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01 14:03 来源:苏惠琳
摘要:加入WTO后,国内金融机构将直接面临国外金融集团强有力的挑战与竞争,而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使得金融企业无法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壮大起来。为了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我们必须研究借鉴国际金融业分业与混业的经验教训,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探索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混业经营发展模式,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分业经营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世界金融业出现了由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转型的潮流,主要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基本上都完成了向混业体制的过渡,以宏观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业并举和微观上金融机构全能化为特征的混业体制成为国际金融业主流模式。在当代金融全球一体化继续深入和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中国已经于2001年底加入WTO,在之后的五年内全面开放金融业,开始迎接国际挑战。因此,1993年以后逐步确立分业体制并至今严格实行该制度的中国必须在立足于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适时选择向混业经营过渡。
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另一类是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Company)。全能银行模式下,银行内部设置不同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项业务,其优势在于能最大限度地扩张单一机构的功能和经营规模,缺点是风险可能会在全能银行内传递,整个机构要面对其内部任一部分发生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其特征是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
但发展混业经营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必须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的具体模式,正确选择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的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才能充分发挥混业经营的优势。尽管从国际上混业经营的实践来看,全能银行模式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各有优劣,但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出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1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原因
首先,金融机构发展现状是决定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首要原因。我国金融机构的典型特征业务结构、资产结构、人才结构都非常单一。这种状况决定了在混业进程中,它们很难依靠其自身的力量在面临开放压力的背景下重新成立以前完全没有涉及的业务部门,而依靠购并方式,通过收购控股的方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从而进人新的业务领域。这样以来。该金融机构将在人才、客户、经验等各个方面有利于新业务的快速发展。
其次,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是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另一重要原因。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业稳定,是中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先决条件。中国目前分散的机构型监管难以与全能银行模式相适应,必须组建单一功能型超级监管机构才能实现有效监管。但是,在近10年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资源的积累十分有限,难以迅速形成这样的监管体系。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能够与这种现状有效衔接,既有利于控股公司的内部监管,又有利于始终保持控股公司的控制力,从而有效发挥“内在防火墙”的作用。
最后,中国已进行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为选择控股公司模式和实现向混业经营平稳过渡积累了经验。尽管自1993年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是仍然有不少金融机构通过控股公司的方式在进行混业经营实践。尽管这些机构的混业经营比较初级,但以银行、保险公司甚至实业公司为控股公司所进行的多样金融控股实践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并在同时为其他企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模式过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的实践具体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实现同类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第二步,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对跨业金融机构收购控股;第三步,实现集团内部不同行业的合理搭配和功能互补。
然而,现有的以金融控股公司为混业经营形式的机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银行直接控制其他金融业,缺乏必要的“防火墙”机制;实业性企业控股更是游历于监管之外;像中信。光大集团控股的金融公司箅是比较高级的混业经营模式,但其实业投资太多,主业不突出,而且实业企业对金融企业容易造成不利的影响。
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问题就是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问题。所谓内部交易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能是或有的。其内部交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可以为集团带来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利润,改进风险管理的效率,更有效率的管理资产和负债。另一方面,内部交易可能导致风险的传递,使得经营中发生的困难更加复杂化。一旦金融风险发生,风险传递的速度是非常快的,会迅速牵连到其相关的子公司,严重时甚至危及到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
科学的设计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需要取长补短。发现并解决其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加快进行金融监管结构的变革,制定新法规和依法对原有控股公司进行规范,并且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也尤为重要。
我国金融监管结构的变革应该采取渐进的策略。在我国承诺的5年过渡期内,按照功能监管原则,在维持现有监管结构的基础上建立“牵头行”,实行“牵头监管制度”。而在过渡期结束后一定时期内,可以考虑在牵头监管体系的基础上逐步走向功能型统一监管体系。“牵头监管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总牵头人,将具体监管权利下放到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央行只负责宏观调控,保证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协调;二是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证监会监管证券业,保监会监管保险业,银监会监管银行业;三是注重发挥市场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形成法定监管主体和多种市场监管力量的分工协作;四是高度重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在不同的金融业之间设立防火墙,以防止控股公司内部不正当的交易;五是建立跨国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
3我国实现混业经营应具备的配套措施
当前,我国正逐步放宽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限制,逐步实现银行业的混业经营,与此同时,除了加快金融监管结构的变革外,也应制订好其他配套措施迎接混业经营对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内部建设、风险控制、以及科技水平提出的新的挑战。
3.1制定、完善适合金融混业经营的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就是法制经济,依法监管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1995年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则对稳定我国金融秩序、规范金融行为、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与混业经营在许多方面存在严重的抵触。应根据形势变化。尽快完善金融立法,制定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破产法》、《信托法》、《外资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条例》等法规,从法律上确立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给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2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
从发达国家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实践看,清晰、有效的内控制度是金融混业经营的基础。金融经营机构的内部管理难度与业务的复杂程度相关,在实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业务复杂程度大大增加,从而对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机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大力完善银行内控机制建设,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日标、制度和程序等,加强监督考核,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保证混业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当前,我们必须按照公司化的管理原则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强化政府与企业的约束关系,减少政府干预,健垒股份制运行机制,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增强企业内控意识。
3.3重视和发挥人才与科技的作用
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金融业务日趋复杂,金融工具日益丰富,风险防范压力越来越大,充分发挥人才、科技在金融业中的基础性更为重要。我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业的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与科技的竞争,谁拥有高水平的人才与先进的技术,谁就能在竞争中争得机会,才能推进金融创新,进而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对我国金融而言,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培养人才和留住人才乃当务之急。实践证明,科技进步对金融业的影响非常深刻。技术进步,推动着金融变革,引导着金融发展。我国金融业更要重视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充分发挥科技在业务拓展、风险防范中的强大支撑作用,从整体上增强我国金融业竞争实力,从而成功应对人世挑战,成功应对金融国际化、自由化的冲击。
以下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结构图形:银行、证券、保险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进行分别监管,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和协调。在银行、证券、保险之间设立防火墙,而防火墙的主要作用是防止内部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防火墙作用的实现表现在“三会”的职能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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