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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持卡人道德风险的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2010-02-04 09:25 来源:范云飞

  摘要:在信用卡1风险中,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日益凸现。在银行卡联网通用体系下,这种源于发卡端的风险已逐渐延伸至收单机构。本文阐述了在信用卡套现中由持卡人道德风险所引发的收单业务风险,并在明确收单机构角色定位和收单责任的基础上,提出了收单机构对于此类风险的预防、识别和补救措施。

  关键词:道德风险,信用卡套现,收单责任,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道德风险是指经济活动中的一方不完全承担潜在风险或现时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利行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发卡市场中,各发卡银行不同程度地放松了对申请人的资信审查,导致了发卡膨胀和授信过度,扩张了包括道德风险在内的各种信用卡风险。

  典型的持卡人道德风险表现为持卡人参与欺诈交易2,进而否认交易,以达到逃避还款的目的。根据现行的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发卡银行完全有可能将由此遭受的损失转嫁至收单机构。这种基于持卡人道德风险引发的收单业务风险亟需引起收单机构的高度重视。

  1.信用卡套现蔓延的成因

  目前以贷款咨询、财务顾问、养卡公司等名义出现的专业信用卡套现中介机构有隐性蔓延的态势,再加上“兼营”信用卡套现的特约商户,保守估计套现商户涉及面占全部存量商户的5%左右。作为一种“民间融资渠道”,信用卡套现实质上是一种欺诈银行资金的违法行为,存在放大信贷规模,危害金融安全等潜在风险,同时会产生窃取信用卡资金,洗钱犯罪等衍生风险。

  1.1信用卡套现能提供迅捷的短期资金来源

  由于目前我国银行体系融资的定价和审批较为严格,资信程度不够或没有担保的企业和个人很难取得银行授信。而通过信用卡套现,持卡人可以迅捷地获取最长达60天的免息银行资金3如果多卡循环套现,理论上可以无限期地占用这部分银行资金。出于短期资金周转或投机需求,信用卡套现被不断放大。

  1.2特约商户能以低成本获取高收益

  除了为熟人偶尔提供套现便利外,特约商户收取的套现手续费收益扣除支付的刷卡交易手续费后的净利润相当可观。无论是专业信用卡套现公司还是“兼营”套现的特约商户,均无显性的风险和成本,在高收益诱惑下,涉及套现的商户面逐步扩大。

  1.3收单机构被动发展高风险商户

  近年来,各发卡银行相继开展收单业务,加上专业化收单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经济发达地区扎堆竞争,市场竞争压力加剧,各收单机构在竞相压价的同时,已无法花费更多的精力去筛选商户。在这种情况下,潜在的套现等高风险商户入网不可避免,再加上后继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套现商户不断增多。

  1.4缺乏打击信用卡套现手段和依据

  《刑法》规定了四类信用卡诈骗活动4,但对信用卡套现行为未作出明文禁止规定,因此打击信用卡套现缺乏法律依据。同时,由于信用卡套现商户面广、量大,绝对资金量较小,行政管理手段缺失,司法成本过大,造成了对信用卡套现的打击力度不够。

  2.持卡人道德风险引发收单机构风险的途径

  当信用卡套现产生的还款义务,因持卡人到期现金链断裂而无法偿还,或持卡人主观恶意而拒不偿还时,持卡人往往会故意否认本人交易5,以达到逃避归还欠款的目的。在实务中,发卡银行面对持卡人否认交易拒绝还款时,需向收单机构调取POS签购单据核实签名,以证明是持卡人本人交易而要求其履行偿还义务。

  2007年12月施行的《银联卡差错处理操作指引(1.01版)》赋予了发卡银行调单主体资格6。这种当发卡银行面临资金损失而主动发起的调单,权利有效期长达六个月。也就是说,当一笔信用卡交易成功后,在未来六个月时间内,收单机构都面临发卡银行调单的可能。

  由于涉嫌套现的特约商户规模小、流动性大,内部管理混乱,一旦出现交易单据丢失甚至恶意倒闭等情况,收单机构将无法从特约商户处获取原始交易单据,而被迫对发卡银行发起的调单,以“04-交易凭证无法提供”进行回复,或者超期不予回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卡银行就认为持卡人否认交易的情况属实,并发起退单7,而收单机构必须履行退单资金的先行偿付义务,再由收单机构向商户进行追索。如果追索失败,收单机构将因此承担最终损失。持卡人道德风险延伸至收单机构的过程如下图所示:

  图:持卡人道德风险延伸至收单机构的途径及风险控制环节

  

  3.收单机构的角色定位和风险管理

  在一个完整的银行卡受理体系中,收单机构不仅定位于“市场拓展者”,同时扮演着“特约商户管理者”和“交易安全维护者”的角色,承担着商户管理和安全交易的责任和义务。2009年4月召开的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席会议研究了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政策措施,要求收单机构要加强银行卡受理市场的风险管理,全面落实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的管理责任。

  对此,收单机构应明确自身责任义务,高度重视信用卡套现可能引发的风险,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各方协作,尽可能降低风险,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切实履行收单机构的职责,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

  3.1事前控制

  事前控制立足于风险预防,收单机构应在前端识别风险商户,拒绝入网,管好商户POS机具,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1.1从严审批新商户入网

  对所有新入网商户,应通过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进行审验,从签约材料的审核和现场查核实两个环节进行控制。由于套现等高风险商户一般集中在银行卡交易手续费率较低(1%及以下)行业的个体工商户8因此对此类商户入网要从严把关,应实地查看其主营业务开展情况,重点强调和提示银行卡受理协议中有关禁止类交易的条款。

  3.1.2加强对特约商户的风险教育

  收单机构对新入网商户要加强风险警示教育,指导其规范操作,安全交易,提高风险意识。对已入网的特约商户,要定期开展后续培训和持续督导,落实风险责任,维护存量市场的稳定健康运行。

