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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诚信机制研究

2010-04-01 14:27 来源:张文静 孔荣 卡利姆特维

  摘要:农村小额信贷在帮助贫困农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农民的诚信意识比较淡薄,偿贷意识不强,致使贷款违约率居高不下。从诚信缺失的角度对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博弈分析,并建立了迫使农户还贷的“三维”诚信机制。

  关键词:小额信贷;诚信缺失;博弈;诚信机制

  小额信贷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作为一种新型扶贫模式在一些国家取得了成功,尤其以孟加拉国的Grameen银行为典范。它是农信社根据农户的偿还能力、信用程度、贷款用途而发放的额度相对较小的一种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借,余额控制”的办法。其本质上是一种信贷方式,属于自然人贷款,不是企业贷款,对农户的自有资金没有严格的比例规定,主要以农户的信誉和偿还能力为依据来发放信用贷款。但由于农户和农信社之间信息不对称,致使贷款偿还率不尽人意,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也面临挑战。

  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诚信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小额信贷工作从1993年开始试点,1996年进行扩展,1999年全面推行,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农信社发放低息支农再贷款,由农信社以优惠的利率再贷给农民。农村小额信贷在我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它在帮助贫困农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催化”作用。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止到2006年,各项农村小额信贷累计发放1 766亿元,惠及贫困农户5 745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10.

  农村小额信贷本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但随着它的不断实施,这项政策遭到了空前的信用危机。农信社面对的难题越来越多,例如,不断出现新的呆账坏账;无法很好的确定信用额度;农户欠贷不还等。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覆盖面达31%,但不良贷款比例高达70%.在对湖北十堰市竹山县、黄石市阳新县2005年小额信贷质量进行的调查时发现,当年农户还贷的违约率分别达到25%和26.3%,个别基层信用社的违约率高达48%.

  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农村小额信贷中农户与农信社之间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农村小额信贷本身的高自然风险、道德风险和管理风险等特有的行业特征及不完善的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致使农户还贷违约率很高。但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农户的诚信意识淡薄,偿贷意识不强,贷款农户贷款后还款与否完全靠个人自觉,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因此诚信缺失问题在农村小额信贷上表现的尤为突出。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借贷双方的信用博弈分析

  在农村小额信贷中,贷款农户的违约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诚信缺失,造成这种诚信缺失,农户有借不还的主要原因是相比于其他可行策略(还贷),违约能给理性的农户带来更高的净收益。可以分别用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和“相机选择”原理来分析这种诚信缺失产生的原因。

  (一)“囚徒困境”分析

  农户小额信贷博弈的参与者为农信社和农户。假如一家农户贷款c万元,按正常情况,农户会获得一定的收成。用字母来表示双方在不同情况下的利得。如图1所示:

  图1“囚徒困境”分析

  其中,括号中的数字分别为农信社和农户的利得,下面来分析每一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农信社为农户贷款c万元,贷款农户还贷时总收入为c+e+h.若他能履约,向农信社还贷c+e万元(e为贷款利息)。这可以说实现了小额信贷的初衷,农户自己还有h的利得。第二种情况,农信社为农户贷款c万元,贷款农户违约,造成农信社连本带利未收,实际上农信社损失了这笔资金,而农户获净利c+e+h万元,这就是诚信缺失造成的违约后果。第三种情况,虽然农户是诚信的,选择还款,但农信社拒绝为该农户贷款。由于机会成本的存在,致使农信社的利得为-(c+e),而农户由于没有贷到资金,他也就失去了进一步获得收入的机会,这实际上造成了农户最低为h的损失。第四种情况,农户可能违约,农信社也就可能拒绝贷款,两者没有合作意向,机会成本为0,双方的利得或损失就为0,这或许是双方按照各自预期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的最优策略。

  (二)“相机选择”分析

  “相机选择”理论也可以用来解释农村小额信贷中农户诚信缺失行为,其博弈的双方依然是农信社和贷款农户,地方政府不参与博弈,但可对博弈双方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该博弈为动态博弈。如图2所示。图2中三个终端黑点处的数组表示博弈各方到达这些终端路径所实现的得益,其中第一个数字为先行为的农信社的得益,第二个数字为后行为的农户的得益。

