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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

来源: 彭连超 编辑: 2009/07/30 09:29:31  字体:

  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之前,应针对实际经营期(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和清算期分别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向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度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清算期开始日期的确定

  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为经营期的截止日期,即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日期,也是清算期开始之日的前一日。实务中清算期的开始日期一般由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清算所得的计算

  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相关规定,清算所得用公式表述如下: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债务清偿损益-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的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其交易价格为基础。用公式表述如下: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货币资金+清理债权的可收回金额+存货的可变现价值+固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非实物资产的可变现价值。

  债务清偿损益是指纳税人在清算期间实际偿还的债务金额与负债计税基础的差额。

  清算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清算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评估费、咨询费等。

  相关税费是指在清算期间因处理资产、负债而产生的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清算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即25%)。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的规定,清算所得可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法规定,不超过5年的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即清算期之前5个纳税年度的税法认定的亏损额,可以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弥补,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所得作为清算所得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

  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涉税事宜

  被清算企业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应先确认股息所得,再将减去股息所得后的剩余资产余额与股东投资成本(包括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合计数)相比较,差额再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属于2008年1月1日之前被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被投资企业新增未分配利润,应按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合并到该企业纳税年度利润总额内;非居民企业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应按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案例分析

  某企业成立于2002年,实收资本4000000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未分配利润为1284798.38元。根据股东会决议,企业准备注销。2008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流动资产5679008.56元,非流动资产227155.98元,流动负债402849.64元,非流动负债为0,所有者权益5503314.90元(其中实收资本4000000元,本年利润218516.52元,未分配利润1284798.38元)。

  1.经营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股东同意企业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是2008年9月30日,并在当日成立清算组,则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为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一个纳税年度。按规定进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8年1月~9月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218516.52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应按规定进行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这一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54629.13元。

  2.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2008年10月1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2008年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2008年10月1日~2008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者称可变现金额)为5420518.09元;

  (2)资产计税基础为5906164.54元(假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3)债务偿还金额为190858.66元;

  假设负债计税基础与负债账面价值一致,则:

  处理债务损益=402849.64-190858.66=211990.98(元);(4)清算费用合计58000;(5)假设没有发生相关税费,清算所得=5420518.09-5906164.54-58000.00+211990.98=-331655.47(元);由于清算所得为负数,故就清算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涉税事宜。

  剩余资产=资产可收回金额-债务偿还金额-清算费用-相关税费=5420518.09-190858.66-58000-0=5171659.43(元);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即股息所得)=1284798.38+218516.52+0=1503314.90(元);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5171659.43-1503314.90=3668344.53(元);

  股东投资成本为4000000元;

  投资转让损失=4000000-3668344.53=331655.47(元)。

  从以上计算可知,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余额为1503314.90元,故股东应确认的股息所得为1503314.90元;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小于股东投资成本,故该股东应确认投资转让损失。

责任编辑:Sy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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