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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基础教育问题

2010-09-20 10:30 来源:赵晓俊

  【摘要】公共财政的职能与基础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基础教育必须纳入公共财政的供给范围,并坚持基础教育的财政公平原则。公共财政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有效供给,应优化投入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基础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基础教育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基本理论

  财政政策是具有公共性的,财政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其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财政的公共性源于国家的公共性。公共性是财政客观的、固有的属性。

  公共财政是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主要特征是弥补市场失效和市场缺陷。而市场失效的原因就在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存在,基础教育正是一种正的外溢性很强的准公共物品。所以几乎各国政府都对基础教育进行直接投资,通过财政直接拨款方式,确保包括贫困家庭人员在内的每一适龄青少年能够有条件接受义务教育。

  关于基础教育。教育是一种兼具公共品和私人品特性的准公共品。教育的公共品性质表现在一定范围内其消费具有非排他性,而且具有受益的外部性,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教育的私人品性质表现在教育资源是有限的,其消费具有一定的排它性,一些人消费意味着另一些人将无法消费,而且其受益具有内部性,受教育者可增长知识,提高生产技能和个人收益。但各类教育的性质又有较大的差异,从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到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它们在受益外部性方面逐渐减小,在消费的排他性方面逐渐加大,人们受教育的目的性逐渐加强。也就是说,教育的公共品属性逐渐减弱,私人品属性逐渐增强。教育的公共品和私人品性质分别为政府供给教育和个人负担教育成本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我国基础教育现状分析

  (一)财政对教育整体投入严重不足

  1.中国教育经费增长虽然较快,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较缓慢,没有实现《纲要》规定“本世纪末达到4%”的要求。鉴于教育经费不足,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年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到20世纪末,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从实际的情况来看,这一要求并没有真正实现,而且差距较大。

  2.教育投入结构不合理。从整体的教育支出比例来看,我国财政用于义务教育的支出也一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一般而言,基础教育当依靠财政性拨款来支撑的,然而,财政性拨款在总量不足的条件下分配亦不合理,政府目前对基础教育的拨款只占整个基础教育总投入的58%左右,而在高等教育的总投入中却也占到了50%左右。对基础教育投入的不足,又导致了部分地区的教育机构乱立名目向学生收费的现象,进一步提高了居民尤其是乡村居民子女在基础教育方面的成本。

  3.现行义务教育财政投入责任主体不合理。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模式,地方各级政府成为筹措基础教育经费的直接承担者,中央和省级财政只给少量补助。

  (二)基础教育领域中城乡差别明显

  1.教育机会的城乡差别。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机会的城乡差别依然存在,其在小学阶段与初中阶段均有表现:就小学阶段而言,从统计数据上看,教育机会的城乡差别似乎已不明显,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小学适龄儿童数一直维持在1亿以上,即使未入学率以1%计算,小学适龄儿童未入学数也有百万之巨。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小学阶段依然存在辍学现象。较之小学阶段而言,初中阶段教育机会的城乡差别更明显可见。农村地区离实现“普九”目标还有一段距离。另一方面,农村初中阶段的辍学现象较之小学则严重得多。

  2.从人群结构来看,城市基础教育投入体制没有充分考虑到流动人群的利益。随着广大农民纷纷进城务工就业。随之而来的人口迁移提出了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日益突出。这100万游荡在城市街头的失学农民工子女,他们耽误的不仅是自己的前途,还会成为未来社会的“定时炸弹”。

  (三)基础教育供给的效率和公平问题

  基础教育,是一种公共服务,应由政府提供,财政买单,提供教育服务是政府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公共财政基本职能之一,教育服务不应市场化。在基础教育的供给中,无论什么情况,政府都应当成为基础教育最主要的供给者。

  三、公共财政下基础教育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针对教育投入不足

  1.确立公平优先的价值取向。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下,国家有必要将国民教育放在优先考虑的战略地位来推进。切实确立“优先保证义务教育”的基本国策,加大投入,突出重点。在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分配中,义务教育应当成为重中之重,政府应当成为义务教育的最主要责任主体,确保义务教育真正成为普适性的完全公平的福利教育。

  2.各项相关制度的变迁。制度层面,增加教育投入的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分税制,改革教育投入的预算管理体制。

  (二)对于城乡教育差别问题

  第一,统筹中国城乡居民公共品收益分享制度。第二,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投入力度,实行对贫困地区规范的转移支付。其目的是要实现教育资源的纵向与横向均衡。第三,将流入地流动人口的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的支持范围。

  (三)改变教育产品的供给方式

  教育服务不应当市场化指的是不应当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规则完全移植到教育服务中来,这并不等于教育服务不应按市场经济要求进行相应改革。在教育中有限度有条件的引入市场机制;有限度的引入教育券制,实现基础教育的供给者和生产者分离,极端一点说,即使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也不一定由政府来生产。如国防产品,在美国生产武器的公司完全是私人拥有的,但政府掌握着武器采购开支;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双赢首先,确立差别原则,其次,保持政府对教育领域市场运作的强有力的规制。

  针对我国基础教育经费管理的混乱状况,应建立一套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收费方式,实行收钱与花钱、管钱分离的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预算单列和建立定期公布各地教育经费支出状况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加大对各地中小学和主管教育部门的财务审计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约束和监督作用,有效避免教育经费的挪用和滥用。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 2005年统计年鉴[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

  [2]孙文祥,张志超.财政支出结构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的影响[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4,(12).

  [3]从树海.财政支出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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