  图2中最上方的圆圈表示农信社的选择节点,博弈中农信社先进行选择,农户后进行选择,因而博弈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由于农户作为后行为的博弈方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因而处于较有利的位置。在第一阶段中,先行为的农信社有“贷款”与“拒贷”两种可选策略。如果农信社拒绝贷款,则博弈结束,它能保住c万元本钱,而农户则不能获得进一步的收入,农信社与农户的得益数组为(c,0)。如果农信社选择“贷”,则到达农户的选择信息集,农户将掌握主动权,可选策略有“还贷”和“违约”,若选择“还贷”,则博弈结束,双方得益数组为(c+e,h)。若农户选择“违约”,双方的得益数组为(-c,c+e+h)。农信社追偿与否则取决于追偿成本的高低。

  图2两阶段动态博弈

  通常情况下,农信社在发放贷款时,都是假定贷款农户是可信的,即获得收入后农户会主动还贷。若农信社预知农户不可信,则农信社与农户的合作最终成为不可能。那么,有没有办法使得农户变成可信的,从而使农信社愿意选择“贷款”,而农户遵守诺言选择“还贷”,最终增加双方的利益呢?事实上,这是完全可能的,关键在于必须增加一些对农户行为的制约。

  在图2中,当农户选择“违约”时,他可能会更换住所或采取别的方式,使农信社无法追偿贷款,或者追偿的成本太大以至于放弃追偿。如果农信社在农户违约时可以用法律武器,或通过其他途径,则农信社的合法权益就有保障。这时双方的选择,以及农户对农信社选择行为的判断,就会使农户自己的行为发生变化,博弈的结果就大为不同了(如图3所示)。

  这里,第三阶段农信社的行为选择非常重要,因为有了这个阶段,博弈的结果就大为不同,当农户违约时,农信社可以选择“追偿”。当然,由于目前相关体系还不健全,如个人征信系统、还贷监测系统、农户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公安部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完善,农信社向农户追偿的成本过大,使得农信社追偿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因为预知农信社将“不追偿”,所以借款农户获得收入后往往选择“违约”。若农户违约,农信社肯定选择“追偿”,则博弈双方的得益数组为((c+e)*,h*),在此,(c+e)*为农信社的期望收益c+e减去它的追偿成本后的收益,h*为农户的收益h减去由于他违约带来的负效应后的收益,如面子成本、名誉等。

  图3三阶段动态博弈

  对农户来说,当他完全清楚农信社会唯一选择“追偿”时,并且知道农信社“追偿”的威胁是可信的,若他不还贷款,等待他的必然是一场官司和家庭及个人的名誉扫地,那么他就会选择“还贷”。即使其最终的利得为0,农户理性的选择肯定依然是“还贷”,也就是说,在农信社的追偿行为保证实施(虽然目前还不能完全保证)情况下,农户的“还贷”许诺就成为可信的会信守的许诺,那么农信社在第一阶段会理性地选择“贷款”,而农户在第二阶段会理性地选择“还贷”,从而双方各得利益,结束博弈。

  三、“三维”被迫诚信机制的构建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依靠农户的道德等内在诚信约束效力非常有限,他们的违约是有极大可能的。要使博弈双方顺利达到农信社发放贷款、农户按时归还贷款这一均衡路径,就必须充分发挥信息的作用,克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为此,建议设计一套外在的诚信约束机制,迫使农户不得不守约还贷,笔者将这种诚信机制称之为“三维”被迫诚信机制。之所以称其为“三维”,是因为在这里,将由地方政府、农信社、贷款业务委员会以及借款农户形成三维立体图(如图4所示)。所谓贷款业务委员会是由借款农户所在地的乡政府以及村委会各派出一人,由该村选出一位比较有权威和声望的人,再由借款农户家庭中的一人等共四人来担任委员会成员。其中地方政府和农信社对贷款业务委员会进行还贷的监管,同时政府、农信社和贷款业务委员会又对借款农户形成制约,以使其获得收入后能主动还贷。

