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6 09:38 来源:董琪 吴昌宝
摘要:股指期货作为一项重大的金融创新,它的推出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革命性的影响。试从正确认识股指期货的功能和其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出发,通过分析股指期货在我国发展的障碍,着重探讨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措施。
2007年初国务院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之后,2007年6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配套的八项实施细则。这些举措,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规范了金融期货市场的建设和运作,标志着中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同时也意味着股指期货推出前的规则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毕。可以预见,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促进股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互通,并对股票现货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目前,全球股指期货、期权和个股期货、期权已经占到全部期货、期权市场65%左右的份额,随着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发展金融期货的环境和条件日益成熟。本文围绕股指期货在我国发展的障碍和风险管理作进一步的研究。
一、股指期货的功能及其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
(一)股指期货的功能
所谓股票指数,是衡量和反映所选择的一组股票的价格变动指标,而股指期货是专门为人们管理股票市场的价格风险而设计的。与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其他商品期货一样,股指期货同样顺应规避风险的需要,目前它已经成为国际期货市场上最成功的期货品种之一。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缺乏卖空和融券功能,市场缺乏针对系统性风险的管理手段,而股指期货作为基础性风险管理工具,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资产配置等功能,它的推出填补了这一空白,将改变证券市场缺乏规避系统性风险工具的现状。
(二)股指期货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
对于海外股指期货及其现货市场的比较研究表明,股指期货的开设有利于促进市场运行效率和信息效率的提高,从而在总体上提高现货市场的效率,完善证券市场结构,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现阶段我国股票市场已经产生了对于风险管理工具的迫切需求,股指期货的上市能够适应投资者规避风险的迫切需求,帮助投资者有效地管理股市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股指期货的开设可以推进期货、现货两个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张,增加市场流动性,发挥股指期货市场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和价格发现的作用。股指期货的推出可以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培育市场交易主体,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二、股指期货在我国的发展障碍
(一)现货市场障碍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一个缺乏效率﹑信息不完全的市场。
1.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不够。有效性是指证券市场中价格与价值的一致程度。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证券的价格与价值一般来说是一致的,即使出现市场异常,从长期来看,价格最终也将收敛或基本收敛于价值。然而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种种弊端使投资主体无法根据宏观经济的景气程度来预测股指的波动趋势,也就无法进行股指期货的交易。
2.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还存在着一些弊端,严重阻碍了建立有效市场的进程。这些问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将信息披露看成是累赘或额外负担,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披露方式、内容和时机的选择存在随意性;信息披露滞后于公司生产经营;披露内容有虚假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利润操纵行为等。所以,股票市场目前本身存在的系统性问题也是制约股指期货推出的重要原因。
(二)市场运行障碍
股指期货交易具有双向性,既可做多,也可做空,而与之对应的股票现货市场也应该可以买空卖空,即股票市场上要有股票期货与之相对应。这样,可以通过套利者的行为来维持股指期货定价的有效性,从而实现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但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这就导致了市场的不对称性。当股指期货价格被低估时,由于套利者不能自由地卖空现货﹑买进股指期货进行指数套利,将导致股指期货价格被持续性低估。毫无疑问,这种股指期货最终不能很好地运行。
(三)技术障碍
市场操纵是我国期货市场的一个重要风险,根据国际经验,开发股指期货合约均以权威的股票指数为基础,从而有效防止机构或大户操纵市场。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标的物是沪深300指数,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分股指数。同时,该指数也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但其成分股每半年调整一次,其中,调进10%调出10%,对股指期货推出的时间有一定的约束。同时,推出股指期货,理想的状况是会员数达到50家,其中,全面结算会员10家,交易结算会员30家左右,其他就是部分交易会员,或者是特别结算会员,才能实现金融期货的基本组织架构。至此,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二批会员单位,共有22家期货公司成为中金所会员,其中,全面结算会员2家,交易结算会员14家,交易会员6家。目前中金所还没有特别结算会员。因此,股票指数的推出存在着技术障碍。
(四)制度创新和监管障碍
证券市场的风险监管必须与时俱进,注重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以推动证券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为使股指期货所具备的功能得以充分体现,必须确定严谨完善的交易制度、适当的保证金比例、完善的市场监督管理体制,同时要提高整个市场运行机制的效率,完善市场调控手段,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三、我国发展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选择合适的标的指数
股指期货合约设计必须选择适当的指数。股票指数要成为股指期货的标,必须注意要有一定的市值覆盖率,而且个别成分股所占比重不能过大。2005年4月,由上交所和深交所联合编制的沪深300指数正式发布。随着股指期货推出的临近,沪深300指数在编制和样本股的调整方面还应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标的物的选择要进一步考虑市场覆盖率,防止市场操纵风险的发生。二是考虑到市场的相对稳定性,在股改完成前,某些股票总股本很大但流通量很小,存在被人操纵的可能性,只有90%以上的股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才具备基础条件,届时成分股也需要从股改完成后的公司中挑选。三是尽可能将标准统一化,便于科学计量和表述,以免在实际运作中引发争议。
(二)防范信息操纵
信息操纵是操纵者操纵市场的一种重要手段。如何杜绝虚假的市场信息干扰投资者,也是监管部门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证券法第78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可以说,关于如何防范信息操纵,在法规方面已经比较完善了,主要还是在于加强执行力度。另外,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三)交易所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交易所应采取各类风险控制措施以实现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包括: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在管理会员的风险并对会员提供结算服务的同时,也要管理客户的风险并对客户提供结算服务;涨跌停板制度,交易所规定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限幅,能有效地减缓或抑制一些突发紧急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股指期货价格的巨大冲击,降低每个交易日的价格波动,还能为投资者提供理性思考的时间以及为市场的管理者争取管理异常波动的时间;限仓制度,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持有的合约头寸的最大数额,既可以防范股指期货交易的操纵行为,也可以防止市场的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导致其无法承担巨额风险,最终将风险蔓延至整个市场;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一定数量时,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持有情况等,客户也应通过其代理会员向交易所报告有关的情况。此外还有其他措施,比如会员资格审批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实时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授信额度控制等等。
(四)联合监管
对于股指期货而言,加强与现货市场的协调监管也很有必要。因为要操纵指数必须通过现货市场来进行。所以在境内市场上,要加强股票现货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信息共享。应该严格限制持有大额股指期货头寸的投资者在临近结算日时的同向买卖行为。持有大额多头头寸的机构在临近结算日的时间不能买入成分股股票,持有大额空头头寸的机构在临近结算日的时间不能卖空成分股股票,以防止操纵者拉抬或者打压股指。对于短期内频繁改变股票分析评级的机构投资者,一定要对其现货及期货头寸进行监控。另外对于机构开发的场外金融衍生品,特别是与股票挂钩的产品要求其在销售前必须向监管机构及交易所备案,并对其进行严密监控。
(五)完善机构内控机制
从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我国中航油石油期权的亏损,到法国兴业银行的欺诈案,这些教训告诉我们,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流程,加强对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内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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