剩余财权=剩余财力+(相应的)剩余权力”,其中通用财力和剩余财力、通用权力和剩余权力等范畴的涵义与通用财权和剩余财权的涵义基本类同。
通用财力是指有关企业财务资金或本金(也可称为“资本”)在“财务契约”中明确规定并且其结果可由第三者验证(即其中的完备部分)的企业“财力”。如各契约方初始投入企业的资金一般都有明确的归属,可视为“通用财力”。“通用权力”就是支配“通用财力”所具有的权能。剩余财力则指的是有关企业财务资金或本金(也可称为“资本”)在“财务契约”中疏漏、未作具体规定,或无法作出具体规定,或虽作出明确规定但第三方不能验证其结果,或虽可以作出明确规定但受成本效益原则约束以致事实上不可行的企业“财力”。如创造的企业组织租金(净剩余)中难以明确规定分配标准的部分,就是企业的剩余财力。“剩余权力”就是支配“剩余财力”所具有的权能。这两个等式不是简单套用,而是将财权按照其在不完全合同中之完备部分与不完备部分所作进一步细分所派生而来。笔者认为,“通用财权”和“剩余财权”划分了财权研究的两个不同领域,对“财权”一系列重要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三、通用财权与剩余财权:价值取向及其定位
(一)基于企业公平的“通用财权”观
现实中的人们并没有因为合同必然是不完全的这一事实而放弃签订尽可能完善合同的努力。人们真正关心的并不是合同的不完全性本身,而是合同的完全程度。作为不完全“企业财权”合同中完备部分的“通用财权”,其事前权责的各种规定,都是为企业各契约方提供合理而又稳定的公平预期。Hume(1969)认为,“占有”的稳定性是人类社会和平和安全的基本保障。产权的不稳定性是阻碍社会财富增长的主要因素。可见,作为产权与契约交叉领域的“通用财权”,其事前明确规制隐喻的稳定预期必然强调公平价值观,也就是为所有财权契约各方提供有关公平信息的稳定预期。
企业“通用财权”安排的一般范式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法律层面,如公司法等;另一个是公司层面,如公司章程等。具有制度规模经济的国家提供的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等内容可以理解为公司现时及潜在的投资者借助“政治程序”签署的公共契约的一部分,是所有各类公司共有的公共契约,旨在彰显民主国家诉求的社会公正价值目标,表明对所有公司的共同要求和对所有投资者的平等待遇(诺斯,1980;Easterbrook,1991)。这也是民主国家宪法(“权利法案”)的基本要求。而公司章程只是把公司法中没有明确的,而股东认为必须明确的内容写出来。从而与公司法、物权法等一道成为约束公司参与各方的私人契约。其中公司法等先于公司章程而存在,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等衍生而成。通用公司治理范畴是基于社会公正原则设计的强制性规定,具有确定性、一般性和普遍性,是为了实施事先确定的平等保护所有投资者(包括中小投资者)等社会公正价值目标的人造秩序。因此,对公司及投资者来说,它是一种外生规则。
为了保障体现公正价值目标的外生规则的实施,国家设计了作为惩罚机制的法庭装置,以便投资者在利益受到不正当损害时通过通用公司治理寻求司法救济(陈汉文等,2005)。显然,通用公司治理在于保障一种抽象的整体秩序,这种秩序以公正价值目标为导向。通用公司治理中的“企业财权”契约是相对完全的,这是因为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企业财权”的具体规定,整体来说是相对完全的。根据“财权=通用财权+剩余财权”这个等式可以发现,此时,“通用财权”在“企业财权”中占主导地位。因此,通用公司治理中孕育的财权中占主导地位的还是“通用财权”。通用公司治理以公平为价值取向,那么其中的财权配置也就传承了公平价值观,而通用公司治理中的财权又以通用财权为主导,合乎逻辑地,这种在法律和公司层面耦合而成的“通用财权”理应突出对利益相关者的产权保护,侧重对企业公平的强调,以公平价值观为导向。因此,发轫于不完全财权契约中完备部分的“通用财权”就传承了通用公司治理所强调的企业公正价值观。
(二)基于企业效率的“剩余财权”观
