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6 10:18 来源:转载自网络
摘要: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为了提振国内经济,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同时,连续贷款作为其金融支持手段也得以开闸放行。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防范缺位、客户资源储备不足、股权投资法律障碍等因素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并购贷款;风险防范;股权投资
一、引言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为了提振国内经济,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每个产业振兴规划中都提及了“整合与并购”,其中重点支持相关产业内龙头企业的并购重组,为达到国家政策的初衷,如何充分运用金融手段来支持相关企业的并购重组无疑是关键所在。
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12月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针对境内企业以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收购资产、承接负债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并持续经营目标企业的并购行为,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其发放并购贷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并购融资需求。并购贷款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不仅可以开拓银行的盈利渠道,而且也将为“保增长”发挥作用。同时,这也标志着执行了12年之久的“不得使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限制性规定被打破,银行贷款将正式介入股权投资领域。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第21条中,明确规定了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而所谓股本权益性投资,则涵盖了并购贷款。
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包括风险防范缺位问题、客户员源储备不足问题、股权投资法律障碍等问题,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尽管《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制定体现了稳健原则,但仍存在不够细化、范围太死、未涉及点太多等缺陷。并购贷款政策虽然已经开闸。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一些障碍,如配套政策措施尚未及时跟上、抵押股权还需要具体细则的支持、并购贷款的风险防范问题等难点,同时还有可能引起的金融业混业问题。
(一)并购贷款业务风险防范缺位问题
在中国银监会推出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对并购贷款业务风险的防范主要是从并购项目杠杆率和贷款集中度两个方面进行控制。在并购项目杠杆率方面,要求并购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在贷款集中度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额不应超过50%,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占同期本行的核心资本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此外,中国银监会还要求,并购企业还款期限不超过5年,而对于开展并购贷款的商业银行资质问题,商业银行还需满足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和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1%等硬性条件。
长期以来,国内银行对于贷款的风险审核主要基于企业往年的财务数据以及抵押和担保的数量。而与一般的商业贷款相比,并购贷款的复杂性和风险性更高,属于更高层次的信贷业务产品,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也相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企业并购理论,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导致了全球资本市场低迷,造成托宾q值较低,即资产的市值与资产重置价格的比例降低,使得对于有意扩大规模的企业而言,并购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因此,目前时期可谓产业整合和并购的黄金时期,但是,由于此次金融危机导致相关行业发展不确定性的增加,导致了并购的风险也较大,加大了银行在并购贷款风险管理上的难度,如果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盲目冒进推进并购贷款则可能会为将来的市场埋下隐患。
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银行应全面分析并购贷款业务的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在此基础上整体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笔者认为,尽管银监会的规定中列举了上述众多须关注的风险类型,但是,鉴于并购贷款能否偿还主要取决于并购整合后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一旦企业并购后的整合不成功,银行所放贷款将面临无法收回的局面。
(二)并购贷款业务客户资源储备不足问题
