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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落后地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

2010-09-20 14:18 来源:傅勇

  论文摘要:农村信用社的合作组织原则已名存实亡,对其进行改革应该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区别对待,较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落后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则应谊恢复其合作性质。

  今年春节假期过后,为了增加对落后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了解,笔者实地调查了安徽省的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的信用合作联社和个别乡镇的信用社。结果发现,该县农村信用社在信贷支农和农村金融中发挥着主要作用。然而就其性质而言,合作组织原则确实只是流于形式,而政策性和商业性倾向显著。基于这种现实,笔者认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试图将农村信用社改组成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是不合适的,改革的取向可以是:在保证政策支农需要的同时,将商业性的资产和业务剥离出来,使之服务于农村金融的不同需要。
  一、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笔者所调查的这个贫困县,地处大别山区。多丘陵,主要产业是种植业、茶、桑、药材和一些制造加工业,积累少,历来有。贷款难的问题。90年代末,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撤消了该县及县级以下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农村信用社是该县农村金融的主要机构,在信贷支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同1999年相比,2002年该县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总额和农户贷款金额均翻了一番,分别达到2.7亿和1.5亿,全县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净增额占全县同行业新增贷款总和的46.6%。平均增长率16%,高于全县金融贷款增幅8.7个百分点,存款净增额占全县同业各项存款新增总额的32.2%,年增长率18.4%。
  在人行于1999年和2000年下文的指导下,该县农村信用社大力开展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业务。信用社采取。一次核定(1年贷款限额)、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无须抵押,农民可凭信用社核发的贷款证以及身份证、印章,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限额内(最高限额1万,对还款能力强和资金需求较大的个体工商户,限额可提高到2万)的贷款,手续极为简便。5-10家农户也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按。一户借款、多户联保"的操作办法。办理1O万元以下的贷款。这样,2002年全县贷款农户(4.3万户)占全县总农户(8.17万户)的53%,农户贷款净增加3836万元,占各项存款净增加额的63.7%,其中农户小额信贷增加2702万元,占农户贷款增加额的58%。
  二、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分析
  农村信用社在该县金融中处于重要地位,然而其性质到底是怎样的呢?

  1、有名无实的合作制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是建国后由政府行政命令组合而成的,从一开始就不符合。自愿、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的合作制组织原则,发展至今其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更是所剩无几。已成为准国有的金融机构。从资金构成上看,该县信用社社员人股金额1059万元,约占总资产6.68亿元的1.6%,约占贷款余额3.13亿元的3.496,比重低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从服务对象上看。2002年底。全县8.17万农户中有2.4万户人股。而贷款农户4.3万户,申请贷款时是否具有社员身份已不重要,这也和互助合作的组织原则相去甚远。从管理上看,一方面,信用社。官办色彩浓厚,人员由上级直接任免,能上不能下,铁饭碗仍然盛行,同时,由于产权模糊又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三会"行同虚设,甚至根本就没有设立;另一方面,由于人股资金少,社员并没有激励去行使自己的权利,缺乏主人翁意识。另外,从后面还可以看到,合作制的互助、低盈利性也为对商业利润的追求所冲淡。
  2、具有明显的政策性
  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发展银行一样。所从事的业务受人行的政策指导,定位于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而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该县农户居住分散,信用社主任和信贷员人均服务农户1066户。登门上户很不方便,小额信贷又基本上在万元以下,非常零碎,同时农民的信用意识不强,所以,贷款的平均成本很高,风险较大,并且,对评选出的信用村和信用农户在贷款利率上还要给予一定的下调。实际上,由于这些政策性规定,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并不愿意从事这些业务。
  3、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农村信用社在服务于支农政策的同时,努力按照商业化的操作,追求利润。该县农村信用社对全县86%的农户和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建立了经济档案,借以核定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联保贷款不得超过所有联保成员的家庭收入,并签定联保协议,承担连带责任。在贷款的利率和期限上,小额信贷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按人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其利润来源于存贷款的利差。为了保证贷款的质量,在年终综合考核时坚持将谁放谁收、谁承担责任列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尽管如此,某镇信用社的杜主任透露,由于农户小额信贷的成本很高,它并不是信用社的盈利来源和发展的方向,信用社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其余的近40%的非农户贷款,这部分业务是完全以利润为导向的。
  三、经济落后地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思路
  在上述农村信用社涉及到的三种性质中,合作性质已经没有实质性的内容,而政策性和商业性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性质。这三种性质实际上是互不相容的:合作制是以自愿互助为基础的。政策性是以扶持落后地区的发展和非盈利为导向的,商业性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正是这三者之间的矛盾,构成了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瓶颈,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
  首先,农村信用社从来就不是真正的合作性金融组织,强制将它改组成合作制是不合适的,阻力也必然很大。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是和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当前的经济落后地区,农民缺乏合作互助的能力和地念,还不具备必需的基础。即便能组成合作组织,也会因为内部交易费用过大而寸步难行,从集体行动的逻辑来说,这种由小资金组成的大集体,其成员没有足够的动力去采取有利于整个集体的行动。

  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农民首先需要的是政策扶持。给他们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不仅是输血,同时也是在帮助他们造血,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的主要功能正在于此,它弥补了农业发展银行在这方面的政策缺位。农村信用社这一功能不应削弱,而应加强。
  我们注意到,农村信用社是在用商业化的操作来进行信贷支农,同时,即便是在落后地区,农村信用社也在提供相当数量的商业性融资业务,这方面的需求将随着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信用社人员感到,现行的政策束缚了信用社业务的拓展和规模的扩大,认为农村信用社应该向商业银行方向发展。其实,一个健全的农村金融市场主要是以竞争性商业金融机构为主体,而农村信用社有着先人为主的优势,因此,商业化也是其改革的一个方向。
  我们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所提供的思路是:不应将其改造成合作性金融组织,而应把它的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功能分离开来。农村信用社首先应继续发挥其政策性功能,在这方面,可以将它改组成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网点,从而把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支农政策纳入到农发行的通盘考虑,完善其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其次,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的其他业务和资产剥离出来,发挥其既有的优势,从事商业性融资,在较长期组建成农村商业银行。最后,随着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鼓励和规范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这样的思路将有助于建立一个功能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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