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05 09:40 来源:郭玲 张志超
摘要:从1996年国债发行开始采用招标方式时起,我国国债发行机制正在逐步地市场化、规范化。但应注意的是,我国国债招标发行机制还很不完善,在设计上,还存在着一些亟待改善的问题。我们应该加以注意以减少国债发行的费用。
关键词:国债拍卖;发行机制;一级自营商
从1996年开始,财政部开始逐步地以招标(即密封式拍卖)这一市场化的方式来发行国债。到目前为止,除凭证式国债(柜台销售)和特种定向国债(定向募集)以外,其他记账式国债和无记名国债基本上都采用了招标的方式发行,经过近几年不断的尝试和调整,我国的国债发行正在向市场化的发行方式稳步过渡。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国债拍卖机制还很不完善,应对以下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一、中国国债发行机制值得关注的问题
1.国债拍卖参与者的资格限制宜放宽
我国对国债拍卖的参与者的资格限制比较严格,规定只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才分别有权参加财政部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国债拍卖,包括竞争性投标和非竞争性投标。社会个人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只能购买凭证式国债,或向参与国债投标的承销商认购国债,不能直接参加国债投标。但是通过国际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在国债发行比较成熟的国家,对于国债拍卖参与者的资格限制都比较宽松。以美国为例,美国任何居民、机构投资者既可以向自营商购买国债,也可以直接向联邦储备银行购买,可以亲临购买也可以邮购;可以参加竞争性投标,也可以参加非竞争性投标。从理论上讲,对参加国债拍卖的参与者设置较少的资格限制,可以扩大国债的需求量,从而降低国债的发行成本。
2.应设定最低投标量和投标价格
为进行必要的投标筛选,财政部在拍卖前不仅规定最低、最高投标量限额,还经常会设定一定的投标价格区间。通过研究笔者发现,目前国际上在对国债竞争性投标进行必要筛选时,采用最高投标量限制的国家很少,而采用最低投标量限制的比较常见。理论和实践证明,实行最低投标量限制通常可以简化投标程序并降低管理费用,但是这一措施也会减少独立投标人的数量,并会起到鼓励小规模机构和个人进行投标合并(bid-pooling)、鼓励投标过程中的非竞争性行为的作用。因此,应在充分考虑本国人均收入水平和信贷政策限制的前提下,制定有效的最低投标量限额。
对于设定投标价格区间的做法,支持的观点认为,由于我国目前国债市场上缺少基准债券,投标人对市场看法的差别较大,设定区间有利于将中标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另一方面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投标人合谋控制市场的行为。但是,设置投标区间是一种非市场化的表现,它使国债拍卖仍不能完全通过供求关系来确定中标价格。事实上,在国债拍卖中设定一个最低中标价格或者保留财政部一定的控制发行量或剔除部分不合理投标权利的做法在国际上是比较常见的,但很少有国家在拍卖中设置最高价的现象。而且,由于财政部有时没能正确把握金融市场对利率的预期,还会出现设置错误的价格区间的现象。
3.规定自营商的基本承销额不足取
财政部在每次国债拍卖时都规定自营商的基本承销额。基本承销额即按照一级自营商规模的大小向其分配一定量必须承购的国债额,然后再对剩下的发行量进行招标,基本承销额无需招标。这样设计主要是为防止在拍卖发行时,一级自营商参与国债拍卖的动力不足,所以采用这种措施来确保国债需求。2003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额为0.5亿元、1亿元、2亿元和5—10亿元(区间内选择应为亿元的整数倍),由各承销团成员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确定。事实上,在市场需求不足的情况下,这种基数承购反而会进一步削弱自营商的投标积极性,促使其提出更低的报价,即要求更高的利率补偿,从而提高了国债的发行成本。通过分析我国1995年以来国债拍卖发行的发行利率可以发现,国债利率一直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直到2002年二期记账式拍卖发行时,发行利率才首次低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根本未体现出国债这一最高信用工具的性质。而国债投标人范围过窄、实行基数承购导致国债有效需求不足,是导致上述现象的两个重要原因。
4.对中标价格的确定应加以规范
我国国债的单一价格拍卖在确定中标价格时比较复杂,最初采用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二次加权,即在投标后,通过第一次加权确定出加权平均收益率,然后划定一个区间(比如在加权平均收益率上下调50个基点,收益率超过此范围的投标不进入二次加权平均收益率的计算)。从1997年开始,在设定二次加权区间时采取变动区间的方法,即第二次加权的区间根据第一次加权平均中标价的水平确定,第一次加权的平均收益率越低,区间设定越小。在进行这样的区间设定后,再进行一次加权平均,从而计算统一的中标收益率。这样做的目的是剔除拍卖过程中的不合理报价和偶然性报价。这种中标价格确定方式不仅增加了投标者的投标不确定性,而且还增加了国债的拍卖成本。
目前国际上国债发行主要采用单一价格/密封报价拍卖和多价格/密封报价拍卖。后一种方式由于美国的国债发行多为采用,而且机制设计比较成功,所以目前国内理论界多将其直接称为“美式招标”。这两种拍卖机制的主要差别就在于中标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在两种拍卖机制下,拍卖方都是将竞价(在国债拍卖报价中通常是以收益率报价)由高到低排列,然后按照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分配数量,两种拍卖的截止价格(stopprice)都是能将全部商品售完的最低的投标价格。但是在单一价格拍卖中,所有成功的竞价者是按照同一个价格———中标价或中标价加一定百分点来进行支付的。而在多价格拍卖中,所有成功的竞价者要按照各自的报价进行支付,然后以计算中标价以上的投标价的加权平均值作为非竞争性投标的发行价。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财政部已对中标价格的确定进行了一定调整,规定从2003年起在确定中标价格时采用以下方法:标的为利率时,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的票面利率;标的为利差时,最高中标利差为当期国债的基本利差;标的为价格时,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的承销价格。这种近似多价格拍卖的中标价格确定方法是比较科学的。