在并购贷款的潜在客户资源方面,国内银行倾向于选择国有大型企业并购项目为主要发放对象。鉴于政府与国企在产权等方面的事实上的联系,国有大型企业还款能力相对于民营企业更有保障;同时,由于并购贷款作为一项新业务对商业银行的能力要求很高,而国内商业银行的相关风控能力较弱,其在贷款对象的选择上也倾向于其较为熟悉的传统客户一国有大型企业,信息的相对对称有利于其风险管控措施的实施。鉴于以上原因,尽管目前对并购贷款业务期盼较高的主要还是民营企业,但民营企业在现在还很难有机会分享并购贷款的利好。
从并购贷款的需求方来看,目前,国有企业之间资产重组大多采用无偿划转方式,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进行无偿转移,同时,此类国有产权转让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此外,国有大企业特别是央企资金都比较充裕,小的并购根本就不需要贷款,大的项目谈判周期都很长,涉及到并购资金需求的问题也不会过早提出来。
尽管民营企业对于并购贷款的呼声较高,但是,在国内银行业,传统银行信贷对国有经济的倾斜则是不争的事实,对于风险较高的并购贷款业务,期望民营企业能够成为主要放款客户则是不现实的,银行在放款问题上只会更加趋于谨慎。基于上述原因,造成了国内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项目储备不足的困局。
(三)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人才匮乏
就目前国内银行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而言,人才储备的匮乏、缺少懂得并购贷款业务的团队,将是商业银行从事该项创新业务的重大障碍。从国外银行经验来看,并购贷款业务通常被视为业务产品条线中的高风险业务类型,银行要求从事该业务的员工具备多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甚至要求这些人有从事交易破产方面律师的经历。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外经验,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对银行发放并购贷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
然而,从国内商业银行的实践来看,受制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限制,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缺乏投资银行业务规划,部分银行设立投资银行部门的初衷也仅仅是为了拓展短期融资融券、中期票据等新兴中间业务机会。按照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部的实际操作水平,要完成包括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在内的多项主要并购环节的管 理控制工作,难度系数相当大。
(四)股权投资存在法律障碍问题
并购贷款的放行也引发了对商业银行从事股权投资问题的关注,商业银行未来将作为一方主体参与到有贷款支持的并购交易中,一旦并购失败,商业银行将可能被动成为股权承接者,从国外商业银行发放并购贷款的经验看,被动性的股权承接者将是难以回避的问题。然而,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在持有用于抵债的股权问题上尚存在法律障碍。
按照我国2003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这意味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用于抵债的股权在银行手中只能持有两年。究其原因,“用于抵债的股权在银行手中只能持有两年”的规定应是为了避免银行将贷款长期挂账处理以隐瞒贷款实际损失。
在并购贷款业务开展的初期,国内商业银行成为被动股权承接者的案例将会在一定时期大量出现,“用于抵债的股权在银行手中只能持有两年”的强制规定将会显得不合时宜,其限制了银行择机处置相应股权的灵活性:此外,随着近年来金融创新的发展,我国国内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业态也在发生悄然变化,并购贷款的开闸放行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快商业银行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进程,金融创新活动有望推向一个阶段性的高潮。
三、推动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商业银行应谨慎选择并购贷款发放对象
考虑到资产估值的确定性问题,我们建议从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并购贷款业务起步,鉴于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存在二级市场公开交易价格、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较为规范和透明,其股权作为资产质押时,因估值相对确定,能够较好地覆盖并购贷款的风险;此外,一旦并购失败,目标公司的股份可在二级市场交易,能够提供更好的流动性,提供较好的退出渠道。根据2008年中国证监会最近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并没有强制要求一定要用自有资金,尤其是对于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财务性收购,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和证监会审批,其运用并购贷款的通道会更为顺畅。
(二)商业银行应加强并购中断风险的防范
从国外经验来看,鉴于很多并购案例都夭折在并购的最后几个关键环节上,一旦发生此类并购中断的情况,很可能将导致银行前期已经投入的并购贷款无法顺利回收。为了加强对上述并购中断风险的防范,应充分发挥银行自身的现有优势,发挥自身的资金监控优势和信息优势,强化对结算环节的控制,加强对资金拨付的管理,要求并购企业提供详细的分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并购企业权益资金对并购贷款的风险缓释(Risk Mitigation)作用,遵循资金运用上“先权益资金投入,后贷款资金”的原则,一旦有并购中断等问题发生,将由并购企业权益资金先行吸收相关损失,最大可能保障并购贷款资金的安全。
