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18 08:32 来源:佚名
【摘要】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在世纪之交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进入混业经营的新纪元。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动全球一体化趋势不断强化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放弃原先的金融分业管制政策,致使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热衷于多元化经营并采取兼并收购等手段向其他业务领域渗透。伴随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可以预期,混业经营将成为国际上各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基本模式。从长远来看,中国金融业最终将融入全球竞争之中,与世界各国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于一身的金融巨头进行角逐,中国金融业实现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体制变革是必然的,也是可能的。本文将结合美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混业分业经营的优劣比较及我国分业经营的现状分析我国金融业模式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金融混业、模式选择、发展方向
一、金融混业和分业的概念
所谓金融混业,是相对分业而言的,实质上是指金融业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关系。金融业的功能是以金融工具为载体实现的。依据金融工具的不同特点,在金融业内部可划分不同的子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基金业、信托业等。不同的金融工具可实现同一金融功能,因此,金融业内的各子行业在功能上有重合之处,正由于金融本身的这种行业分类的特点,所以在金融业就形成了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概念。金融分业、混业既涉及经营层面又涉及到监管层面。就经营层面而言,即人们所说的金融分业经营与金融混业经营问题,这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内核;就监管层面而言,即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的问题,它涉及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
而金融分业经营是从机构职能方面理解的,与混业经营是相对的,指的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这种模式下,法律上禁止银行与证券业务的混合,一个金融机构不能同时经营两种业务。其出发点是维护货币银行体系的稳定,把存款保险及央行最终贷款者的功能限定在银行业内,手段是通过法规隔离来防止证券业的风险传递到银行体系。
二、美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历程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服务是通过“全能银行”即混业经营来提供的。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一场空前的经济危机,期间美国共有11000多家金融机构宣布破产,信用体系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当时,人们普遍认为,银行、证券的“混业经营”是引发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为防止危机的进一步发展对金融体系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离。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业务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不得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性资产业务;任何经营证券业务的银行即投资银行,不得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不准经营代理证券发行、包销、零售、经纪等业务,不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这一规定迫使绝大多数商业银行退出了股市。接着,美国政府又先后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以及《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进一步加强了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的管制。从20世纪30年代初到70年代末,是美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期,是美国金融业的逐步融合阶段。大型金融机构在推动混业经营上积极性最高,它们推崇“金融超级市场”、“金融百货公司”,认为这种超级复合体既能分散风险,又能增强金融竞争实力,提高市场效率,同时也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至于金融监管当局迫于国际竞争压力,也不断改变对金融管制的态度,或明或暗来鼓励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在严格限制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同时,已开始允许商业银行可以对美国政府及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进行投资或买卖,也可以动用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进行股票、证券的投资和买卖,还可以为客户的证券投资进行代理活动。经过“80年代金融改革”,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经济基础逐步消失,“分业经营”的制度也已经不断被现实所突破。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美国金融业开始进入完全意义上的“混业经营”时期。
三、金融混业经营的优势
1.信息优势在与企业建立联系的过程中,在做出贷款决定之前,银行会大量收集与企业及其投资机会有关的信息。贷款决定做出后,银行会进一步收集相关信息以便对于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在这种体制下,全能银行比专业银行有优势。全能银行可以比专业银行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同时从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收集企业的相关信息,并在此信息优势的基础上与企业建立起更为广泛和长期的联系。这种银企关系的加强可能给双方带来极大的利益,它使银行通过观察企业与更多种金融工具有关的行为,对企业作更深入的了解;同时利用收集到的信息,以多种业务形式而不仅仅是贷款的形式对企业的活期存款帐户进行监管。而且由于提供的服务种类更多,在设计金融合同时,全能银行可以使用更多的工具对企业的管理决策施加更多的影响,从而节约了代理成本。
2.规模经济全能银行的规模经济,可以从金融服务的生产中产生,也可以从金融服务的消费中产生。从服务的生产来看,全能银行可以将管理与某一客户关系的固定成本(物资与人力)分摊到更广泛的产品上;其次,它们可以利用自身的分支机构和其他全部销售渠道以较低的边际成本销售附加产品;再次,全能银行可以通过调整系统内部财务结构,更容易地发现和面对产品需求状况的变化;最后,由于信誉外溢效应的存在,它可以利用在提供一种服务时获得的信誉向客户推荐它的其他服务。从服务的消费来看,与向不同提供者分别购买相比,向单个提供者购买一定数量的服务组合,可以使购买者节省研究和监管成本。
四、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经营存在的问题
(1)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经营、国际竞争力提高及传统金融企业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现行制度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经营的严格区分和限制,抑制了市场资金供给来源,人为地割裂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融通渠道,不利于资金之间的相互融通。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品种有限而单调,使行业素质及竞争力不断下降。
(3)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限制了金融创新。在分业经营制度下,由于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受到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由此影响到证券机构的市场运作及策略,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银行业和证券业都缺乏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2)入世后,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中资银行形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其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多个领域。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人才储备全面,服务产品齐全,创新能力强,具有许多中资银行短期内无法比拟的优势。中国银行业将面临生存的威胁。
五、中国金融业现阶段经营模式的选择
虽然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但我国金融业目前尚未取得混业经营的“资质”。从美国金融混业经营制度发展看,要实施混业经营必须满足以下基础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意识;二是金融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
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还没有完成,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还不完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我国金融监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混业经营所需要的优秀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正如中国银行副行长华庆山在2002年11月的“世界资本论坛”上发表演讲时所强调的,如果不顺应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的趋势,中国金融业服务质量、竞争力就难以提高,如果顺应这种趋势,又可能由于巨大的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而使整个经济面临危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正面临着“两难境地”。因此,在一种重要的制度选择面前,现实性是重要条件。对于中国金融业而言,分业经营是现阶段的权宜之计。
六、中国金融业未来经营模式的走向
综上所述,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比较优势及其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发展状况,说明该制度是金融业经营制度变迁的最终选择。但是,中国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是宏观金融政策需求和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内在要求合理作用的结果。所以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国金融业必然是混业和分业经营并存的“交叉经营”模式,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
第一、目前,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等。这些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密切相关,并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同时,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此外,在保险业方面,新的险种不断涌现,诸如投资连结保险、养老金分红保险等。这些保险业务,既具有投资功能,又具有储蓄功能。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经营的业务基础。
第二、尽管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如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此外,中国金融业的主力——四大银行也加紧了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步伐。早在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就和境外投行摩根士丹利合资成立了中金公司,如今中金公司的多项指标已居国内证券公司首位,很多大型国企海外上市都有中金公司的参与。中国银行在1998年用10亿美元在香港注册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收购英国信诚保险公司,从事寿险业务。去年4月,中银国际“返乡”,中国银行高层在不同的场合也表明,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混业经营。
第三、虽然全能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业今后发展的方向,但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都要向全能发展,一些中小银行尚不具备发展多种业务的能力,也可以集中专项发展为特色银行。全能性银行与专项小银行协调发展,互为补充,构建完善的金融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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