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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个人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1-01-05 11:03 来源:莫晓毅

  摘要: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减缓,发展个人消费信贷是缓解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重要途径。本文试从金融危机背景出发,分析个人消费信贷中存在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个人消费信贷 问题 对策

  一、金融危机下个人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

  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永远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偿还的能力,但必然会更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尽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不确定性因素。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担保形式,这样就增加了客户的交易费用,使许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担保的个人不能或不愿向银行借款,从而产生事前的逆向选择的现象。同时,由于银行面对着千家万户,不可能对所有借款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时归还借款和利息,就会产生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缺失现象将不能避免。

  (二)传统消费观念制约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

  在消费观念方面,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沉淀、孕育了中国百姓独有的生活方式和理念,“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未雨绸缪”世代相传,被誉为传统美德。这与“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消费信贷意向存在错位。受传统消费惯性的深刻影响,对信贷消费的认知程度较低。经过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对扩大消费的宣传,居民消费观念有了一定的变化,但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不愿或者认为不必要贷款消费的人占据绝对多数,消费模式一直沿着“积蓄—购物—积蓄”的路子,这表明,我国的消费信贷缺乏有力的舆论引导唤不起人们利用金融产品的意识,享受不到金融产品带来的好处,“贷款—购物—积蓄还债”的消费模式未被绝大多数人认同,如果在今后人们的消费信贷意识未有明显转变,消费信贷依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全社会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缺位

  消费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信用风险。有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每年因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近6000亿元。在西方发达国家,存在大量的个人资信调查与评估机构,商业银行也拥有较为完备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库并形成信息网,为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提供了极大的支持。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特别是个人信用体系的缺失,个人信用信息不完善,增加了商业银行大规模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顾虑,使消费信贷的发展面临制度性约束。目前,大量可以开放的数据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的有关征信体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而封闭在行业主管部门手中,征信数据缺乏并且得不到同业间的及时沟通和有效整合。没有有效社会信用机制较好地约束个人信用活动,贷款申请者多头开户和恶意骗贷便有空可钻。同时,缺乏科学权威的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缺乏一个统一的、完备的个人资信系统,银行难以对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银行、消费者、消费产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时不得不严加防范,对每一笔贷款都要求抵押担保、评估、保险,致使贷款申办程序手续繁杂,不仅给借款人带来诸多不便,而且也增加了借款人的交易成本。

  (四)居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较弱

  现阶段,我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还较低,致使消费者承贷能力较弱。有效需求不足是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因素,居民家庭承贷能力大小决定其信贷需要对银行的有效性,只有有效需求充足才能将个人消费信贷所能发挥的扩大需求的作用充分显现出来。近几年金融资产虽增长迅猛,但对于住房、汽车等高档商品,对大多数普通市民而言其收入水平和已经具有的金融资产还是难以承受的。据调查,目前银行推出的消费信贷对象至少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消费者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未来预期收入较高。这样的条件有可能使消费信贷的对象主体仅限于社会上的中等稳定收入群体,这也是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之一。

  (五)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如《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1年12月12日发布)、《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5]220号)、《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19%年4月1日起实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发布)等,这些“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均未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层次。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对消费信贷法律问题进行考察和研究,能拓宽经济法学特别是金融法理论研究的新视野,可以为目前国家立法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消费信贷法规或消费信贷政策提供理论参考,同时还可以为城乡金融机构和有关商业企业拓展消费信贷业务,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法制环境。

  二、金融危机下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策略

  (一)信息不对称应对策略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要从社会信用观念建设和信用法制建设着手,做到信息互通有无:一是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让人们真正认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证”,是“经济通行证”,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当有效地加以维护,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强社会信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规范信用信息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社会信用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

  (二)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

  在当前阶段,要转变消费者观念,必须着手做好两件事:一是业内学者和商界人士大力宣扬信贷消费的优势与好处,并切切实实为满足消费者的信贷需求做好各项工作。二是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催生新的消费需求,当前国家大力开展的汽车下乡、文化消费、娱乐消费等无疑就是在做这方面的工作。而从已有的消费理论来看,要使得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坚定国人对国家未来的信心,提高对于持续增加未来收入的预期。为此,一定程度的国家担保是必要的。

  (三)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估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资料和服务信息;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

  (四)培育新的消费热点

  消费热点反映了消费者的需求倾向、消费倾向和购买力的投向。我国城镇居民近期出现的消费热点,主要是房地产消费、汽车消费、文化教育消费、信息消费、旅游消费、保健消费、家政服务消费和社区服务消费等方面。培育和正确引导这些新的消费热点,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可以促进我国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和合理化。如何培育、引导这些消费热点呢?除了要提高居民收入并合理分配收入外,主要在于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市场调查,掌握消费需求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增强适应消费需求的能力。此外要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消费观念、消费政策要适应买方市场的新形势,要从抑制消费向鼓励消费转变,以促进消费热点升温。

  (五)加快消费信贷立法进程

  为保障消费信贷是发展,国家应积极立法,从制度上为消费信贷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我国首先要从总体思路和规划入手,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做出规定,对消费信贷的发展做出总体设计。其次,进一步完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一方面要针对个人抵押贷款业务的难点问题—抵押处分权的实现,抵押登记等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抓紧制定诸如《抵押贷款保险法》、《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法》、《个人信用和破产制》等相关法律,形成完整的消费信贷金融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孙烨、季小杰,推动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几点思考,中国金融,2008年(2).

  [2]栗勤,消费信贷,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

  [3]刘向东,消费信贷:中国消费革合的助推器,金融时报理论周刊,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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