(三)国家相关部门应适时废止相关过时法规
如前所述,中国人民银行在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第21条中,曾明确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其中涵盖了并购贷款,并购贷款的开闸放行已同《贷款通则》的上述规定相抵触,而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及相关文件并未对该问题进行相应说明,故此,建议应适时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对《贷款通则》中相应内容的修订或废止处理。此外,前述2003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用于抵债的股权在银行手中只能持有两年,这一规定限制了银行择机处置相应股权的灵活性,将会对并购贷款业务的深入开展形成阻碍,应适时做出修订,适当放宽持有期的限制,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内控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完善的内控机制来代替以往外部施加的强制性监管规定将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四)商业银行应重点关注并购贷款涉及的整合风险
具体而言,由于并购的诱因是整合能够带来的协同效应,包括发展战略整合、组织整合、资产整合、业务整合、人力资源和企业文化整合。因此,在评估并购贷款风险时,应重点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上述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其中,企业文化的整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以GEFS(通用电气金融服务公司)并购整合投资银行Kidder Peabody为例,1985年,GEFS收购了Kidder Peabogh,期望后者为其提供信贷融资和贷款证券化服务,GEFS则可为Kidder Peabody提供稳固的客户群和财务支持,以此实现协同效应。然而,截然不同的企业文化却最终导致了整合的失败,GEFS拥有以长期交易为基础的金融和保险公司文化,相对保守而稳健;而Kidder则是拥有以交易为基础、注重创新、业绩至上、超级明星式的投资银行文化,相对自由而激进。1987年,Kidder的一位超级明星被控涉嫌内幕交易。导致GEFS被迫向美国证交会缴纳了2500万美元罚金:1987年股灾期间,Kidder遭受较大损失,GEFS的大幅裁员举措引发Kidder的高管团队集体辞职:1994年,Kid—der的一位交易员违规操作带来巨大损失,导致Kidder公司陷入困境,GEFS被迫将Kidder出售给了PaineWebber公司。GEFS并购整合投资银行Kidder Peabody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在并购过程中,对完全不同文化背景的公司进行整合的风险。
(五)商业银行应加强并购人才培养
鉴于以上风险管控问题,笔者建议,国内商业银行要积极吸收国内外专门并购方面的人才,加强风险管控研究,加强对并购贷款每个环节的风险控制,达到既满足市场对并购贷款的需求,又将并购贷款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目的;在并购贷款起步阶段,目前应充分发挥银行自身的现有优势,发挥自身的资金监控优势和信息优势,加强专款专用等管理措施,强化对结算环节的控制,防止贷款被挪用等现象的发生。此外,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切实关注不同业务条线的企业文化冲突问题,如审慎经营一直是商业银行秉承的原则,但投资银行强调承担和控制风险,二者存在激烈的文化冲突,商业银行传统的考核激励机制也不适用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六)商业银行应与产权交易所加强合作
商业银行同产权交易所开展合作能够得到优秀的项目来源,并为它们提供并购贷款。产权交易所将向签约银行推荐优秀企业和项目,动员所属会员和有意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企业在银行开户。商业银行并购贷款开闸后签订的第一个协议在2008年12月,合作方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此后,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和北京产权交易所、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产权交易中心、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浙江产权交易中心、福建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了合作,签订并购贷款协议数百亿元。除了工商银行之外,其它银行也同样选择了和产权交易中心合作的方式来拓展并购贷款业务,如中信银行牵手浙江产权交易中心,招商银行、华夏银行联姻福建产权交易中心,浦发银行结盟北京产权交易所、福建产权交易中心,杭州银行与杭州产权交易所合作等。据中国银监会相关统计,从2008年12月9日并购贷款开闸至今,全国商业银行已经实现并购贷款授信累计超过800亿元,发放并购贷款达80亿元,其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的。
(七)商业银行应对抵押物呆用“盯市”的方法
鉴于很多企业在申请并购贷款时都会以实物资产进行抵押,比如房产。而一旦并购重组失败,即使原则上可以处置这部分抵押物,但考虑到金融危机导致的资产市场价格下挫的影响,房地产等资产的价值缩水不可避免。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时通常会设定一定的质押率,但是能否最终冲抵掉质押物价值缩水这一因素的影响,尚有待考量。建议商业银行应在一定程度上采用“盯市”的方法,定期评估用于抵押的资产市值变动情况,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要求贷款企业追加保证金,以最大程度保障并购贷款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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