  图4小额信贷的“三维”被迫诚信机制

  上述的“三维”被迫诚信机制,反映了地方政府、农信社、贷款业务委员会以及借款农户之间的权责、义务以及有关各方的制约关系。

  (一)地方政府推行各种小额信贷政策,支持、帮助农信社开展各项正常的金融活动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小额信贷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虽然小额信贷是一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政策,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范约束贷款农户的行为,使农信社的权责在农户不还贷时没有受到法律保护。既然要坚持推行小额信贷政策,健全法律法规是很必要的。政府应抓紧制定《小额信贷合同法》和《个人信用管理法》等,并且地方政府在大的框架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规定农信社、贷款业务委员会和贷款农户在小额信贷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政府、农信社和贷款业务委员会在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和使用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提供虚假信用资料的法律责任。通过完善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把农信社、贷款业务委员会和贷款农户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从而减少信贷风险。因此,在笔者设计的“三维”被迫诚信机制中,地方政府是小额信贷政策的积极倡导者,也是相关小额信贷法律法规的制定者,还是小额信贷政策的帮扶者,而且在小额信贷的执行中,地方政府有权利对农信社、贷款业务委员会和贷款农户进行监督,使得农户按期还贷,减少违约。

  (二)农信社经办小额信贷政策,并委托贷款业务委员会对贷款农户进行监督和管理

  农信社在经办小额信贷政策时,可以以优惠价打包出售给农户所在地贷款业务委员会,再由农户所在地贷款业务委员会直接给农户贷款,并由其向农户所欠贷款进行催收和管理。相对于农信社来讲,贷款业务委员会对小额信贷的管理和催收的成本比较小。若某家农户到期不还贷,农信社可以委托贷款业务委员会向农户追偿。一般来说,这样农户违约的可能性比较小,他们不会因“赖帐”而使其名誉受损,而且贷款业务委员会对借款农户有催还借款的义务,贷款农户会听从贷款业务委员会的劝告而自动还贷。在小额信贷“三维”被迫诚信机制中,农信社首先要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农户信用等级评价方法,确定不同农户的授信额度,当农户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信用等级及相应的授信额度,拒绝不能还贷可能性较大的农户,从源头上控制资金的去向,这将大大有助于解决呆账坏账、农户欠贷不还的问题。其次,农信社要通过贷款业务委员会加大对违约农户的惩罚力度,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约束作用。例如,贷款业务委员会要代替农信社多途径定期公布违约农户的名单,这样可以借助周围农户的监督和舆论力量加大借款农户违约的心理压力,从而加大其违约成本。

  (三)贷款业务委员会加强小额信贷的管理和监督,并向农信社负责

  由于信用评定和授信额度由农信社和贷款业务委员会集体核定,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在操作程序上有效地防范了现代过程中的内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贷款业务委员会要经常深入农户掌握和了解其生产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确保农户小额信贷按规定用途和要求使用,真正发挥其功效和作用。在笔者设计的小额信贷的“三维”被迫诚信机制中,贷款业务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都有比较紧密的社会关系,他们之间的相互了解程度远远大于农信社和农户之间的程度,他们在贷款农户的资格审查、资产状况、信誉状况、经营能力、道德水平及贷款的事后监督等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获取信息的成本较低,克服了农信社和农户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外,贷款业务委员会还可以发挥自己的地缘、人缘优势,依靠所掌握的“软”信息以及他们本身良好的口碑和威信,建立农户自律机制,增加监督力量,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四)农户可申请小额贷款,但负有偿还贷款的义务

  政府推行小额信贷政策为许多贫困农户解了燃眉之急,但极高的贷款违约率使这项政策的长期实行受到阻拦。由于农户驾驭市场的能力不强,获得信息的渠道狭窄,在行业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有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地方政府、农信社和贷款业务委员会对其并非仅仅提供资金,而相应地为贷款农户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管理培训,甚至是基础教育等。在小额信贷“三维”被迫诚信机制中,贷款农户可在原籍向农信社申请贷款,并负有偿还的义务。贷款农户的还贷行为将受到政府、农信社和贷款业务委员会的制约和监督。贷款业务委员会可以说是农户还贷的担保者,当农户违约时,它负有追偿的义务。

  综上所述,在笔者设计的小额信贷的“三维”被迫诚信机制中,可以积极推进政府、农信社与贷款业务委员会的垂直联接,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使三者结合、协同运行,良性互动发展。农信社可以作为政府和借款农户之间的中间人,开办个人委托贷款新业务,把资金低成本、高效率地贷给需求者;贷款业务委员会也可以作为农信社和借款农户之间的中间人,充分发挥信用中介的职能,为农信社和贫困农户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从而帮助贫困农户脱贫致富,发展生产,实现小额信贷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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