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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资源税改革下的新疆财税形势浅析

来源: 李吉 编辑: 2011/06/08 09:04:34  字体:

  摘要:新疆油气资源税的从价征收是新疆地方财政收入提高的有效手段,也是中国地方税收体系的重大改进,是对分税制的一次完善试点,这对于新疆地区逐步缩小东西差距、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实现中央提出的“十二五”时期新疆跨越式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研究油气资源税改革的具体效果及其与新疆地方财税的关系很有必要性。

  关键词:油气资源税;新疆;财税

  2010年5月中共中央首次召开了新疆工作座谈会,会议通告中明确提出在新疆率先实行资源税改革,本次改革主要在油气资源领域进行,对原油、天然气由之前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这样,对于作为资源大区的新疆将会增加数目可观的地方财政收入,为新疆“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地方财力保障;同时本次资源税改革试点也是对现行分税制的一次调整和完善,在改进地方税收体系以及增加地方财力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本文就新疆资源税改革情况结合“十二五”规划探讨一下新疆财政形势。

  一、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数量分析

  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由从量征收到从价征收是从2010年6月1号开始,在此之前新疆油气资源税是以原油30元 / 吨的税额、天然气9元/千立方米的税额征收,根据统计数据加工整理可得2008年、2009年的油气资源税收入相关情况。

  在实行油气资源税从量计征的规定下,新疆2009年的油气资源税收入只有9.7亿元,占全部资源税收入的比重为79%,属于资源税大头,但资源税总额占地方税收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只有4.1%和3.2%,对地方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贡献不大,这是与新疆作为资源大区的经济优势极为不相称的一种局面,严重制约了地方财政有效获取高额稳定财力的能力。

  2010年的中央新疆工作会议决定在新疆实行油气资源税改革试点,决定从6月1日开始执行并暂按5%的税率征收(此处暂不考虑油气资源税的相关减免税规定),这样以国内原油均价4 000元/吨为例来说,新疆原油的单位税额将由改革前的30元/吨升高到200元/吨,单位税额达到改革前的将近7倍,假定2010年全年从价征收则可以获得约50亿的原油资源税收入,考虑到2010年前五个月的从量征收可粗略估算出2010年全年原油资源税将会达到32亿元以上,较2009年从量计征可以增加24亿元。2010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上调国内天然气基准价至工业用燃气1 200元/千立方米、化肥及非工业用燃气790元/千立方米,按5%的税率可以计算出新疆天然气单位税额在40元~60元/千立方米,如果以2009年产量计算得到2010年新疆天然气资源税可达7亿元以上,较2009年至少增长5亿元。这样仅2010年油气资源税就能多增加新疆财政收入29亿元以上,油气资源税在全部资源税中的主体作用更加突出,资源税占地方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将达到10%左右。如果考虑产量增加、价格升高等因素则油气资源税将为新疆地税收入作出更大贡献。

  二、油气资源税的几点影响分析

  1.改进地方税制,直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中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就存在着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匹配的现象,政府支出事务的下放但税收收入的大头被中央层面拿走,而地方税种普遍是小税种或者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种,缺乏地方主体税种,严重制约地方财政行使政府职能的财力,同时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行政积极性。而本次油气资源税的新疆试点是对中国地方税制结构的一种完善,而且对新疆地方财力的贡献可观,有利于新疆跨越式发展和“十二五”规划的顺利推进,也对广大的中西部资源地区有一定示范效应。

  2.缩减企业所得税,影响国地税分配格局。油气资源税的从价计征使得新疆地区的三大油田付出更高的资源税成本,而资源税的缴纳可以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作为企业支出税费,这样石油石化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相应调减,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弥补了部分资源税支出;按照现行税法石油石化企业的所得税属中央收入由国税征收,这就造成了国税少征的企业所得税在征纳环节直接变成了地税中资源税的一部分,仅就新疆一个地区的资源税试点对国税收入影响不大。

  3.资源税的积极调节作用与消极调节作用可能共存。油气资源税的改革使得油气企业利润减少,必然促使他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技术改造、扩大投资、提高产能;同时资源税调整资源行业收益,促进竞争公平和收入分配合理。但是油气资源税的改革也必然会带动相关油气产品的价格提高,引发连锁反应,仅在新疆一区试点通胀不会很明显。还有就是在现行政绩考核体系下,地方官员围绕GDP和财政收入两大数据大做文章,既然油气资源税或者其他将会改革的资源税能够为地方带来源源不断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会不会采取财政补贴或者其他优惠政策变相过度支持资源行业以牟取更大税收,如果那样则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

  三、新疆资源税改革后的几点建议

  1.赋予地方政府适当油气资源税管理权限。2010年出台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要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而随着资源税的改革推进以及2011年已经试点房产税改革,资源税和财产税将会成为中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税收管理权以及立法权已经非常必要,这也有利于完善中国的分税制。相比大多数欧美国家中国的资源税率并不高,还没有达到10%,给予地方政府税政管理权可以做到因地制宜,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地方的积极性。

  2.其他资源税的适时改革。本次的试点改革仅是资源中的油气领域,其他诸如煤炭、有色金属、盐业等尚未涉及,采取适当时机继续推进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从价征收范围将有利于地方政府缓解财务困难。新疆的主要能源资源是原油、天然气和煤,基于当前国内能源短缺的现状,做好新疆的能源开发规划、大力投资交通尤其是铁路等基础设施,为煤炭等其他矿产资源的市场供应做好铺垫,这样既可以发展新疆的优势产业又可以为煤炭资源税的改革做好准备,从而与油气资源税共同提高新疆财政收入。

  3.油气资源税新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民生支出。原油、天然气等资源属于国有资源,而且具有稀缺性和地域性,油气资源税作为调节级差、对开采油气资源收益而征收的税,是国有资源产权的部分让渡,理应最大限度的回馈于民。另外,中国最近几年的社会核心问题就是民生问题,国家“十二五”规划中继续将做好民生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只有解决好基本民生问题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还有就是作为资源税试点的新疆更是一个特殊的地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东西差距以及疆内的南北差距等情况的客观存在使得新疆的民生问题更为突出。因此有必要将资源税增量收入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科教文卫、就业培训、各项补贴等基本公共服务。

  4.继续争取中央转移支付。油气资源税的试点使得新疆有效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而这些增量税收中有一部分是相当于国税应该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但没有征收到而直接转化过来的,如果中央每年对新疆的转移支付是定额或者按固定比例上涨的,则这部分收入就是新疆额外获得的,是在初次分配环节中从国税里直接分配来的。但是额外的油气资源税的收入加上其他没有变化的地方财政收入远远不能满足新疆财政支出的需要,因此在油气资源税试点的基础上,继续争取中央更多的转移支付,弥补地方财力支出缺口,充分发挥财政在改善贫穷落后地区中的主推力量,变输血为造血以实现中央提出的新疆跨越式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新疆统计年鉴[K],2010。

  [2]席卫群。资源税改革对经济的影响分析[J].税务研究,2009,(7)。

  [3]潘宏,史正保,张春晓。试析中国资源税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构想[J].财会研究,2010,(9)。

  [4]付广军。税收分配在区域政府收入中应当有所作为[J].税务研究,2010,(11)。

  [5]先福军。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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