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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缓解基层财力困境

2010-09-17 14:07 来源:盖新利

  【摘要】现行财政体制不完善是造成基层财力困境的重要原因,要成功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基层政权顺利运转,必须加快地方财政体制建设,缓解县乡财力困境。

  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农业税的取消,统一城乡税制,已是大势所趋。然而,农村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必然导致基层县乡财力的减少,特别是作为其主要财政收入的农业税的取消,将进一步加大基层财政的困难。我认为现行财政体制不完善是造成基层财力困境的重要原因,要成功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基层政权顺利运转,必须加快地方财政体制建设,缓解县乡财力困境。

  一、现行财政体制不完善是造成基层财力困境的根源

  1994年分税制以来,中央与各省间的财政体制日趋完善,财力分配上的矛盾逐步转移到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财政运行困难和财力困境逐步显现出来,这既是造成农民负担加重的重要原因,又是农村税费改革面临的最大难题。造成基层财力困境的财政体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基层财政事权过大,财权过小,事权与财权不相适应,是导致基层财政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首先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但在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上,管理体制仍然比较混乱,上级政府凭借体制制定权将事权下放,但往往不予财力保证,造成下级政府尤其是基层县乡政府承担事权过重,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往往有事权而无财权,财政运行困难,从而不得不向农民和乡镇企业伸手,成为农民负担加重的重要因素。

  因此,只要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做不到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养多少人,基层财政运行困难的局面无法改变,再加上与分税制相联系的财政收入的多种预算渠道,他们还是会寻求通过拓展制度外财政收入来“养人”和“建设”,农民负担就难免会“按下了葫芦浮起了瓢”,无法根治。

  2.地方各级政府缺乏主体税种,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导致财力分配上层层“抓大集中”,基层财政获取财力进一步减少

  一方面,在我国税制结构中,适合于作为中央税的税众多,适合于作为地方税的税种少,地方税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各级财政都没有形成各有特色的主体税种。从省级政府到地市财政,再到县级财政,税种构成都极其相似,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对本级财政的重要性排序也完全相同。各级财政共同分享相同的、有限的几类税源,增收潜力有限,不利于各级政府根据地方税源特性,形成各自不同的财力基础。

  另一方面,上级财政在共享税的收入分配上“抓大集中”,导致基层财力进一步减少。各级政府凭借财政体制制定权,在主要税种分配上有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税,有的按行业分税,层层抓大,将大税种、大税源抓到手中,到了基层财政几乎无税可分,税种杂而收入规模小,造成基层财政收入来源不稳定。以农业税为主体税种的乡镇财政,无疑是财力最为薄弱的一级政府。而农业税取消后,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县乡财政无法正常运行政权。

  3.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不到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县乡财政困难。

  从理论上说,转移支付主要目标是公共社会服务的均等化。而我国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来保证政府机构的维持性支出和正常的机构运转,还没有财力顾及到保证一些具体的社会公共服务,如教育、公共卫生等。而且我国转移支付资金以税收返还、专项补助为主,其本身不具有促使地区间财力差异缩小的功效,导致转移支付制度的财力均等化程度不够。此外,尽管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县乡财政困境,许多县利用省转移支付增加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的投入,但各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补助一般只能弥补县乡财政收支缺口的60-70%左右,相对于县乡财政困难来看,这些转移支付资金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层财政困难。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调整财政体制,不调整县乡承担的过多的事权,就无法解决基层财政面临的财力困境问题。

  二、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缓解基层财力困境的建议

  1.建立科学、规范化的各级政府间支出事权的划分格局,适当减轻农村县乡事权财政支出

  “财权与事权相对称”,是保证基层政权顺利运行的基础。然而目前基层财政的财权与事权不统一,事权大于财权,留下大量硬缺口,因此必须调整县、乡财政支出范围。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农村支援城市”的“二元化”经济发展格局、农村地区发展长期落后,因此,农村基础教育不是农村地区的事情,也不是广大农民群众自己的事情,而是与整个国家、整个民族发展紧密相关。因此应增加中央、省级财政在基础教育、公共卫生上的事权职责,进一步减轻县乡政府在基础教育、公共卫生事权承担上的责任,从而适当减轻县乡财政支出压力,有助于进一步缓解农村地区的财力困境。

  2.各级财政构建各自的主体税种,财力分配向基层财政倾斜

  首先,按税种性质划分收入归属,确立各级地方政府各自的主体税种,彻底改变财力分配上存在的“层层集中”,财力分配向基层财政倾斜。同时,赋予省级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立法权,提高其收入组织能力。

  其次,就是要大力加强营业税、财产税等地方税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地方财力总规模。省级财政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尚在研究开征的社会保障税等税种也应是省级财政的重要税种。市(县)财政应积极发展面向动产、不动产课税的财产税体系,并逐步将其确立为主体税种;同时切实增强对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其他一些地方收益税种的税源监控,增加市(县)财政的收入组织规模。

  3.进一步规范、完善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对农村地区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的总趋向是财力向中央集中,县、乡级财政支付能力在缩小。农业税是属于地方财政收入,而增值税和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农业税取消,改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后,随着农民负担的减轻,县乡财政的收入来源大大减少,还要被中央分去一大部分,尽管事权也将有所减少,但其资金缺口还是要依靠上级的转移支付来保证,这就要求测算好乡级财政支出,按照现有的“分级管理、逐级转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中央对省、省对县、县对乡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县乡政权的正常运行。同时应调整地方既得利益,增加均等化转移支付资金规模,以缓解地区间财力差距。

  当然,除了上述财政体制不完善的原因外,乡镇政权自身的建设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机构膨胀,财政供养人员负担重等等,也直接影响制约着乡镇财政的财力平衡。因此要求乡镇财政能够顺应税费改革发展的时代潮流,精简机构和人员,切实减轻支出负担,轻装前行。这也是保证农民负担不反弹的重要条件。

  总之,在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过程中,加快地方财政体制建设和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既是顺利取消农业税,统一城乡税制的重要保证,也是缓解基层县乡财力困境,从而彻底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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