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7 09:08 来源:顾永敏 聂银学 王东
摘要:在县域经济发展中,金融制度创新存在着许多问题,如金融创新缺乏战略性的发展思路,金融创新活动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创新环境不完善,相关法规不健全,创新业务发展缓慢等。上述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直接的原因是产权制度、市场环境及金融管制因素等。通过对县域经济发展中金融制度创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可以总结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县域发展;金融制度;创新;金融立法
金融制度创新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明显,然而当前在县域发展中,金融制度创新存在着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县域发展中金融制度创新存在的问题
1.缺乏战略性的发展思路,导致深层次的创新严重匮乏
为了不使创新措施与现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结构发生冲突,我们把创新的着眼点更多地放在外延的扩展上。从经济性的角度分析,这是金融企业必然的选择。因为金融创新的动力在于金融企业逐利避险,由于缺乏金融政策的配套实施,对于一些很清楚的势在必改的金融问题难度大, 会对现有制度框架形成冲击,不想或不敢采取迅速的创新行动,以致传统体制和金融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使得改革创新的收益逐步递减,进而导致人们减淡对改革的信心和热情,从而使改革失去广泛的社会支持。
2.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一是各金融机构至今还没有一个真正建立在研究客户需求基础上统一的规划协调部门,也没有专门的主管机构,业务开发缺乏系统性,创新成果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二是目前许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或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经营观念相对落后,业务品种基本上仍是传统的存贷款、结算业务和少量的代理发行、兑付债券等业务,外汇业务和中间业务很少,住房信贷、助学贷款等新的消费需求贷款品种发展非常缓慢,金融创新活动缺乏科学性。三是业务创新中银行间存在不良竞争,为追求市场占有率而进行低层次的价格竞争。符合中国国情的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原创型创新太少,而从国外引进的吸纳型创新较多且缺乏规范性。
3.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金融创新成为金融改革创新的障碍
目前,我国金融创新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创新进程的主导力量是政府。金融创新措施是通过政府带有强制约束力的行政手段贯彻实施的,尽管微观金融主体也推出了一些创新措施,但在金融创新进程中并不占重要地位,而且,这些措施也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或认可方能实施,亦即政府负责掌握和发放微观金融主体的“创新准入许可证”。这种方式有一定的优点,但也有致命的弱点。
4.创新环境不完善,制约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
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下,金融市场处于一个良性的循环发展中,金融创新随着实体经济对金融业的需求不断涌现,金融监管则通过对金融创新中产生风险的防范,保证了金融业更高层次中的安全高效运行。在我国,由于金融改革的滞后,金融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得不到解决,金融创新仍缺乏适宜的金融基础。一是金融体制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二是金融管制严重。
5.金融工具品种少,结构简单,金融手段创新不足
金融服务主要是通过金融工具实现的,而新的金融服务或金融工具的出现,通常是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进行金融创新的结果。由于金融体制改革相对滞后,金融业仍然存在诸多对金融创新的体制性约束;同时,由于金融垄断的格局始终没有打破,限制了金融业的适度竞争,导致金融机构创新动力不足,金融产品结构相对简单,许多国际流行的金融创新工具,国内金融机构尚未引进。
6.相关法规不健全,创新业务发展缓慢
随着金融创新的兴起,金融市场关系日益复杂化,需要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对其进行监督。虽然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在不断深化,但仍存在很多问题。金融法制的观念尚未真正形成和确立;金融立法不健全;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诸如执法不公之类的漏洞;已经制定和颁布的金融法律被虚置一旁,难以发挥其调节和控制金融秩序的功能和作用。
7.金融创新人才短缺
人才是金融创新的主体,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是增强创新的供给能力,以及促使创新成果的模仿和普及的基础。可是由于我们起步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低下,政府推动性创新的格局一时难以改变,在巨大的政策风险之下,市场主体更偏好于投机,金融市场内部信用机制难以有效运转。
二、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金融创新上述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体制和金融制度改革方面的原因,又有市场环境、市场运行机制和金融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这里着重分析一下产权制度、市场环境及金融管制因素方面的原因。
1.产权制度因素
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的基本条件就是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自身必须具有强有力的利润最大化冲动及与之相关联的创造性动力。只有这样的产权主体的“内在因素”才是金融创新的动力源,创新主体才会具有自由探索与“创造性”的精神,从而积极开发新的金融工具与产品,主动地参与金融市场的竞争。在我国,商业银行产权基本上都是国有产权。在这种国有产权的制度安排下,经营权是由国家选择的代理人来行使,代理人有权经营商业银行,却没有享受经营成果的权利,因而不具备激励效应,加上创新改革往往伴随着相应的风险,因而理性的人都会选择墨守成规。
2.市场环境因素
一是银行业高度垄断,四大国有银行占据了绝大部分市场份额。这种垄断局面的存在既不利于建立公正、平等、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也使国有商业银行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从而导致金融机构既缺乏金融创新的外部压力竞争,又无强烈内动力逐利性。这种垄断不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而是靠国家行政力量支撑起来的,其最明显的副作用是:垄断使得传统金融控制方式难以真正转向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间接宏观调控,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市场型的金融体制相比截然不同。二是资本市场的结构性缺陷:(1)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内部结构失衡。在股票市场上,突出问题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不仅使股票市场处于严重分割状态,更导致了可流通股与不可流通股在转让定价、流动性和风险规避等方面的不平等,抑制了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创新。在债券市场上,突出表现是债券市场结构不平衡,国债占有绝对比例,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所占比例很小。我国目前不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于目前公司或企业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受到各种制约,使得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更难以展开以企业债券为基础的金融创新。(2)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发展呈非均衡状态。我国资本市场主要由承担债权融资交易的债券市场和承担股权融资交易的股票市场构成。在发达国家,债券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融资工具,远比股票的规模和比例大且品种多,债券融资规模往往数倍于股票融资规模,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工具。我国债券发行规模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投资工具创新和风险转移的创新。
3.金融管制因素
我国虽然已制定了大量的金融经营与监管方面的法规,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但在加入 WTO后,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对金融创新的深化和发展有抑制作用。一是多数的银行法规条例比较原则和概括,多停留在定性上,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具体的监管细则、处罚条例和科学定量管理,无明确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实际操作的随意性较大;缺乏监督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具体法规,没有建立严格的奖罚机制,对违规行为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对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的管制不完善。二是配套法规不够完备,如对银行监管组织体系、内容、具体手段、处理方法等尚无明确的法规可供遵循,类似银行监管条例等配套法规尚未出台。三是金融立法缺乏前瞻性。当我国严格确立“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格局时,美国金融业就传来了混业经营的消息;当我国正在加紧票据立法与研究时,西方发达国家却在制定对无纸化的金融支付工具进行调整的法律。四是受社会环境和传统观念的影响,银行法规的权威性和银行监管的法制化在实践中不能得到严格贯彻实施。另外,由于法律自身的特殊性和我国实际情况,也使得我国金融法规体系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是某些金融立法尚处于空白。如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的可操作性法规至今还未出台,我国金融法规制定的速度大大落后于金融制度与业务创新的发展是不争的事实。另一方面是许多金融法律、法规存在广泛的争议性。金融法律体系自身存在的问题也使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活动缺乏清晰明了的法律支持和鼓励。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管制对金融产品的开发实行核准制,而在我国实行的是审批制。通常的做法是当商业银行开发出新的金融产品之后,必须报请主管机关审批后方可投入市场,手续较为烦琐,这样一来加大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成本,另由于批准周期较长,可能使得商业银行错过了产品的最佳销售和使用时机。因此抑制了金融创新产品的供给,阻碍了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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