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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放宽个人存单抵押贷款条件

2009-09-07 11:22 来源:肖玉峰

  2008年11月25日,老张一大早就来到银行,想用已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存单抵押贷款,来购买当日发行的新国债。老张用于抵押贷款的国债存单是3年前购买的,其票面价值为2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11月30日,年利率为3.24%。也就是说,这20万元国债5天后的到期价值为人民币21.944万元。因为担心银行在国债到期日前再次降息,老张便想到了用旧国债抵押贷款来购买新国债的法子。银行同意办理了这项零售贷款业务,只是按半年期的贷款利率及抵押国债票面金额的90%,贷给老张18万元,老张便在当日购买了新的国债。

  果然不出所料,银行在2008年11月27日再次降息且降幅较大,一年期的存款基准利率下降了1.08%,三年期的存款利率下降更多。老张很庆幸自己用贷款购买了新国债。但到11月30日,老张准备用到期国债还款时,却再也高兴不起来了。银行要求老张先偿还18万元贷款,才能兑付抵押国债存单的本金及利息。否则,除了要承担贷款利息外,半年后不能如期还贷,还要承担罚息之责。老张实在是想不通:我虽没有现金来偿还这18万元贷款,但却有近22万元的抵押贷款存单在银行;我只要贷款5天,而贷款利率却是半年期的;如果再让我借18万元来还贷款,我当初又何必贷款呢?

  对此,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下风险与收益共存,商业银行在确保没有贷款风险的情况下,对于存单抵押贷款条件理应适度放宽。

  1.按抵押物票面金额给予相应贷款。笔者认为,凡用银行存单或国债抵押贷款者,银行完全可以综合考虑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如到期日、利息价值、要求贷款的天数等因素),按抵押物的票面金额给予贷款,或给予95%的贷款,甚至可以发放超过票面金额价值的贷款。因为客户存在银行的定期存单和通过银行购买的国债,完全不存在到期不兑付的风险,对银行来说,这种贷款无任何后顾之忧。

  2.客户可以到期的抵押物还贷。在办理这类贷款时,银行在有关条文中完全可以事先约定,由客户先行办理抵押存单的兑付手续,但其所兑付的资金应保证先还贷款,多余部分方可自由支付。必要时,对于不讲诚信或不能按时履行还贷义务的客户,银行可以直接将客户抵押的到期存单自行兑付,扣还贷款后的余额直接存入客户账户。这样银行贷出去的资金同样没有任何风险,可以稳赚应得的贷款利息。

  3.设定一个更灵活的、更市场化的贷款利率。对用存单抵押的零售贷款业务,银行可在遵守基准贷款利率的前提下,再根据客户要求设定一个时间更短、手续更简便、更灵活的贷款利率。目前零售贷款利率时间最短的一般是半年,即使客户仅贷款1天,也要按照半年期的贷款利率付息。这样既不灵活,也从某种程度上加重了贷款者的经济负担。市场经济下的贷款市场化了,贷款利率也要市场化。银行最好在已有半年期贷款利率的情况下,再设定一个月、三个月的贷款利率档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客户的贷款时间和金额,商定一个更短期限的“活期”贷款利率。这样既能搞活银行推出的贷款式金融产品,又符合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更能给银行带来几乎是没有风险的、稳定的经济效益。

责任编辑: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