5.对一级自营商的自有账户国债购买量应加以限制
尽管在拍卖理论上还存在着一些争议,但是通常认为对一级自营商的中标数量设置最高限制是控制合谋和败德行为、保证进行正当竞争的一个有效措施。
但是目前我国国债在拍卖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一级自营商进行投标进而承购,再由其向社会公开发售,由投资者自愿认购的。在这一过程中,财政部对一级自营商自有账户的国债购买量未进行任何限制。所以当发行利率偏高时,会出现大批的自营商自行持有国债,不进行分销,由此导致众多中小投资者无法买到国债的现象发生。仍以010107国债为例,当时参加承销的58家一级自营商中有33家未将国债进行分销,分销额只占市场注册总额的4.1%,致使大批中小投资者根本无法买到国债。
6.完善相关市场制度
首先,我国国债目前基本上还只是单纯的融资工具,而未能成为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1996年,中央银行首次向14家商业银行总行买进2.9亿元面值的国债,启动公开市场业务。但到目前为止,公开市场业务还很不成熟,还未能成为我国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而且国债的融资融券业务、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抵押业务等均未能有效地开展起来,致使国债不能客观地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也未能形成合理而富有弹性的国债利率结构,为其他证券的发行提供信用程度、利率浮动大小的参考依据,更不能使国债利率成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
其次,我国国债增长较快,但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国债在全国金融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过小,中国所有债权市值占金融资产的比重仅10%左右。而且中央银行的总资产中国债的比重不大,商业银行资产中国债所占比重也很低(不到2%),这样国债很难履行货币政策工具的职能,国债利率也无法成为基准利率。
再次,国债的流动性问题值得关注,国债二级市场有待完善,而且国债衍生品市场(期货及国债回购)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国债衍生品除了具有避险的功效外,它还有助于提高国债的流动性。目前我国国债市场除了现货交易以外,衍生工具就只有“质押式回购”;且自1995年我国取消了国债期货以来,到目前国债期货市场仍未开放。值得注意的是,几年前国债期货价格所以容易被操纵,是因为当时国债的发行量不大,特定品种的国债发行量就更小了,以该品种为标的的衍生产品的价格就极有可能被人操纵。随着国债发行量的增大,价格被操纵的可能性已经逐步减小了。另外,我国的国债回购在操作上仍然很不规范,经常出现突发性限制回购的现象。仍以2001年第7期记账式国债为例,由于大批自营商拆借资金购买国债,而且自营商不肯向社会公众分销国债,因此为了迫使自营商吐出国债,央行就宣布暂停国债回购,这实际上是国债市场上的一种违约行为。日前,财政部表示2003年将根据市场需要,研究推出诸如开放式回购、远期交易等操作相对简单且风险相对容易控制的交易方式,以活跃国债二级市场,这—举措是非常积极、及时的。
最后,缺乏国债发行、交易及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是必须引起注意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使自营商、机构投资者等国债市场成员的行为缺乏法律约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债的信用问题。
二、完善国债发行机制的建议
总的来说,我国的国债市场还很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很不健全,而且从发行机制到流通领域,政府的非市场化操作以及市场的非规范运作现象比较严重。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国债发行成本较高,持有人结构单调,利率结构僵硬。自1998年以来,我国国债规模迅速增长,考虑到目前的经济形势,可以预期在短时间积极财政政策仍不能轻易淡出,发行国债以带动社会投资和消费仍将会是短期内我国政府的主要经济政策。国债余额的快速增长使国债风险问题日益突出,在这一背景下,设计有效科学的国债拍卖机制以提高国债发行收益,加快我国国债发行机制的完善和改革就十分必要了。
首先,在国债发行机制的完善过程中,必须坚持国际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洋为中用”的原则。我国的国债发行历史较短,市场化的运作刚刚开始,从发行主体到投资主体的行为运作都还很不完善。对于国债这个关系到国计民生、具有长期持久性的政策工具而言,仅靠摸索发展是行不通的。而世界上,尤其是发达国家,大多有较长的国债发行史,相关理论研究和市场运行经验都比较成熟、丰富。在我国的债券市场的建设过程中,借助大量有益的国际债券发行及市场建设的理论、经验和信息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只有在对国际经验既了解其基本原理,也了解其产生的经济、法律背景和文化传统、习惯的基础上,真正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而不是从教条出发,才能将外国有益的经验为我所用。
其次,还必须坚持规范与发展相结合,以严格规范的制度来促进发展。对新兴金融市场来说,起步阶段制度规范基础打得牢一些,日后的发展就会更稳、更快一些,市场发展的挫折成本也会降低。所以在尽快建立有效的国债拍卖发行机制的同时也必须加大力度,完善国债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使交易方式法制化,市场框架制度化,并增强国债市场的发行及交易的透明度,使我国的国债市场进一步规范化、市场化,从而推动国债市场稳健、持续、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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