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2 14:57 来源:张新艳;张岩
【摘 要】我国是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严重的自然灾害往往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然而,能够很大程度上分散风险的保险业在巨灾保险方面却是空白,最近几年我国的自然灾害更加频繁,因此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巨灾保险亟待建立。
【关键词】 自然灾害 巨灾保险 政府扶持 保险基金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并且特点是发生频率高,破坏强度大,种类多,危害面积广等。2008年发生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和汶川特大地震,今年的台风莫拉克,都给我们留下了惨痛的记忆。然而,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却没能够发挥它应有的能力。由于缺乏巨灾保险制度,我国保险业在灾害预防、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未能够起到很到位的作用,保险业现在的发展已经不能够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和保险的需求,巨灾保险亟待建立。
一、我国目前巨灾形势
据联合国统计的数据显示,20世纪世界方位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并且我国仍有大范围的潜在巨灾威胁,全国有近2/3的国土面积不同程度受到洪水威胁,近一半的城市分布在地震带上。近十年来,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随着我国经济每年高速度的增长和财富的持续积累以及我国各种资源的不断开采,地震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将不断上升。
二、面对巨灾,保险赔付寥寥无几
在发生巨灾后的严重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与灾后的救援工作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支持和社会的捐赠,主要是用于解决公共设施和最困难群体的住房恢复重建,层次补偿层次较低救助范围小,一般公众和企业的财产损失常常是“听天由命”。巨灾发生的概率很小但是一旦发生损失却是巨大的,各种保险公司根本是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目前,保险业承保的各种风险几乎都把自然灾害地震、台风、冰雪等特大灾害排除在外,以规避自己的经营风险,即使承担由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也是经过了层层的严格限制之后给予的微薄的赔付。灾后的损失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这对于灾后重建工作有很大的阻碍,对于经济的发展也形成了很大的威胁。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尤为重要。
三、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状况
各个保险公司都把各种自然灾害定义为不可抗力因素,将自然灾害排除在可保范围之外。即使保险公司承保巨灾,对于灾后的赔付金额足以让整个保险公司破产。对于巨灾保险,保险公司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技术。自然灾害涉及到地质,地理,气象,水文,土木工程等各种专业技术知识,人才资源资本资源的匮乏造成难以准确的衡量各种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并且要科学合理的制定出投保费率也不容易。再者,我国的各种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并未出台专门针对巨灾保险的扶持政策和保障。基于种种原因,各保险公司对于经营巨灾保险都采取谨慎的态度。
四、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议
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灾难性事故,如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各种灾害所引发的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身伤亡给予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但是要想有效应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需要政府、社会各界救助以及各个保险公司、巨灾保险制度等多方面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第一,成立巨灾共保联合体。组成以保监会、财政部为领导,以各个保险公司为实施机构,共同建立联合承包体系,即有风险大家共同承担。并且要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基金来源为报废的收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划拨资金以及社会各界的资金,共同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共担机制。国内保险业承保巨灾风险,需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由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主要再保险主体;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巨灾风险基金提供再保险。巨灾保险的资金来源是设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关键因素,这就要靠国家财政联合商业保险以及社会各界共同承担了。具体的措施还需要相关部门具体商定。
第二,巨灾保险的实施需要政府的推动并确立相关的法规政策予以支持。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普通群众投保商业保险的意愿不强,同时,保险公司又难以承担一旦发生巨灾的各种赔付。所以,建立巨灾风险的管理体系很有必要。能否实现较高的参保率是检验巨灾保险制度能否顺利运营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一方面需要出台一系列的相关政策进行适度的引导和宣传,把巨灾保险与防灾、减灾的相关激励政策结合起来形成巨灾保险与防灾、减灾良好互动的新格局:另一方面,也应该出台一些关于保险公司实施巨灾保险的相应鼓励政策,比如对于所得税等方面实施比较宽松的政策等等。
第三,增强全社会民众的防灾减灾的意识,提高全民文化,积极引导民众参保意识。由于我国全民素质仍需要逐步提高,民众对于保险的认可程度还没有达到一个高度,对于风险的防范意识也不是很强。因此,应该通过所种方式大力宣传巨灾灾害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帮助民众提高风险意识和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
第四, 加快巨灾保险立法进程。通过巨灾保险立法可以促进保险公司加入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积极调动市场力量参与灾后救援工作,开拓满足不同层次的巨灾风险要求,并且对巨灾保险进行规范,促使巨灾保险能够有效的进行,从而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扩大保险在我国的覆盖面积,从另一个侧面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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