因为企业财权契约是不完全的,所以剩余财权的初始配置和后续调整是重要的。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所以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无法写入契约。一旦自然状态实现,在这种具有双边锁定特征的再谈判过程中,投资方就面临被对方“敲竹杠”(hold up)或攫取“可占用准租金”的风险。作为不完全“企业财权”合同中不完备部分的“剩余财权”,其事后通过对或然状态进行谈判来解决事前无法规制的权责,这种“讨价还价”式谈判会引致高昂的交易费用以致很多情形下不会发生。理性的契约方就呼唤在不完全“财权”完备程度(即通用财权)既定的情况下,通过对“剩余财权”的“流动”与“分割”及其有效配置以最大化企业组织租金创造。也就是在“通用财权”主张公平价值取向的前提下,“剩余财权”价值取向应定位于效率价值观。简言之,“剩余财权”担负着将企业价值“蛋糕”如何做大做强的使命,而“通用财权”则担负着将“蛋糕”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利益相关者(stake holder)的使命。
由于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适性,就给个体的公司留下了较大的剩余公司治理空间,这体现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工作规则》等规则中,主要是内部治理机制(陈汉文等,2005)。由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理念及投资者逐利的本质,使得剩余公司治理成为基于自由竞争理念的、以股权强势原则为基础的、旨在追逐公司效率的一个博弈以后的制度均衡(Kreps,1990),以求在市场中取得有利于公司效率的结果。剩余公司治理诉求于特定公司个体的经济效率目的。相对通用公司治理而言,剩余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内部治理机制,灵活性大,适应能力强,因而剩余公司治理中“企业财权”契约是相对不完备的。根据“财权=通用财权+剩余财权”可知,此时“剩余财权”在“企业财权”中占主导地位,即剩余公司治理中占主导地位的财权是“剩余财权”。 剩余公司治理以效率为价值取向,那么其中的财权配置也就传承了效率价值观。而剩余公司治理中的财权又以剩余财权为主导,合乎逻辑地,“剩余财权”理应侧重对企业效率的强调,最大化企业组织租金,以效率价值观为导向。因此,发轫于不完全财权契约中非完备部分的“剩余财权”就继承了剩余公司治理所强调的企业效率价值观。
四、财权及其配置:二元价值体系
上述研究表明,财权本质上是一个二元价值体系,即基于企业公平的通用财权和基于企业效率的剩余财权。任何一项“财权”都是由“通用财权”和“剩余财权”构成,前者以“公平价值观”为取向,后者以“效率价值观”为取向。因而,通用财权配置应坚持公平价值取向,而剩余财权配置应坚持效率价值取向。杨瑞龙和杨其静(2001)研究发现,企业的核心内容是关于组织租金的创造和分配;保留收入的创造和分配并不是企业的特征,因为这是任何一个理性人参与任何一项经济活动所必然要求的权利;但是组织租金的创造和分配却是企业(或经济组织)中独特的内容,是企业成员争夺的真正对象。可见,保留收入是合同中已明确规制的内容,是不能轻易受到侵害的。因保留收入而衍生的财权主要属于“通用财权”范畴。
对这部分产权利益应侧重于保护,也就是说“通用财权”配置必须坚持公平价值取向。而组织租金创造的多少及如何分配是合同中未予明确也无法具体明确的内容,因此而衍生的财权主要属于“剩余财权”范畴。企业需要通过剩余财权的流动与分割及其合理配置,为企业创造最大化组织租金提供动态制度安排,提高企业效率。也就是说剩余财权配置必须坚持效率价值取向。通用财权配置主要体现公平原则,即对基本财权的优先保证。而剩余财权配置主要强调效率原则,即追求企业组织租金最大化。“效率”的量度是原则的关键所在。剩余财权配置不实行效率优先,就无法完成企业财务目标(企业目标),所谓的公平也就没有保障。缺失效率的公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提高效率本身就是公平的隐性实现机理。
综上,任何一项财权配置本质上也是一个二元价值体系,即基于企业公平的通用财权配置和基于企业效率的剩余财权配置;在实践上表现为某项具体财权配置对公平与效率的权衡。权衡的规则是:如果一项财权中通用财权占主导,那么该项财权在配置时就应侧重公平;如果一项财权中剩余财权占主导,那么该项财权在配置时就应侧重效率。这个规则不仅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更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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