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1 10:55 来源:付强
当前国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保理业务与公立医院融资需求结合,催生医保欠款保理融资,为面对医保欠款头疼的公立医院CFO提供了一剂“良药”。
医院遭遇欠款难题
伴随国家全民医保及新农合政策的实施,公立医院的门诊、住院收入结算模式已由过去以现金方式结算为主,逐步转变为患者仅承担医疗总费用中的自费金额,剩余金额由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新农合办与公立医院直接结算的模式。正是由于医疗费用结算模式的转变,导致各公立医院在向患者提供各项医疗服务后,并不能及时回笼资金,由此产生巨额医保欠款。
作为一家公立医院,湖北省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也正深受着医保欠款之苦。2009年12月31日,该院应收医疗款账面余额为1084万元,其中仅门诊、住院医疗保险欠款就高达966万元。在公立医院改革方向尚未完全明确,国家又暂未加大对公立医院投入的现实状况下,收入结算模式的转变严重影响了公立医院正常流动资金周转。公立医院为保证流动资金周转,维持正常经营,必须破解由此而带来的融资难题。
公立医院这类以经营为主的事业单位相对于企业而言融资渠道比较单一,因为此类单位的经营性质决定其不能以发行股票、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而只能依靠商业银行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上级单位拨款、商业信用等传统方式进行融资。同时,公立医院以传统方式进行融资时困难较多,如采用商业银行一般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的审批周期较长、授信额度有限,不动产抵押担保条件无法落实,不利于短时间内筹措到公立医院维持正常经营周转所需的资金。因此,必须在严格控制财务风险并针对当前公立医院医保欠款占用流动资金较多的情况下,创新公立医院的融资模式。
保理融资对症下药
当前国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保理业务就是一个十分可行的融资办法。国内保理业务是销货方将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保理业务定义,公立医院(销货方)与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新农合办(购货方)之间交易产生的应收医保欠款,正属于可办理国内保理业务融资的范畴。
国内保理业务融资,在实际运用中一般可划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销货方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银行,销货方在得到短期借款之后,如果购货方到期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银行有权向销货方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当前保理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通常情况下只会为销货方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是由保理银行独自承担购货方到期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销货方在与保理银行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由于风险过大,保理银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公立医院办理医保欠款保理融资,对保理银行和公立医院来说,显然是“双赢”之举。对保理银行来讲,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较低。首先,购货方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新农合办属政府部门,信用度高,医保欠款回款稳定,销货方公立医院按期偿还融资本金有保证。其次,保理银行一般仅以销货方公立医院当月已结上月医保欠款收据金额的80%~90%核定融资金额,有效的保证了公立医院能够按期、足额偿还保理融资本金。最后,在应收医保欠款质押担保方式基础之上,保理银行仍可要求公立医院提供其它辅助担保措施,如可要求公立医院的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担保。
对公立医院自身来讲,办理保理业务融资则具有如下优势:
1,银行准入门槛较低,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有追索权单保理业务在购货方是政府和军队的情况下,销货方银行信用等级评估只须在BBB级(含)以上。
2,银行以预支方式提供融资便利,缓解销货方公立医院流动资金被应收医保欠款占压的问题,改善公立医院的现金流;并可通过买断形式(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帮助销货方将“应收”变为“收入”,从而优化财务报表。
3,相比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保理期限更具灵活性,能有效降低公立医院的财务成本,保理银行通过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催收等服务能有效降低公立医院的管理成本。
4,保理业务融资担保要求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不同,前者是以应收账款(动产)质押作为其融资担保方式,后者往往是以不动产抵押作为其融资担保方式。对于公立医院而言,办理不动产抵押担保是《担保法》禁止性行为,但对于办理应收账款(动产)质押担保,《担保法》没有禁止,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在第223条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
5,保理银行对保理业务融资利息及手续费往往采取在融资本金发放时一次性扣收,在市场加息预期下,公立医院可以有效降低财务成本。
“临床”案例
下面就以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成功办理的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为例,说明办理该类保理业务的流程:
1,销货方公立医院向保理银行提交《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
2,保理银行对购货方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新农台办进行资信调查后,与销货方公立医院签订《国内保理融资协议》,销货方将已经形成的应收医保欠款及相关法律要件转让给保理银行。
3,保理银行向购货方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新农台办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书》,请其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付款到期日。
4,保理银行向销货方公立医院提供相应融资并一次性扣收利息及融资手续费。
5,若购货方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向销货方所在保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付款,则保理银行依据保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将自动全额扣收融资本金;若到期日后未收到购货方的付款,保理银行将依据保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向销货方公立医院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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