  3.1.3建立风险商户信息通报机制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应从维护辖区银行卡受理市场理性竞争和稳定发展的高度,牵头建立收单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风险商户及其经营者名单,交流本地区打击信用卡套现等欺诈交易的动态情况,防止风险商户在其他收单机构重复入网。

  3.1.4加强收单机构与发卡银行的信息沟通协调

  收单机构和发卡银行应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当收单机构发现POS终端集中频繁出现同一银行信用卡交易时,收单机构要高度怀疑欺诈交易的可能,并将交易卡号及时告知发卡银行,便于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交易进行监控和采取止付等措施制止非法交易再次发生。同样,发卡银行对已确认的欺诈交易卡号,应跟踪其刷卡终端,把交易终端号及时告知各收单机构,提示风险。通过这种双向的信息沟通与交流,能够较好地遏制包括信用卡套现在内的一系列信用卡欺诈交易活动。

  3.1.5加强对POS机具的管理

  移动POS机具的使用,使得信用卡套现活动的流动性加剧,跨地区套现商户已不鲜见。收单机构要重视移动POS机具的管理,谨慎投放移动POS机具,并要求电信运营商关闭SIM卡漫游功能,限制移动POS机具的跨地区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信用卡套现的蔓延。

  3.2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立足于风险识别,收单机构应对已入网的特约商户开展持续的交易监控和现场调查,对涉嫌信用卡套现的商户,应采取限制交易、撤回POS终端的措施,把风险控制在潜在状态。

  3.2.1开展持续的交易监控9

  交易监控可以采用计算机监控和人工甄别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设置纵向比较、大额交易等风险识别指标,建立风险监控模型,由计算机初步筛选出涉嫌套现商户的名单。然后由专业风险管理人员调取交易,运用职业判断,进行人工甄别。

  3.2.2现场调查涉嫌套现商户

  对确认的涉嫌套现商户,收单机构应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在现场调查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工商、税务机关等部门配合,了解商户的实际经营和银行卡交易情况,一旦发现其交易与经营规模明显不符,或机具被挪用等异常情况,应认定其为风险商户。

  3.2.3采取强制退网措施制止其交易

  对认定的风险商户,收单机构要依据银行卡受理协议,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冻结或注销其终端,并及时撤回机具,索取交易原始单据,以防止风险的扩大。同时,将风险商户的有关资料上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如涉及金额巨大,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和公安机关,以采取进一步打击措施。

  3.3事后控制

  事后控制立足于风险补救,主要从三方面入手,通过建立完善风险追偿、风险补偿和风险转移机制,降低收单机构风险损失。

  3.3.1寻求司法途径,追偿风险

  当退单无法避免时,收单机构应积极寻求司法途径进行追偿10先行尝付的资金。特别是持卡人与商户涉嫌勾结套现、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要及时报案,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3.3.2建立风险基金,补偿风险损失

  在我国现行信用体系下,收单业务本身存在较高的风险。收单机构应从每年的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先行弥补风险损失,提高收单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

  3.3.3引入职业保险11,转移风险

  职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机制,能部分补偿执业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在一定程度上能抵消为风险执业所付出的代价。通过引入职业保险转移部分风险,可以适当降低收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风险,减少损失。

  参考文献

  [1]《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2007年7月修订版)

  [2]《差错处理操作指引》(1.01版)

  [3]《信用卡违规套现处罚试行规则》(银联风管委[2006]5号)

  [4]《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银联风管委[2008]1号)

  [5]《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

  注:  

  1严格意义上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本文特指贷记卡。

  2信用卡欺诈交易包括伪卡交易、套现、分单、恶意透支等多种形式。本文特指通过POS终端的套现交易。

  3持卡人往往因此支付给提供POS机具的特约商户一定的手续费。目前套现手续费率差异较大,按照1.5%测算,实际的资金成本也要9%,因此,套现的动因更多是出于快速和便捷。

  4《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四类信用卡诈骗活动:(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5持卡人否认交易的理由大致分为三类:第一,否认申请办卡;第二,承认办卡,但并未收到卡片;第三,卡被盗用。

  6根据2007年11月16日中国银联争议处理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关于解决一次调退单问题议案的审议决议》,中国银联修订并发布了《差错处理操作指引》(1.01版)。相比于原1.0版,1.01版《指引》一个重要的修订内容在于明确调单主体,增加了发卡机构也可因司法需要(调单原因码:6343)或对涉嫌欺诈的交易进行分析需要(调单原因码:6345)发起调单。在实务中,发卡行多选取6345的原因码发起调单。

  7发卡方一般选择的退单码为“4527-收单机构查复超过时限或回复码为04”。虽然在《指引》中明确规定,使用6345原因码调单的,不适用4527原因码退单。但在差错业务处理系统中,并未因此而屏蔽源于6345调单而发起的4527退单。这种非刚性约束并不能制止发卡方依然采用该原因码退单。

  8各地实际情况差异较大,有些地区高扣率(2%及以上)的商户同样存在套现行为。

  9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信用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要求:中国银联应配合收单机构加强对特约商户交易进行监控,对同一终端、同一商户出现的异常交易进行预警,并提示收单机构立即调查。在实务中,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多采取预警提示函的形式向收单机构报送。

  10收单机构采取服务外包形式的,可根据协议向专业化服务机构进行追偿。

  11职业保险是指承保的执业人员及其机构因过失或违约给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所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给予经济补偿的保险。在银行卡受理体系中,这种保险以收单方未履行商户管理和交易安全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发卡方因此遭受损失为保险事故,以收单方向发卡方所赔偿的损失价值为保险金额。

责任编辑:派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