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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行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0-10-22 14:14 来源:李奇

  摘要:坚持落实科学发展现和国家重视挟持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方针政策,促进了保险业的空前繁荣。但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在保险监管中出现了新的问题。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在保险行业内建立个人代理人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实施有效管控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 制度 监管 建议

  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重视扶持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方针政策,促进了保险业的空前繁荣。截止到2008年末,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30多家,其中人身险公司59家,保险中介机构2327家,共有保险从业人员322.8万人,其中保险个人代理人262.9万人。

  保险代理人制度从1992年进入中国大陆。代理人制度指的是由保险监管部门或者保险行业协会在营运过程中形成的针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约束机制。在保险代理的发展历史中,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代理人制度,而我国的代理人制度发展仅仅只有十几年的历史。该制度对于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特别是寿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建设在监管方面出现了新的研究课题。这些研究课题来自保险代理人监管中出现的几个新矛盾。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一个代理人代理多家的现象普遍存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一个代理人代理多家这种现象出现呢?主要是因为各保险公司目前对保险个人代理人的需求远远超过了保险个人代理人的有效供给。可能有人会反对这种观点,认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比比皆是,只要考取代理资格证就可以上岗。其实不然。各家公司争夺的对象实际是占行业30%的高绩效人员,即所谓的保险行业的“二八定律”或“三七现象”。这些绩优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品质要通过一段时间的业务开展才能显现出来。而人身险公司的经营性质决定产品销售大多为期缴产品销售,对于在人身险公司从业的保险个人代理人来说,续期利益成为影响其收入的至关重要的利益。所以保险代理人最初想方设法维持这块利益,通过不断展业做新单达到公司要求的业绩标准以确保续期利益不丢失。

  但事实上,保险公司雨后春笋般地成立,在促进保险业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对市场份额的激烈争夺不仅体现在产品、价格和服务方面,当前更多的体现在对保险个人代理人的争夺上。谁拥有更多的人力往往就意味着谁在竞争中占据上风,占据主动。而最大限度地挖掘对手人力快速壮大自己的实力正好是一箭双雕。所以新成立公司往往不惜成本、不惜代价用更高的利益吸引人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众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选择了一个身份多家代理的做法,而且创造出了羊群效应,使得这种现象在行业中不断蔓延开来。

  二、行业内从业人员流动过于频繁。给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一系列隐患

  近年来,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流动频率远远超出其他行业的人员流动,特别是保险个人代理人的流动更加趋于非理性。每当一个新公司诞生,原有的保险公司就要承受一次人员流失的阵痛,这虽然有助于促进原有公司经营管理能力、服务水平提升,促进原有公司重视人员培养、教育,但从另一个方面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和经营风险。比如:各家公司为吸引人、留住人,纷纷修订《基本法》,加大财务支持力度,提高手续费率等。团队的每次非理性集体跳槽都会给新公司带来业绩的快速增长,而同时原有的保险公司若不能及时补充人员则会出现保费大起大落,严重者甚至会出现局部保费断流,但最终无论是受益者还是受害者双方都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和巨大的代价。倘若长此以往不加以规范,势必造成恶性循环,对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重大的隐患。

  面对中国保险业如火如荼的良好发展局面,我们不能投鼠忌器,畏首畏尾,要有的放矢、及时准确地对这种现象进行管控和规范,一种比较有效的管控手段是在保险行业内建立个人代理人档案,对其实施有效管控。建议如下:

  (一)、出台行业关于建立保险个人代理人档案的统一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由监管机关和行业协会制定出统一的档案格式和要求,下发给各保险公司执行。

  档案的内容可分为五部分:

  1.个人代理人的全部基本资料;

  2.个人代理人的从业经历及接受教育、培训的记录及得分;

  3.个人代理人各个阶段的业绩情况及日常行为考核情况;

  4.个人代理人的资信状况、受奖惩及是否有违规记录;

  5.整个档案的得分标准及其本人综合得分。

  (二)、对保险个人代理人档案流转的管控措施。

  1.设计、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建立行业互动平台。

  对于达不到限定期限和限定分值的档案不予流转;对于达不到监管要求分值的档案予以冻结,并通过互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2.建立快速、高效、公正、合理的档案流转程序。

  保险个人代理人档案建立后在各家公司,必须在监管机关统一电子信息平台上进行操作,否则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代理资格证;应在全国范围内对档案统一编号,这意味着每个代理人只有一个身份。同一身份第二次出现的时候将被锁定,接受审查。

  3.将代理人考试成绩和考试号记入档案和互动平台,由监管机关发放工号,否则不予发放代理人资格证。

  保险代理人在当今保险行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大监管力度,才能有效保证保险市场的平衡稳定,保险业务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典》应用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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